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海大纪〔20194

 

 

关于印发《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诫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学校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6月10日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诫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学校纪委诫勉工作,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机关诫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应当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挺纪在前、抓早抓小等原则。

第三条 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诫勉:

(一)构成违纪但免予纪律处分的;

(二)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较轻,需以诫勉方式问责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要严格遵守问责、监督执纪审查、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以下程序:

(一)学校纪委办公室根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审查的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二)构成违纪但免予纪律处分而予以诫勉的,根据规定在案件审理后经学校纪委办公室专题工作会议讨论后,提交学校纪委全会审议。单纯诫勉不给予纪律处理的,由承办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审查的科室提交学校纪委办公室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后,提交学校纪委全会审议。

(三)经审议后,需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的,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学校纪委办公室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自诫勉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其相关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评选各类先进等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之日为诫勉生效之日。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应当采用书面或者谈话方式。

第七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制作诫勉决定书。诫勉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党规党纪依据;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并明确提交时间;

(五)诫勉决定书的生效时间、诫勉的影响期;

(六)不服诫勉决定的申诉期限、申诉途径;

(七)制作诫勉决定书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第八条 诫勉决定书应当及时向诫勉对象及其所在二级党组织宣布并监督执行,同时抄送学校党委、学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归入诫勉对象个人档案。

第九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诫勉对象为党的工作部门负责人或二级党组织负责人的,由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作为主谈话人;诫勉对象为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由校长、纪委书记作为主谈话人,也可以委托分管(联系)校领导和纪委副书记作为主谈话人;

(二)诫勉对象为各单位部门班子成员、副处级干部的,由校纪委副书记作为主谈话人;为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必要时由分管(联系)的校领导作为主谈话人;

(三)诫勉对象为学校其他干部的,由学校纪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主谈话人。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应有谈话人、记录人、被诫勉谈话对象的签名。

第十条 实施诫勉谈话前,应准确把握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诫勉的事由、党规党纪依据,拟定谈话提纲,明确谈话主要内容,报主谈话人审批。

第十一条 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党规党纪依据,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诫勉谈话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党规党纪依据;

(五)对诫勉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六)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并明确提交时间;

(七)诫勉处理的生效时间、诫勉的影响期;

(八)不服诫勉处理的申诉期限、申诉途径。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工作结束后,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制作书面通报文书,主送诫勉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并抄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归入诫勉对象个人档案。

书面通报文书应载明诫勉的事由、党规党纪依据、生效时间、诫勉的影响期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对诫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诫勉决定书或接受诫勉谈话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纪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纪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二级党组织,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和归入申诉人的个人档案。申诉期间,不停止诫勉处理决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上一级党委或纪委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需要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进行诫勉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