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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2023〕63号
关于调整科研项目资金采购有关规定的通知(试行)

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项目招标采购效率,持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校〔2021〕108号)等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调整科研项目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和耗材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定义

本通知所称“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本单位(部门)零散采购实施细则开展的采购。

本通知所称“自行组织采购”是指采购人参照校内集中采购规定开展的采购。

二、调整采购方式

(一)根据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对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项目实行分层管理。具体如下: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仍由招标与采购中心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3.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经学校科学技术部审核,在广东海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后,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采购。项目负责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与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4.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至400万元的采购项目,经学校科学技术部审核,由招标与采购中心以竞争性磋商方式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实施采购。

5.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政府公开招标相关规定执行。

(二)科研急需采购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适用条件见附件),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科研急需的采购项目经申购人所在单位和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在招标与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实施:

1.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采购。

2.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申购单位、科学技术部采用询价的方式实施采购。

三、调整采购程序

(一)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统一登陆广东海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科研采购绿色通道”平台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立项材料。

2.采购需求材料。

3.委托函(委托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项目)。

4.申购单位和学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科研急需的佐证材料(科研急需适用)。

项目经办人在“科研采购绿色通道”平台申报后导出《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采购申报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扫描上传。

(二)登记备案通过的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与采购中心采购的,以及科研急需采购项目并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申购单位、科学技术部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的,按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登记备案通过的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采购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1.科研急需或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非科研急需采购项目,可直接采用询价方式。

2.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非科研急需采购项目,应组织招标采购。

3.项目负责人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专家应为相关及相近专业的人员。

4.采购完成后须在“科研采购绿色通道”平台填写采购信息,导出《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采购信息表》,与采购过程产生的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一并上传。采购结果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平台打印回执,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按《广东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四、调整外带设备采购方式

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外带设备,经科学技术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行采购。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1年。校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科研急需项目的适用条件



                             广东海洋大学

                              2023年10月9日


附件


科研急需项目的适用条件


本意见所指“科研急需”,是指因开展科研工作需要,急需加快采购速度的采购项目。适用条件包括:

1.已有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等情形,短期内维修不能完成或维修后达不到原有使用效能,因科研需要急需采购的设备;

2.新入职的科研人员(主要指引进人才),为尽快开展科研工作而需要购置的设备和耗材;

3.因科研经费到账时间较晚影响经费使用进度和科研工作进展而急需购置的设备和耗材;

4.科研过程中根据科研需要调整研究线路和方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需要购置的设备和耗材;

5.其他科研急需的情形。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经申购人所在单位和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科研急需采购项目进行采购。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3年10月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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