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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2023〕19号
关于全面清理学校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章程(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已于2023年3月正式颁布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章程》,把依法治理、依《章程》治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系统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及我校加强法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对照上位法与《章程》,对不符合上位法、《章程》要求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通过“存、废、改、立”工作,进一步明确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提高规章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逐步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系统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

二、清理范围

学校制定、现行有效、对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全校教职员工以及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规章制度。

各单位(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确保符合上位法和《章程》规定。

三、清理依据

清理的依据为上位法和《章程》。上位法包括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其它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制定。

(二)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三)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根本利益,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应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讲求实际、注重实效。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做重复性规定。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款式表达,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

符合上述原则、与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一致的、适宜于学校的管理实际和发展需要应当继续执行的规章制度,予以保留。

与上述原则不相符、与当前高等教育的形势要求和学校的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已经没有存在必要的规章制度,予以废止。

与上述原则不完全相符的规章制度,要修订完善。对试行的制度,已经成熟的,应改为正式制度。

在存在制度 “空白”的领域,特别是影响学校科学发展、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等方面,要依据管理权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责,对本单位(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并提出清理意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牵头单位(部门)负责协调,提出清理意见。

(二)各单位(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根据清理依据和原则进行全面审查,并对拟废止、修订或重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写在《广东海洋大学规章制度清理登记表》(见附件),并于5月4日前报送校长办。

联系人:陈志新;电话: 2383113;邮箱:gdxfyfzk@gdou.edu.cn。


附件:广东海洋大学规章制度清理登记表




                              广东海洋大学

                              2023年4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3年4月25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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