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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2025〕42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印章管理办法》业经2025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5年8月28日


广东海洋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切实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广东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印章:

(一)校级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纪委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以及校领导个人名章,合同专用章;

(二)校内各单位、部门印章和各二级党组织印章;

(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学校许可刻制使用的印章;

(四)上述实体印章相应的电子印章,包括基于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场景下符合广东省相关规定的电子印章形式。

第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使用审核、刻制、启用、停用和废止工作,管理学校党政印章和校领导个人名章,监督校内各单位、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业务专用章所属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印章的管理使用。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五条 学校印章为圆形,直径、材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下属的科、室等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如确属工作需要,经审批后方可刻制。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印章的刻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批,凭机构成立的正式文件及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并在印模备案、发文后方可启用。

校领导个人名章(含个人电子名章)应当经本人同意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八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或印章年久破损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其中机构名称变更的,须附学校批准公文。

第九条 上级批准在我校设立的实验室、中心、研究所等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按第七条规定办理,并附有关上级批文。

第十条 学校印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确定形式、规格、材质,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刻制。所涉及费用(含电子印章制作与服务费) 由需刻制印章的单位、部门开支。

第十一条 制作电子印章必须先有对应的实体印章,且与实体印章内容保持一致,电子签名章的图形化须与签名章持有人手写签名保持一致。

确因工作需要制作电子印章的单位,须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由申请单位向电子印章服务提供机构申请办理制作。

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签名数据格式规范标准。制作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除此之外,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要同时符合广东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印章的启用、停用和废止须经学校党政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能生效。停用、废止的印章,须及时送交学校党政办公室,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按程序归档封存。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自行文之日起废止。

因实体印章停止使用的相关单位、部门或教职工离职的,相应地及时向电子印章服务提供机构申请注销电子印章,报学校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备案。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印章用于以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等;

(二)广东海洋大学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等;

(三)广东海洋大学钢印一般在验发证件、证书时使用,不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

(四)法定代表人职务章一般用于需法人代表签署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四条 除校级印章以外的其他印章使用范围:

冠以校名的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授权范围内某一专项职责和处理专门业务工作。除学校公章、学校合同专用章外,校内各单位、部门印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协议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除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外,各类印章不得用于发票和收款收据。

校内各单位、部门印章用于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本单位内部事务、向学校领导呈报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等。如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或学校授权的事项。对外使用时,如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部门,不得代表学校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和具有证明性或法律文书等上。

加盖电子印章应当使用经学校认可的信息系统,若涉及广东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相关系统,应按照平台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使用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具备与对应的实体印章相同的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电子印章不适用的情形不得使用电子印章。


第五章 印章使用审批

第十五条 校级印章使用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未经审批,严禁擅自使用印章。凡能使用各单位印章的,不使用校级印章。用章文件材料等涉及保密内容的,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相关保密管理规定申请用章。

第十六条 印章使用与管理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各环节应尽量通过线上系统办理,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提高审批效率,使用审批程序如下:

(一)校级用章审批流程

1.公文用章:学校党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报校领导签发后用章;

2.例行文书材料用章:开具工作联系函、项目申报书、证件、证书、聘书、证明、介绍信、政审材料等,应由用章申请人提交所在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业务)部门审核,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批后用章;

3.重大决策事项用章:关系学校发展建设重大事项和报送的重要材料,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批准后用章;

4.法律文书用章:科研合同按照科学技术部有关流程审批用章。非科研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用章。

(二)校领导个人名章的使用,须报请校领导本人同意。

(三)校内各单位、部门党政印章以及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用章单位、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报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用章。

(四)校内单位需要使用电子印章时,按照相关请示或报告流程,经党政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申请单位应保证电子印章版面的不可篡改性,印章与文档的不可分割性。

(五)电子印章应在学校授权业务范围和岗位职责内使用,电子印章使用人不得超越业务范围或越权使用电子印章。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表单等电子文档,应作为学校电子档案依照相关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原则上须本人司印,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司印。司印前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核对无误后方可用章。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章(含电子印章):

(一)用章材料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未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或校领导审批同意的;

(三)非本校教职工、学生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

(四)用章材料信息尚未填写完备,或为空白纸张(含公文用纸、信笺、证书、聘书等)、表格的;

(五)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经批准或授权的代章除外);

(六)其他不适宜用章的情况。


第六章 印章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印章要专管专用。学校印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各单位、部门的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单位、部门指定的专人统一管理。

印章管理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印章管理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十九条 用章时应当向印章管理员提供经审批的用章证明,以留存备查,其中批量办理的各种证件、证书、项目申报书等,用章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加盖单位印章的名册或项目清单。一份交印章管理员留存。

第二十条 用章单位须主动配合做好用章登记,包括用章日期、 申请单位、用章材料名称、用章数量、发往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等。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日常安全管理

(一)电子印章应在学校审批同意并完成技术对接的校内信息系统或网上审批业务流程中使用,不得在校外信息系统、未审批同意和完成技术对接的校内信息系统中使用电子印章,不得复制电子印章的图形化形式用于制作任何文件资料。

(二)电子印章基础服务平台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等数据安全机制,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须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相关等级的要求。也可采用广东省推广的如态势感知、零信任等安全防护技术,提升电子印章系统的安全性。

(三)电子印章基础服务平台应对电子印章的制作、换领、注销、使用提供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四)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单位应做好使用电子印章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工作,原则上调用电子印章的信息系统或审批平台应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相关等级的要求。

(五)电子印章使用人应将电子印章和数字证书Ukey等同于实体印章管理。数字证书Ukey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存放、统一用章,并不得带离办公场所,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密码信息。

(六)电子印章使用人应对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设置符合强度要求的密钥,可参考广东省密码管理部门推荐的密钥强度标准。

(七)电子签印绑定的数字证书密钥泄露、Ukey存储介质损坏、被盗或遗失的,电子印章使用人应及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申请注销旧数字证书,更换新的数字证书。电子印章不得用于涉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端正、清晰。

第二十三条 印章应在指定地点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保管场所外出使用,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或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单位、部门领导批准,由管理人员带章到现场监印。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更不能借用。

第二十四条 印章若遗失、被抢或被盗,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和保卫部报告情况,并向相关校领导汇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重新办理申请、刻制、启用等手续。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刻制学校印章,或通过AI技术虚拟影像等方式手段自动完成物理盖章。未经审批授权,校内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刻制带有“广东海洋大学”相关字样的印章。

第二十六条 印章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用章申请人等违反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的,学校可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部门印章使用和管理细则,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学校党政办公室对各单位、部门的印章使用和管理细则实施情况和用章台账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校〔2006〕1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5年8月2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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