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外事〔2019〕3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接受国(境)外
访问学者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接受国(境)外访问学者暂行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9年7月25日

 

 

广东海洋大学接受国(境)外访问学者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与国(境)外校际合作院校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提升我校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和国际学术地位,鼓励、支持和接收国(境)外访问学者(以下简称访问学者),促进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参照有关访问学者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请目的和原则

(一)访问学者指应邀应聘在相关学院(研究所)参与科研工作,每年实际工作三个月及以上工作日的境外学者。

(二)应聘的访问学者应是具有讲师/助理教授以上职称的正式教职人员,或国外研究机构具有技术专长的研究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

(三)学校根据重点学科、重点研究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按照“推荐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有计划地聘请境外访问学者。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岗位工作目标和计划所确定的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以及科学研究任务,在学科建设、科研团队建设、联合培养研究生、联合申请科研项目,国家基金、联合发表论文以及申报专利等方面取得国际化的成果。

第二条 合作形式

(一)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以科研任务为主。

(二)鼓励访问学者与学院(研究所)合作教师开展合作研究。根据学院(研究所)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聘请访问学者与学院(研究所)全职教师进行深度合作研究,加快研究进度,早出科研成果。访问学者发表论文的奖励视同学校正式教师,根据《广东海洋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发表论文且达到下述要求,按照每篇最高3万元人民币进行奖励:

(1)须发表SCI/SSCI一区或二区论文1篇;或发表AJG(原ABS)三星级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每年);或有高被引论文。

(2)署名要求:要求广东海洋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或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单位、或同等贡献(仅限按惯例所有作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或论文中明确标明所有作者同等贡献的情况)”,且有我校合作教师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或者同等贡献作者。同一作者如标注多个单位,只计第一单位。

第三条 聘请管理

(一)访问学者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优先农学、海洋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水产养殖、计算机科学等领域。优先考虑校际合作院校根据校际合作协议推荐来校从事访问研究工作的学者。

(二)访问学者可以自己直接申报也可以由与其有合作意愿的校内教师提名申报,学院(研究所)将协助自主申报的海外学者选择一位学院(研究所)合作教师。学院(研究所)合作教师同时合作的访问学者数量不得超过2名。

(三)应聘人选应先由学院(研究所)合作教师申报国家级外专引智项目,校级引智培育项目以及学校人事处海外学者短期聘任计划等。合作教师须对应聘对象详细了解其专业特长、对华态度、来华目的等,根据有关资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人选。

(四)申请获准的访问学者需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成果标注和共享形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

(五)来校工作时间为3个月至1年。

(六)访问学者在校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国(境)外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

(七)访问学者个人购买在校期间的医疗和保险,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与责任。

(八)访问学者在离校前应向所在单位提交工作总结。

第四条 接受单位的责任

(一)接受单位负责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科研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接受单位应有专任教师担任访问学者的合作教师。

(三)接受单位应为访问学者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以及必要的生活和住宿条件,保证访问学者的日常工作开展。

(四)接受单位在访问学者离校后一个月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科技处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接受单位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大学接受国(境)外访问学者申请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科技处审批。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随时接受申请,每年审批两次,于4月和10月下达批准计划。

(三)计划批准后,访问学者办理来华手续。

第六条 经费管理

所有来访费用,包括可能的旅费、餐费、交通等,原则上由申请单位承担,支出项目从重点学科、或课题经费、导师或团队科研项目经费酌情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海洋大学大学接受国(境)外访问学者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