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对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一步夯实依法治校的制度基础,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广东海洋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部门要对照上位法与《广东海洋大学章程》,结合《广东海洋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对不符合上位法、《章程》和《管理办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通过“存、废、改、立”工作,进一步明确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逐步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二、清理对象
本次集中清理的对象是学校现行有效且在全校范围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规则、办法、细则等。各单位、部门制定只在本单位、部门范围内执行的内部管理制度,由各单位、部门参照本通知自行开展清理工作。
三、清理方式
(一)保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与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相一致,适应学校管理实际和发展需求,不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的,可继续执行,予以保留。
(二)废止。凡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学校章程规定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适用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执行或不适应学校现实需要的,予以废止。
(三)修订。主体内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等问题,但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或冠以“暂行”“试行”且实施已满3年的,予以修订。今年的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已结束,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附件1中“备注”栏写明拟列入的年度计划。
(四)制定。学校章程有原则性规定需要制定具体制度予以落实的,现行规章制度存在空白或由于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而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广东海洋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予以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责,对本单位、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提出清理意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单位、部门负责协调,经充分沟通协商,确定一致后提出清理意见。
(二)各单位、部门要站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助推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全面细致梳理现有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依据清理方式填写《广东海洋大学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附件1),并于2025年7月2日前将可编辑电子版和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扫描电子版报学校党政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邮箱gdfzb@gdou.edu.cn。
(三)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学校统一发文予以废止。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由学校统一汇编成《广东海洋大学规范性文件汇编》。拟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单位、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联系人:李健龙;联系电话:2383113。
附件:《广东海洋大学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
广东海洋大学
2025年6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