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2019〕3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业经2019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9年1月25日

广东海洋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2017〕21号)的精神,按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和日常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的涉港澳台生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趋同于内地高等院校及广东海洋大学有关教学及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全日制学历学生。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港澳台学生的协调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等做好招生、教育教学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会同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拟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港澳台地区的招生宣传及实施录取工作,并向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已录取的港澳台新生名单和新生报到须知。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做好分班工作,并提供港澳台生新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负责录取通知书发放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学生入学时须分别到学院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进行入学报到。

第七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参与并配合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对港澳台学生进行日常的思想教育和管理,鼓励和提倡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的各项学生活动。港澳台毕业生如在内地就业,有关业务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处、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应积极为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和成长成才等提供服务。

第九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条 校友办应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充分利用港澳台校友的良好资源,进一步拓展校友网络,扩大学校对港澳台地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其他代收费的收取工作。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处理港澳台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违法案件,协助港澳台办公室做好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港澳台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一国两制”的方针,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

第十五条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期间不得从事传教和经商活动以及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 尊重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同学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平等友好。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娱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九条 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第二十条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不酗酒、不赌博、不吸毒、不斗殴,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内散发和张贴任何宣传品,不得参与或组织任何非法集会、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违纪行为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收费办法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在入学报到和注册时,到财务处缴纳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其收费办法与内地户籍学生相同,参照《广东海洋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新生持有效旅行证件、广东海洋大学录取通知书、大一寸近照4张,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学院或研究生院报到,到财务处缴交学费和住宿费,到保卫处进行户籍登记,并办理好其他的报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凡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学期开学,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院进行报到注册。未经请假而不按时到校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港澳台新生须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组织的入学教育,非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如特殊情况需请假,需向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院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按照学校统一的学籍管理规定,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学籍注册、培养计划、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和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工作。港澳台学生与内地学生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要求,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广东海洋大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应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妥善保管港澳台学生报考、入学申请的相关资料,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应妥善保管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学籍资料,港澳台学生所在学院应妥善保管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体检、学习、生活、科研、奖惩、表现等资料,所有档案资料同内地户籍学生一样于每学年结束时由各学院汇总交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保管。港澳台学生毕业后可申请向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将档案寄送至其就业单位。

第三十条 港澳台学生可申请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和军事训练免修,但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必须跟班修读。免修程序为学生先提交书面免修申请,由学院和学生处或研究生院书面审批同意后交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学生的高等数学课程不作必修要求。
为了增加港澳台学生对中国文化、中国历史和中国国情的了解,港澳台学生必须选修8学分(含8学分)以上的相关课程。

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是所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减去可免修课程的学分。


第七章 医疗保健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的体检费、医疗费、保险费自理。

第三十三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非校方责任等造成的伤亡事故所需的有关费用,由肇事学生自理或接受司法裁决。


第八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安排港澳台学生的住宿,加强对其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保持宿舍整洁和安静,房间不得转借他人,禁止留宿外人。

第三十六条 宿舍设施及家具均为配套使用,不得加工改装或弃置门外;不得私配房门钥匙及自行在房门上加锁或换锁。入学时办好借用手续,毕业时向学生公寓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清点并如数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酿成火灾者,须赔偿损失,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注意节约用水用电,遵守用水用电规定,超标用水用电者应按规定交纳水电费。

第三十九条 凡未满十八周岁的港澳台学生,一律不得外宿。
已满十八周岁的港澳台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须从校内搬到校外居住,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外宿申请,按学校的报告制度和承诺制度,学生家长应到校与学生本人在《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外宿申请表》上共同签名后,报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送学生处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外宿。未经批准擅自到校外住宿、经教育仍拒绝搬回学生公寓居住者,按照同等标准收取住宿费,同时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且外宿期间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