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海大纪〔20196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二级纪检组织:

《广东海洋大学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学校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

 

 

广东海洋大学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称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指,是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的反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政管理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问题和线索。

第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全校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

第四条 问题线索处置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规、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三)坚持规范程序、严格保密;

(四)坚持集体排查、及时上报。

第五条 下列问题线索按规定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督办的问题线索;

(三)校级领导交办或群众信访举报经领导批示的问题线索;

(四)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干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巡视、巡察、审计、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六)校内单位部门反映、其他单位反映、新闻媒体报道、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线索;

(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六条 问题线索的收集:学校领导、各单位(部门)以及其他渠道收到的群众信访举报件和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流程处理,经研究形成问题线索后,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登记表进行登记。

第七条 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应明确专人进行登记,填写《广东海洋大学问题线索登记表》,建立台账,动态更新,定期汇总,并按规定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有关数据信息。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收到或发现问题线索后,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问题线索处置会议,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问题线索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填写《问题线索集体排查登记表》,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非学校党政领导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置意见,须报请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30日内提出。

第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严格落实中央纪委对问题线索处置要求,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一)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情节轻微,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经初核和开展工作,可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一步核实。

(二)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照党纪政纪条规,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三)暂存待查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问题线索。

(四)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已经调查处置过的、失实的、无法核查的;被反映人已去世、失踪的;其他无法办理的问题线索。

第十条 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建议。每月10日前,线索管理人员将接收、登记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并提出初步建议,提交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评估;

(二)月度分析。每月15日前,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小组对提出的初步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形成分析意见,提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部门会议进行研究。

(三)汇总审批。及时整理汇总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的分析意见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部门会议研究意见,报学校纪委领导审批。

(四)及时上报,排查分析后拟采取的处置方式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后,按规定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五)定期清理。每学期集中清理一次,对反映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领导批示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经学校纪委副书记审核、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单独保存,暂存问题线索3个月排查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限,保管期为五年。对已到保管期限,仍没有调查价值的问题线索应清理,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学校纪委书记同意予以了结。

第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设专人负责落实经审批的集体排查意见,及时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制度和档案制度,明确专人保管有关实物资料、完善有关文书档案、电子档案,确保归档材料齐全完整。

第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配置登记问题线索的专用电脑,登记问题线索的电脑专人保管,设置专用密码,不得与任何网络相连接。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登记的问题线索资料,须经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分管线索处置的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十五条 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理和督办各环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严禁擅自打听,严禁私存问题线索,严禁以问题线索谋私,发生私存线索、跑风漏气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各二级纪检组织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6月14日起实施。

 

附件:1.《广东海洋大学问题线索登记表》

2.《广东海洋大学纪委问题线索拟办意见表》

3.《结案呈批表》

4.信访件转办函

5.实名举报受理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