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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2021〕107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外籍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外籍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21年第43次校长办公会和学校第四届党委常委会第15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1年11月30日


广东海洋大学外籍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师资队伍的国际化、多元化,加大外籍教师的引进力度,规范外籍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紧密围绕建设高水平海洋大学的目标,从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学科专业建设等需要出发,遵循“按需聘请、择优选聘、讲求实效、合同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类型与聘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我校聘用、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教育教学专业资质的外籍人员。主要包括:

(一)外籍专家: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主要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等任务的外籍教师。

(二)专业类外籍教师: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主要承担相应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外籍教师。

(三)语言类外籍教师: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主要从事外国语言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

第四条 语言类外籍教师聘期一般为1年,外籍专家和专业类外籍教师的聘期可根据实际工作实际确定工作期限。根据聘期长短,又可将外籍教师分为长期外籍教师(聘期6个月以上,且每年来校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短期外籍教师(聘期不足6个月,且每年来校工作时间3个月以内)。

外籍教师聘用的第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由学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用人单位对其教学科研业务工作与政治思想表现等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由人事处依合同进行解聘,并发文公告。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外籍教师聘用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广东海洋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中华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对华友好。

(二)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

(三)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无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四)年龄一般在24-65岁之间,其中,语言类外籍教师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 外籍教师聘用资格

(一)外籍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能够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业绩积累,学术造诣水平高,有解决科研或技术难题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够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团队建设等工作。

(二)专业类外籍教师(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应当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和教育机构相关学科专业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中外合作办学、学术访问类外籍教师的聘用资格按照相关合作协议、项目任务书等执行。

(三)语言类外籍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含同等语言教学证书)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接受过ESL教学方法的培训,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具有国际英语教师资格(TEFL)、对外英语教学资格(TESL或TESOL)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资质的证书,至少有2年外国语言、外国文学的教学经历;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以上标准或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应聘者须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语言类外籍教师一般只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外籍专家、专业类外籍教师、语言类外籍教师招聘计划,每年10月底前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外籍教师聘用计划征集表》(附件1),向人事处提交下一年聘请外籍教师计划,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按程序发布招聘公告。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人才引进招聘流程与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议,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根据聘期长短分别填写《广东海洋大学长期外籍教师聘用审批表》(附件2)或《广东海洋大学短期外籍教师岗位审批表》(附件3),并将拟聘人员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人事处汇总各单位应聘外籍人士的信息报送给保卫处,保卫处按规定(程序)报政府部门进行审查。

各单位(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核责任,完善审核机制,严格审核流程,全方位核实拟聘用、来校交流外籍教师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政治立场、师德师风、学术业绩以及学术道德等,确保聘用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对不当引进等情况,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经学校审定批准后,人事处与应聘人签订《广东海洋大学外籍教师聘用合同》(附件4)。

对聘期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外籍教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聘用合同结束2个月前填写《广东海洋大学长期外籍教师考核及续聘审批表》(附件5),向人事处提出续聘申请,按规定程序审定批准后,续订聘用合同。续聘外籍教师也要进行背景前置审查。

第十条 人事处将已与学校签订聘用(含续聘)合同的外籍教师名单、个人信息等聘请材料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其办理相关来华签证及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解聘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将外籍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加强师德教育,加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把关,用人单位应明确1名领导负责外籍教师工作,并至少安排1名本单位教师作为合作老师,以便在工作、生活上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聘期内应按照合同规定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遵守学校的考勤、请假、停调课、出国(境)审批等各项规定,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和教师职业道德,在教育教学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和不得在校园传教的规定。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五条 在我校全职工作的外籍教师可申请参加学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具体评审标准、程序按照当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等对外籍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在聘用合同期满2个月前进行,聘期一年以上需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工作由人事处会同各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学校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束后,人事处将考核结果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 对聘期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续聘的外籍教师,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聘意见并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合同规定等进行解聘,并发文公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注销来华工作许可等手续。


第六章  薪酬和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根据外国专家局关于外教工资和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协议工资制。学校根据外籍教师的国际影响力、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协议工资标准,个人所得税由外籍教师自行承担。学术访问类短期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科研或教学团队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受聘期间,学校按规定为外籍教师购买社会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

(一)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及学校属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外籍教师,学校依法、依规安排外籍教师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外籍教师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接续和退休等,按国家和学校属地政府对中国籍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不符合或不需要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等类型的外籍教师,学校可根据需要在中国境内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住院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项商业医疗保险,具体根据双方协议商定。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外事局、科技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沟通交流,及时发现、查处外籍教师违反相关法律和校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外籍教师信用记录制度。对聘用期间遵守中国法律、合同约定,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促进中外交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外籍教师,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纳入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处理后,报告广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核实后,计入信用记录:

(一)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在学校之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的;

(三)违反聘用机构规章制度,被解聘的;

(四)聘用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第二十三条 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广东省教育厅,记入信用记录:

(一)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四)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

(六)非法从事宗教集会或者传教的;

(七)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九)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失信记录累计达到3条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不得聘用有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外籍人员担任外籍教师,不得聘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外籍人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外籍教师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外籍教师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外事安全、校园安全和国家安全。

(一)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负责外籍教师的聘用(含续聘)和解聘管理等工作,负责外籍教师岗前培训、考核、工资发放、购买保险、职称评定等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管理外籍教师意识形态、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等工作。

(三)党委统战部统筹负责外籍教师宗教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

(四)保卫处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外籍教师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会同各用人单位负责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计划、过程和目标管理,进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组织做好教材选用等工作。

(六)科技处负责外籍教师涉外资金项目的管理及学术活动、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事安全、外籍教师身份管理工作,负责外事礼遇活动。按规定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等手续,协助符合条件的外籍教师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等事务。

(八)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外籍教师公寓安排,以及公寓内设施配置、资产入库、项目审核验收等工作。

(九)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负责外籍教师公寓水电管理及房屋的维护修缮等工作。

(十)门诊部负责外籍教师的诊疗与应急服务等工作。

(十一)用人单位建立领导联系外籍教师制度,统筹外籍教师日常管理等工作。

(十二)学校其他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非教师岗位上聘用的外籍员工,其聘用管理、薪酬保障和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以往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广东省如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外籍教师聘用管理规定》(校外事〔2016〕1号)终止执行。


附件:1.广东海洋大学年度外籍教师聘用计划征集表

      2.广东海洋大学长期外籍教师聘用审批表

      3.广东海洋大学短期外籍教师岗位审批表

      4.广东海洋大学外籍教师聘用合同

      5.广东海洋大学长期外籍教师考核及续聘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1年11月30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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