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335

  日期 2019.05.20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人事〔2019〕20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19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和第四届党委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海洋大学

  2019年5月19日

 

广东海洋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加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岗位设置的总体安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教师工作以外的辅助教学(实验)和研究工作或为教学科研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编辑出版、医疗卫生、会计审计、管理研究等岗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岗,教学优先

根据学校发展战略部署和建设目标,在保证实验教学一线需要的前提下,以满足高水平学科、建博及支撑学科发展为方向,兼顾其他专业技术系列(或教辅)单位的平稳运行,综合考虑部门需要不同专业技术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及其承担的工作量,科学设岗。

(二)优化结构、适当调整

按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总量,人员结构现状,根据上一轮聘用实施情况,适当地调整岗位结构比例,逐步优化岗位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明确职责、竞争上岗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强化竞争意识,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竞争上岗、择优聘任,以健全完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四条 岗位类别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实验教学岗位和非实验教学岗位两类。

(一)实验教学岗位是指从事实验教学辅助与实验技术工作,开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改革、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等研究,以及实验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和维护、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涵盖实验技术岗位和工程技术岗位。

(二)非实验教学岗位是指从事非实验教学辅助与实验技术工作,主要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提供保障和支持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涵盖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以及管理研究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岗位名称

(一)实验教学岗的岗位名称

1.实验技术岗位名称: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2.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

(二)非实验教学岗的岗位名称

1.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

2.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名称: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3.编辑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名称: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

4.档案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名称: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5.财经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正高级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

6.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主任医(药)师、副主任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主治医师、主管(药、护)师、护师、医(药、技)师。

7.高校管理研究系列岗位名称: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8.国家设立的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

第六条 岗位等级

其他专业岗位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分为10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1个等级,即正高四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和副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初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

第七条 其他专业岗位在省人社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内,主要根据岗位设置原则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行设置和调整。其他专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通过《广东海洋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公布和调整。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岗位基本职责

(一)实验教学岗位基本职责

1.正高级岗位职责

(1)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及专业发展动态,组织或参加开展相关学科(或专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改革,制订和实施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2)组织开展相关学科实验研究,以及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3)开展创新性实验教学,主持学术研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研发及实验技术创新工作,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将创新成果运用于教学、科研,推动实验教学和科研水平提高;

(4)组织开展实验教学与技术的培训工作,指导和培养实验技术青年骨干人员,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与技术交流会,承担所在部门业务或本系列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5)撰写高质量的实验研究论文,或策划编写高水平实验教材。

2.副高级岗位职责

(1)了解国内外专业发展动态,组织本学科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相关的实验技术支撑工作,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或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开展实验教学与技术研究,开展实验类、仪器技术等相关项目研究;

(3)积极探索创新性实验教学,在教学实践中实施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或负责仪器设备研究、应用和管理,保持仪器设备完好率,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服务效益,为教学、科研提供高水平服务;

(4)积极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开展实验教学与技术的培训工作,指导和培养中级以下实验技术人员,组织开展实验教学与技术交流。承担所在部门业务或本系列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5)撰写高质量的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或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论文,或组织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

3.中级岗位职责

(1)积极参与专业规划与建设,承担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实验技术工作;

(2)参与实验教学改革,每年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饱满,效果良好;或承担仪器设备公共服务工作,所管辖的仪器设备使用率和服务效益优良;或承担所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研制和维护工作,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提供保障;

(3)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或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在本学科(行业)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技术指导书;

(4)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4.初级岗位职责

(1)承担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实验室技术支撑工作,处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2)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或实验准备工作,或承担仪器设备日常使用和维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保质保量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

(3)认真履行单位(部门)要求的岗位职责。

(二)非实验教学岗位基本职责

1.正高级岗位职责

(1)掌握国内外专业发展动态,负责专业的发展规划与设计,并组织实施;

(2)解决关键性技术和服务问题,指导本单位(部门)的改革与发展;

(3)在本学科(行业)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

(4)指导副高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5)承担所在单位业务管理工作或本系列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2.副高级岗位职责

(1)了解国内外专业发展动态,负责或参与本专业的建设规划并协助实施;

(2)作为技术骨干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3)在学科(行业)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编写出版技术指导书;

(4)指导和培养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5)承担所在单位业务管理工作或本系列专业技术所涉及的管理工作。

3.中级岗位职责

(1)积极参与专业规划与建设;

(2)积极开展研究工作,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在本学科(行业)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技术指导书;

(3)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4.初级岗位职责

(1)承担所在岗位的日常专业技术支撑工作,积极参与专业各项工作,处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2)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保质保量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及管理提供良好服务;

(3)认真履行单位(部门)要求的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量。

第九条 具体职责

具体岗位职责由各用人单位(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岗位性质和承担的任务具体细化,同时明确聘期内所要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研究成果等,并在岗位说明书中明确,报其他专业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岗位条件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

(四)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原则上一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聘用条件

(一)实验教学岗位聘用条件

1.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应聘正高级四级岗位,符合下列学术条件之1项及业绩条件之1项。

(1)学术条件

获省(部)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技术推广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技术推广奖三等奖及市(厅)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参与国家级项目,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实验工程项目或其他同级项目;

主持完成实验室建设,或推广新技术新方法、组织实验教学重大改革共计2项及以上;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出版专著(主编)1本以上,或出版著作(主编、主审)2本以上;

主持的科研项目(不含校级课题)实到研究经费自然科学类总计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万元以上;

省级以上精品课程中实验部分第一完成人;

以第一发明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以第一完成人身份研制出学校立项的实验仪器设备3种及以上。

(2)业绩条件

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验项目,或获国家级科学、科技竞赛奖励;

聘期内承担实验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本单位同系列人员平均实验教学工作量。

2.副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1)应聘副高级五级、六级岗位,符合下列学术条件之1项及业绩条件之1项。

学术条件

a.获市(厅)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b.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实验工程项目或其他同级项目;

c.主持完成实验室建设,或推广新技术新方法、组织实验教学重大改革1项以上;

d.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专著(主编)1本以上,或出版著作(主编或主审者)1本以上;

e.主持的科研项目(不含校级课题)实到研究经费自然科学类总计6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1万元以上;

f.省级以上精品课程中实验部分主要骨干(排名前二);

g.获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二);

h.以第一完成人身份研制出学校立项的实验仪器设备2种以上。

业绩条件

a.获大学生创新创业实验项目或科学、科技竞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不分等级的省级奖的学生指导教师;

b.聘期内承担实验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本单位同系列人员平均实验教学工作量。

(2)应聘副高级七级岗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工作中业绩良好,取得一定学术成果;

聘期内承担实验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本单位同系列人员平均实验教学工作量。

3.中级岗位聘用条件

(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8年,可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4年,可申报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4.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4年或硕士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可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2)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未达4年,可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3)专业技术人员在员级岗位上工作,可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非实验教学岗位聘用条件

1.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应聘正高级岗位,符合下列学术条件之1项及业绩条件之1项。

(1)学术条件

获得市(厅)级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奖;

参与国家级项目,或参与省(部)级项目(排名前五),或参与市(厅)级项目(排名前三),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实验工程项目或其他同级项目;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专著(主编)1本以上,或出版著作(主编或主审)1本以上;

主持的科研项目实到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国家级学术学会常务理事,或省级学术学会会长、副会长。

(2)业绩条件

主持单位(部门)业务工作,在搞好管理和改革等工作中成绩显著;

主持完成学校重大建设、改革项目;

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副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应聘副高级岗位,符合下列学术条件之1项及业绩条件之1项。

(1)学术条件

获得市(厅)级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奖;

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参与市(厅)级项目(排名前五),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实验工程项目或其他同级项目;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专著(参编)1本以上,或出版著作(参编)1本以上;

国家级学术学会常务理事,或省级学术学会会长、副会长。

(2)业绩条件

主持单位(部门)科室业务工作,在搞好管理和改进服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主持完成单位(部门)重大建设、改革和服务;

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3.中级岗位聘用条件

(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8年,可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4年,可申报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可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4.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4年或硕士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可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2)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未达4年,可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3)专业技术人员在员级岗位上工作,可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第十二条 各岗位具体的聘用条件

各岗位具体的聘用条件,由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按照实际情况适当拉开级差,科学制定各级别聘用条件,在单位(部门)教职员工中征求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实施。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部门)其他专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的具体工作,根据本单位(部门)具体岗位性质、特点编制聘用岗位说明书并在岗位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聘用条件和工作职责,制定适合本单位(部门)的聘用办法。严格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和结构确定,并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聘用程序参见《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学校之前发布的管理规章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