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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2025〕34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业经2025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5年7月14日


广东海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湛江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单位(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主要指校外单位来校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学术交流、检查指导、合作商洽、请示汇报、应邀来访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分级分类承办公务接待任务机制。党政办公室与其他二级单位、接待保障单位共同协作,分级分类承办公务接待任务。公务接待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具体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准确衔接。

第五条 来访的上级机关、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领导,以及受学校邀请参加各类公务活动的知名学者、杰出校友等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接待。

其他为了调研考察学校专项工作或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工作的来访对象,由对口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承办接待任务,做好接待安排,必要时党政办公室可予以协助。副厅级以上(含院士)领导来校的,有关单位(部门)应提前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党政办公室根据接待对象和来访内容,协调有关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共同参与。

第六条 教育部副司长(含)以上领导带队组织或参加的来校检查、调研、考察,大型活动,重要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由党政办提前将公务接待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办公室(传真号码:020-37627239)。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各单位(部门)安排公务活动前,应当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等一并报相关负责人。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学校安排的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二级单位(部门)由接待单位(部门)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九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禁止超标准接待。应邀来校交流访问、指导工作、商洽合作及学术交流活动等的人员,其相关邀请函件经接待牵头部门负责人或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坚持无公函和同城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牵头单位(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根据接待场所条件和用餐人数合理安排自助餐或围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用餐地点原则上选择学校食堂,接待用餐提倡份餐制或自助餐,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校外用餐的,需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协助安排在学校招待所或校外协议宾馆,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可由学校接待牵头部门按照学校差旅管理规定有关标准执行。接待牵头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摆放鲜花和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应当严格控制工作用房数量。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或其他重要来宾,根据需要安排接送站,其他客人一般不安排接送,接送车辆由牵头接待的部门负责安排,应当尽量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牵头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公务接待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由接待单位(部门)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即时结算,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审批件、邀请函)、审批表、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和职务)。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同一公务活动接待费用需一次性报销,不得拆分多次报销。

第十五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规格、超标准,不得扩大范围、增加项目。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使用迎送标语,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项目控制,单独列示。

第十八条 严禁违规吃喝。禁止通过虚列接待单位、人员或虚报人数等方式伪造公函违规吃喝;禁止“一函多餐”“一餐多报”;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实行问责机制。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分工负责,加强日常审核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随学校年度预决算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海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校〔2024〕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海洋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

        2.广东海洋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广东海洋大学

                            2025年7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5年7月1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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