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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2020〕40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专业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专业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20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0年6月9日


广东海洋大学专业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新时代高教40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号)(双万计划)、《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质量22条)等文件精神,为提升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规范和推进我校专业认证工作,特制定《广东海洋大学专业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认证是专业性认证机构针对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各类专业性教育实施的专门性认证,主要对学生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专业的持续改进、课程体系、师资队伍以及支持培养目标达成的实验设备设施、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其核心理念“以学生为中心、以产出为导向、持续改进”。

第三条实施本科专业认证是新时期国家“五位一体”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专业教育国际化和人才培养资格国际互认的重要基础。“保合格、上水平、追卓越”三级认证是教育部大力推进一流专业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高校践行“以本为本”理念、实现内涵式发展的必经之路。

第四条学校按照“全面启动、分类推进、扎实工作、制度保障”的原则,根据专业质量、基础条件不同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业认证。达到第一级认证条件是全校各专业的最低要求,学校鼓励条件较好、具有优势的专业参加第二、三级专业认证。

第五条专业认证是学院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相关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专业认证工作坚持“学校统筹、学院主导、专业主体、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校院两级组织机构,确保认证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学校成立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全校本科专业的认证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院院长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学院成立专业认证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专业认证工作。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2人,分别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专业负责人、系主任、专业骨干教师、实验中心主任、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学工组有关人员等组成。

第九条学校成立专业认证专家组。成员由我校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已开展认证专业的骨干教师,以及经遴选的校外专家组成,主要参与校内专业认证的校内培育立项审查、申请资格和条件审查、自评自建检查及专业认证机构专家组进校实地考评前的预备评审等工作,同时指导相关专业开展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优化课程体系设计、提出专业认证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章 认证步骤

第十条学院前期准备。各学院各专业应牢固树立“以学生为中心、以产出为导向、持续改进”的专业认证理念,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应的专业类认证标准,对专业的办学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做好专业内涵、师资、设备等的方面建设,修订各类教学大纲、强化实践教学效果、坚持产出导向理念、完善内部质量监控,相应成果要固化到人才培养方案中。

第十一条校内培育检查。学校依据专业认证建设方案组织校内培育申请,申请的专业需由所在学院推荐,经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资格审查、专业认证专家评审、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等环节,最终确定为校内专业认证培育项目并给予相应的认证建设经费支持。学校每年组织培育效果检查,对达到建设目标的专业继续给予认证建设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受理。各校内培育项目专业在学校立项培育后1~2年内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及时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提交认证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认证机构将对申请专业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受理申请或不受理申请的结论。如认证申请未被受理,申请认证专业应争取在一年内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专业自评自建。认证申请被受理后的专业需对照认证标准开展自我检查,查漏补缺,以达到认证标准的要求,同时撰写自评报告,做好各类教学文档的整理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在专业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认证机构提交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专业认证机构会对接受认证专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根据审阅情况,做出通过审查、补充修改自评报告或不通过的结论。通过审查的专业即进入现场考查阶段;需补充修改自评报告的专业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否则不予通过审查;不通过审查的专业须在达到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专家现场考查。现场考查是专业认证机构委派的现场考查专家组到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开展的实地考查活动。现场考查以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中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现场考查的程序包括专家组预备会议、见面会、实地考查、访谈及意见反馈。现场考查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将进行最终审议并提出认证结论和建议,同时出具认证报告。认证结论为“不通过认证”的专业,允许重新申请认证。

第十五条专业持续改进。通过认证的专业应认真研究认证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按照相应的认证办法的规定时限,定期向相应的专业类认证机构提交改进报告,汇报改进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通过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一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学校专业认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业认证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的制订。

(二)负责开展校内专业认证培育立项和检查。

(三)负责组织认证培育专业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受理、专业自评自建、认证机构专家实地考评等相关环节的组织、沟通、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四)负责专业认证建设经费划拨分配、绩效检查、持续支持等。

第十七条人事处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中关于师资的要求,分类规划、科学设置,积极配合学院做好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在职称评聘、评优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出台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教务处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组织协调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规章制度和质量标准,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达成专业认证要求。

第十九条学生处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和平台,进一步完善涵盖招生质量、毕业生跟踪反馈的社会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相关学院。

第二十条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对申请参加并通过专业认证的专业从资金投入、教学基本条件建设等予以政策倾斜。

第二十一条其他相关部门及时为专业认证工作提供必需的软、硬件支持。


第五章 学院工作

第二十二条专业所在学院制定学院专业认证工作方案,细化各阶段工作任务,统筹人员、经费等各方面条件,保障专业认证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申请专业认证学院对照专业认证的理念、标准和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和持续改进计划,查准学院、专业、课程存在的问题,对标对表做好专业建设工作,并将建设成果固化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按计划开展相关专业的前期准备、认证申请、自评自建、现场审核、持续改进等工作。定期汇报工作进展与存在的问题,对自评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业认证的专业负责人带领本专业团队认真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改革与管理工作,组织自评报告撰写、材料整理、考查准备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申请专业认证的专业教师以认证理念为工作导向,按照认证标准制定各类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目标,持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和提升教学能力,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承担认证专业教学任务的其他单位(指承担公共通识类课程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申请认证专业和学院完成教学大纲的修订、教学过程形成性材料的整理、相应课程达成度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学校预算安排专业认证建设经费,支持通过学校审核的专业开展专业认证。主要用于相关调研和培训、专家评审和咨询、专家辅导和报告、相关资料购买和印刷、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专业认证指导服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专业认证建设经费绩效开展评价,对完成建设目标,经费使用率高的专业,将持续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自身财力和各专业发展定位,按照“谁准备充分,谁优先支持”的原则,在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


第七章 奖励与改进

第三十条成功通过第三级、第二级专业认证受理的专业,自通过受理起,在认证的不同环节,给予集体业绩奖励;通过第三级、第二级认证的专业,给予专业负责人及专任教师岗位聘期教学业绩等级奖励,具体按照学校教学工作分级及积分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参加专业认证复评未通过的学院,相关部门和学院要认真研究,查找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再行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各科类的认证标准及其补充标准、认证程序以认证受理机构网站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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