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听课制度》业经2022年校长办公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2年5月25日
广东海洋大学听课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教学中心工作,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制度建设,推进领导干部带头深入教学一线,通过听课评课,及时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发现、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课内容
(一)理论教学部分,包括各类课程的课堂教学和辅导答疑等。
(二)实践教学部分,包括实验教学、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体育课等。
第三条 听课人员及听课学时数
(一)领导听课
1.学校党政领导听课。主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其他分管业务工作的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4学时,其中思政课不少于1学时。
2.职能部门领导听课。教务处、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学生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团委、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3.学院及院属系领导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4.学校鼓励其他部门负责人参加听课评课。
5.学校鼓励领导干部根据个人专业特长参加同行听课评课,但不宜超过应听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同行听课
教研室(或其他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同行等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三)督导听课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员听课按《广东海洋大学本科教学督导管理办法》(校〔2020〕51号)要求执行。
第四条 听课对象
(一)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听课对象以给全校本科生授课的教师为主。
(二)各教学单位领导听课对象主要以本单位教师和给本单位授课的教师为主。
(三)系(教研室)主任听课对象以本系(教研室)教师为主,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帮助,并应根据教学实际,有侧重地选择听课对象。
第五条 听课方式
(一)学校党政领导、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领导以随机、随堂听课为主,由听课领导自行从教务系统选择听课对象。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教学安排,采用随机、随堂听课。也可根据教学检查工作安排,开展重点听课、联合听课、观摩教学等。
第六条 听课重点
(一)领导听课主要侧重
1.课堂教学主渠道发挥情况,以及从不同角度了解授课教师的教学准备、教学设计、教学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态度、教学效果以及遵守教学规范等方面的情况和信息,并进行相应的评价;
2.了解学生的学习、出勤、纪律情况;
3.了解教学设施使用情况,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督促解决;
4.了解分析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同行听课主要侧重
1.评价讲授与专业知识相关的信息量、深浅是否适度、内容是否准确;
2.评价授课内容是否清楚、明确,重点是否突出;
3.评价讲解内容深度和广度的情况;
4.是否开展启发式教学,是否善于调动学生的课堂积极性;
5.是否充分发挥教学辅助工具(如投影、多媒体等)的作用。
(三)督导听课主要侧重
本科教学督导听课主要侧重对教学全过程的各个教学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咨询,对教师的教学理念、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学方法、课堂秩序及师生关系等进行指导和评价。
第七条 听课评价
(一)领导听课后应及时在“教务系统”的“领导听课”模块对听课情况进行评价。具体操作参见《听课指南》(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网站主页—评估监测—听课指南,下同)。
(二)同行听课后应及时在“教务系统”的“同行听课”模块对听课情况进行评价。
(三)督导听课后应及时在“教务系统”的“督导听课”模块对听课情况进行评价。
(四)各教学单位教务员负责督促本单位各级领导及时完成听课任务并及时评价;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督促校领导及职能部门领导按时完成听课任务并及时评价。
(五)学校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并在“教务系统”相应评价模块实施。
第八条 信息反馈
(一)听课人员应及时把任课教师教学情况的基本评价、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如需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相关部门应及时解决。
(二)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听课协调、收集信息、定期汇总反馈,并在学校《质量简报》上发布有关信息。
(三)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对各类听课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形成学年听课情况报告。
第九条 听课结果应用
根据职能部门工作需要,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提供对听课评价的查询与分析结果。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领导听课制度》(校教务〔2007〕10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