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海大纪〔201911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业经学校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11月8日

 

 

广东海洋大学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推动学校各单位(部门)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察员从学校各单位(部门)人员中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办事公道,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在编在岗职工,身体健康。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的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方针政策,发挥特约监察员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三)反映、转递教职工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学校二级单位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供咨询意见;

(六)每年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汇报一次本人履职情况;

(七)完成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特约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参加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四)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举报、控告的办理情况;

(五)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学习、掌握纪检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到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参加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活动,承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 聘任特约监察员的程序

(一)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提出或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特约监察员初步人选;

(二)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或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对特约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根据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向校内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参加特约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特约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约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管理

(一)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活动和学习;

(二)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约监察员和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四)建立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部门)的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的工作情况和反馈特约监察员的履职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五)做好特约监察员参与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六)加强对特约监察员业务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每聘期为四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可连续聘任,但不超过两个聘期。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学校为特约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特约监察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打击报复特约监察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特约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1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修订)》(广海大纪〔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