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333

  日期 2019.05.20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人事〔2019〕18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岗位设置
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19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和第四届党委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海洋大学

  2019年5月19日

 

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教师岗位职责,从事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

第三条 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具有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意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设置原则。教师岗位设置坚持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业绩与资历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业绩导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五条 岗位等级。教师岗位设11个等级,即第2-12等级。其中,正高级教师岗位分3个等级,即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二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分3个等级,即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分3个等级,即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分2个等级,即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教师岗位在省人社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内,主要根据单位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占学校总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分配设置,同时依据专业发展、学科平台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教师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通过《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岗位设置方案》公布和调整。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教授岗位职责

(一)教授二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职责

1.正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2.讲授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指导青年教师或指导研究生、访问学者。

3.组织本学科教师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带领团队在本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科技攻关。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5.负责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职责

1.在学科专业建设中起学术带头作用,并做出显著成绩。

2.主持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在本领域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科技攻关;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3.讲授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指导青年教师或指导研究生、访问学者。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5.积极带领或参与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三)教授四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职责

1.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取得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

2.根据学科发展要求,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3.讲授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指导青年教师或指导研究生、访问学者。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5.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团队建设。

第八条 副教授职责

(一)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在本领域开展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积极争取并主持、参与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

3.根据学科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5.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团队建设。

(二)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职责

1.讲授专业主要课程,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

3.根据学科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三)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职责

1.讲授专业主要课程,指导本科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

3.根据学科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第九条 讲师职责

(一)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职责

1.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指导本科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市(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3.承担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二)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职责

1.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指导本科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学校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3.承担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三)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职责

1.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指导本科生。

2.参加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3.承担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条 助教职责

承担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各单位(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岗位性质、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同时确定聘期内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等,并在岗位说明书中明确。
 

第四章 岗位条件

第十二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高校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学术道德与合作精神;

(四)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五)具有高校教师职称;

(六)参加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考核;

(七)取得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教授聘用条件

(一)教授二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申报教授二级岗位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7.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8.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9.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0.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1.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2.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3.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4.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1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6.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或任正高级职务满15年以上,担任博士生导师并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

已受聘正高级职务,受到社会和业内公认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推荐可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依照粤人社发〔2010〕105号文执行,如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必须在正高级岗位上工作满8年,符合申报教授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之一项;或在正高级岗位上工作满4年,符合申报教授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之二项;或在正高级岗位上工作满2年,符合申报教授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之三项。

申报教授三级岗位选项条件: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或省(部)级及以上成果推广奖的第一完成人;

2.获得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下同)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名),或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名),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名);

4.省(部)级及以上教材奖、著作奖的第一完成人;

5.获省(部)级优秀博士或硕士论文的指导教师,或获大学生科学、科技竞赛国家一等奖或不分等级的国家奖的学生指导教师(排名第一);

6.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广东省南粤优秀教师”等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

7.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建设点负责人;

8.认定为国家级在线开放(精品、双语)课程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名),或省级在线开放(精品、双语)负责人;

9.省(部)级及以上教学(人才培养)、科研团队负责人;

10.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扶持学科)带头人;

11.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平台负责人,或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

12.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不含“扬帆计划”引进青年博士项目)的人员;

13.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

14.国家级学会或省(部)级一级学会的正副理事长、国际学术刊物或国家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的主编、副主编;

15.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16.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市(厅)级项目且实到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总计24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80万元以上;或主持项目的实到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总计40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总计120万元以上;

17.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JCR一区刊物上1篇或JCR二区刊物上2篇或JCR三区或EI收录刊物(不含会议论文集,下同)上4篇或JCR四区刊物上6篇,JCR二区刊物上1篇可折算为JCR四区刊物上3篇,JCR三区刊物上1篇可折算为JCR四区刊物上2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4000字以上)、求是、人大报刊复印资料、SSCI收录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或出版列入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的学术专著(第一作者),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主编);

18.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失效专利)的第一完成人,或作为第一负责人转让专利技术一项(合同转让费达20万元)以上,或通过省级及以上新品种审核的第一完成人,或获批国家标准的第一完成人;

19.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国家级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排名第一);或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一等奖(排名第一);

20.年平均授课计划学时(含理论教学、课程实习、课程设计)200学时以上、教学质量与效果的学生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且至少有一年名列全单位前20%。

(三)教授四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申报教授四级岗位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六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四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及以上成果推广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

2.获得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下同)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完成人,或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六名),或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四名),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

3.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完成人,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六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四名);

4.出版专著,或教材,或译注1部及以上(主编);

5.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全国性学会等组织的各类竞赛获奖(国家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前1名;省级、全国性学会一等奖前2名,二、三等奖前1名);

6.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或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不含“扬帆计划”引进青年博士项目)的人员;

7.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建设点负责人;

8.省(部)级以上教学(仅限平台类,如特色专业、精品(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践教学基地等)、科研平台的负责人;

9.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

10.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以上(不包含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主持市(厅)级项目且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总计6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20万元以上;或主持项目的实到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总计16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总计50万元以上;

11.非艺术体育类论文要求: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以上,其中2篇为 B 层次;

艺术类论文要求:以第一完成人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教学科研论文2篇,其中1篇为C层次;

体育类论文要求: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1篇为 B 层次;

1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负责人转让专利技术1项(合同转让费达5万元)以上,或获得省级新品种1项以上,或制定省级以上标准1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13.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部)级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排名第一);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二项以上(排名第一);

14.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计划学时(含理论教学、课程实习、课程设计)以上,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与效果的学生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或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称号,或获校级及以上教学质量优秀奖(第一完成人),或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第十四条 副教授岗位聘用条件

在副高级岗位上工作满6年的教师,可申报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在副高级岗位上工作满3年的教师,可申报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在副高级岗位上未达到3年的教师,可申报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第十五条 讲师聘用条件

在中级岗位上工作满5年的教师,可申报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在中级岗位上工作满3年的教师,可申报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在中级岗位上工作未达到3年的,或博士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教师,可申报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第十六条 助教聘用条件

任初级职务满2年的,或硕士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教师,可申报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在初级岗位上任职未达到2年的教师,可申报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在上述资历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结合实际制定副高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聘用业绩条件。制定岗位任职条件时要合理拉开各级别之间的差距,并在单位(部门)全体教师中征求意见,经教师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部门)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的具体工作,根据本单位(部门)具体岗位性质、特点编制岗位说明书,并在岗位说明书中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聘用条件等。严格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数和结构比例推荐人选。

第十九条 聘用程序参见《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学校之前发布的管理规章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