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海大纪〔20195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学校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6月12日

 

 

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以及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严格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程序;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政策法规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保护合法权益,对不实问题及时澄清。讲究方法、注重效果,保护教职员工干事创业积极性;

(五)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信访件办理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对我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管理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的我校党组织、党员和管理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信访举报工作包括信访举报受理和信访举报办理两个方面。

(一)信访举报受理,是指学校纪委(监察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职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工作人员等管理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涉及党风等问题的反映和受理登记;

(二)信访举报办理,是指学校纪委(监察处)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处理、回复反馈等。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电话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二)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宜;

(三)催办、督办转交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办理的信访件,并对其进行指导;

(四)按期上报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及重大事项;

(五)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报表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六)研究、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及时发现廉政风险点,开展信访监督,向学校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信访举报事项的受理
 

第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其它单位部门、组织转来及学校各单位部门上交而来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通过多种渠道,公布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工作程序;设有固定的接待群众举报的场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网上举报电子信箱等。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指定专人经办信访举报日常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信访举报事项。受理时,承办人员填写《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登记表》,对信访举报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账。

第九条 实行首接来访责任制。按岗位职责或者被指定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要确保反映的问题有人接、有人管,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处置到位。

第十条 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事件。对群访或重要举报、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十一条 在受理过程中,承办人员要认真仔细审阅信访材料,如实做好电话、接访记录。要清楚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和相关关键环节;要着重了解被检举和被控告人的基本情况、检举和控告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对于申诉,着重了解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受处分的情况及申诉的主要理由等。

(一)信函受理。信函包括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收到的、上级部门和校领导转来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件等。收到信函要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拆封时要保证信函的完整,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

(二)来访受理。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耐心听取举报人的控告和申诉,如实做好接访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征求来访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三)电话受理。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应询问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并做好登记。有条件的在征求来电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四)电子邮件、短信等通讯方式举报的信访受理。应将信访举报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做好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

(五)对于来访和电话举报的,只有片语毫无具体线索的举报可不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受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举报人。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部门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告知后仍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对该信访件做好登记存档备查。
 

第三章 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的信访举报,不得拖延和积压,应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经逐级呈报审批后进行调查处理。实名举报的问题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的信访举报,按下列情况呈报领导批示: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应依据线索处置问题报告程序的要求,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反映学校党委书记的,呈报学校纪委书记阅批后上报;反映学校纪委书记的,呈报学校党委书记阅批后上报;反映其他校级领导干部的,分别呈报学校党委书记、学校纪委书记阅批后上报;

(三)反映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问题的,呈报学校纪委书记阅批,并报学校党委书记阅批;

(四)反映学校中层干部、正高职称人员有关问题的,呈报学校纪委书记阅批,涉及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等重要件同时呈报学校党委书记阅批;

(五)反映学校中层以下干部及其他人员问题的,呈报学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阅批,重要件呈报学校纪委书记阅批;

(六)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的申诉和意见建议,报学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阅批,重要件呈报学校纪委书记阅批;

(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承办人员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及理由,报学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阅批。

涉及反映除校级领导干部以外的副处以上干部的问题线索,经上述程序报批后,线索处置方式同时上报中共广东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

第十五条 建立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受理范围内的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研判,对信访举报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建议,填写《问题线索集体排查登记表》及时呈领导阅批。

(一)反映问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线索清楚、具体,具备核实条件的,或上级机关交办要求上报结果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进行初步核实;

(二)案情单一、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问题;或情况紧急、突发性集体上访、侵害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尽快查清的问题;或反映干部作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范围一般性问题,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直接办理。必要时可采取委托调查、转交办理的方式办理;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转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反映一般干部和普通教职工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委托学校二级纪委(纪检组)办理,必要时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直接办理;

(五)对反映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信访举报暂存处理;

(六)反映问题线索笼统,没有具体事实,无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件予以了结。

第十六条 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直接办理的信访举报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相关程序办理:

(一)进行初步核实的信访举报件,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按照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重要信访举报件,在核实过程中应适时汇报进展情况。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及处理建议,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二)经研究,需向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应履行相关程序,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处置。谈话过程形成工作记录,需要谈话内容书面说明的,谈话后,由被谈话人提供。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领导阅批,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三)对信访件暂存处置的,要定期进行研究,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四)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要与有关单位部门共同研究,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协调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学校各单位、部门负有按业务分工承办信访举报事项的责任。承办单位、部门查办信访举报,应由二人以上共同办理,通过分析问题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调查并撰写报告,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纪委(监察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一)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转交学校各单位、部门办理的信访举报事项,须填写《信访件转办函》,明确转办意见。转办意见一般有两种:即阅处、核查并报结果。对于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由承办单位、部门酌情处理;重要问题用“核查并报结果”,由承办单位、部门及时将核查情况和结果上报。对实名举报,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进行答复;

(二)对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要求查处并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事项,承办单位、部门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总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能如期办结并报送结果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三)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对承办单位、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对于即将到期且尚未报送查处结果的,可采取电话、发函等方式进行督办;到期未报结果的,应及时责成有关负责人说明原因;对无故拖延的,可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有关单位、部门上报的调查结果,应认真审核,对上报结果没有异议的,报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予以了结;对上报结果有异议,经学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同意,通知承办单位、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报送办理结果。必要时,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调卷审查或直接调查。

第十九条 信访举报问题经过相关处置程序,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落实。

(一)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作为违纪案件立案审查,并落实“一案两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制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采取批评、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方式予以追责问责;

(三)对需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采取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发放监察建议书、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沟通及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进行信访监督。

对实名举报的,要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填写答复确认书,同时做好信访举报人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条 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情况,承办人员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处理意见,经集体讨论,按程序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落实。

第二十一条 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填写《审结表》提出承办人意见,经集体讨论,按程序报学校纪委书记批示同意后,做好信访举报件的结案、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结案材料按规范顺序进行整理、编目、装订,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领导交办并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要按规定时间报送调查处理结果;不能按期报结的,在到期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件,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监督制约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信访举报工作中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实名举报、归口反映、逐级举报。学校提倡实名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报请其所在单位或司法机关协助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及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转办信访件时,如部分内容的泄露可能造成举报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应隐去署名将信访举报内容摘转;

(三)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确因查处工作需要的,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事项的情况下进行;

(五)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宣传报道,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六)信访举报件和调查材料应妥善保管,网络举报信箱密码实行专人管理,信访举报电子数据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处理有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学校纪委(监察处)应作出回避决定: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或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被举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举报问题有其他关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处理有关信访举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查明原因,要分清责任,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二)对办理信访举报事项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

(三)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执纪审查工作受阻或信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

(四)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条 实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要规范工作程序,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要集体研究并经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办理,内部要合理分工,定期轮岗,形成受理、办理、督办、审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
 

第五章 信访举报相关人员权利保障
 

第三十一条 保障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访举报人压制、歧视、刁难。严肃查处侵犯信访举报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行为一经查实,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认真对待被举报人的解释或说明,重视被举报人对承办人员违纪行为的举报。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对经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问题的,可根据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被举报人的合理要求,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诬告者要严格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定期统计上报工作。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上级交办、纪律审查中发现、巡视移交、审计移交及公检法等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办理,参照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6月12日起实施。原2007年5月24日印发的《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党〔200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