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业经2026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6年6月17日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海洋大学章程(2023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校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提供伪证、诬陷他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申委),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申委由13名委员组成,其中常务委员7名,临时委员6名,常务委员采取席位制。
学申委设主任1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5名常务委员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教务部、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临时委员由3名教师和3名学生担任。教师委员由教育工会从教代会专任教师代表中推举。申诉人为本科生的,3名学生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3名学生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第八条 学申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理(不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就处理学生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适用规定及有关材料提出复核要求;
(三)依照规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审查评议,作出复查结论;
(四)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生申诉的相关调查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学生申诉工作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修订完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学申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申办),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申委的日常事务,解答学生申诉咨询,审核申诉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及时提请学申委复查。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申委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并由申诉人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存在。
第十一条 申诉范围包括: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的;
(二)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学生申诉应由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学申委提出。
3人及以上集体申诉的,可以由全体申诉人推选1至2名代表代为申诉。推选的代表应当出具其他申诉人的委托书。
申诉人可以委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诉代理人)参与申诉,但必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班级(或者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委托书应当由申诉人和申诉代理人亲笔签名并捺手指印。
第十三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申委提交申诉书,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所在学院、班级、学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
(二)明确的申诉请求、理由和具体的事实依据及证据。
(三)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四)附件,包括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通知书或决定书复印件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等。
第十四条 学申委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应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限期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书面说明理由:
1.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2.申诉书的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3.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并且已由学申委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4.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被受理的;
5.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又重新提起同一申诉的;
6.不属申诉范围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诉,学申委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在补正材料齐备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申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延长以一次为限。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
第十六条 在学校对申诉未作出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申委在收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当终止本次申诉程序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因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或者其他申诉有特殊情况,学申委主任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受理申诉时作出暂缓执行原决定的建议,报校长批准。
学申办负责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暂缓执行。
第四章 申诉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申委应当在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2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针对申诉事项提出书面答复,并送交学申办。书面答复应当包括原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等内容。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复查可采用书面审查、会议复查或听证。因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复查。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采用复查会议或听证的方式复查。
第二十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复查学生的申诉,学申委成员都应当认真审阅案件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
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
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
(四)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程序是否正当;
(五)原处理、处分决定是否明显不当;
(六)被申诉人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否确凿;
(八)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申办将申诉人的申诉书、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答复及其他材料的副本送达学申委各位委员,但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委员除外;
(二)各位委员认真审查材料后填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表决表》进行投票表决,并送回学申办;
(三)学申办统计结果,以超过参与投票表决委员人数一半的投票结果作为复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采取会议复查方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询问学申委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并说明案件基本情况;
(二)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陈述;
(三)申诉人所在学院代表陈述;
(四)学校原决定事项所涉及的职能部门代表陈述;
(五)学申委委员进行合议;
(六)学申委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公布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意见。
学申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列席复查会议,参加调查,但列席人员没有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学申委复查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教师委员和学生委员至少4人)参加才有效,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复查结论由有投票权的与会委员当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与会委员人数一半的投票结果作为复查结论。
对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决定所涉及的职能部门的委员在合议及投票时须回避。
缺席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投票,也不得在事后投票。
第二十四条 学申委成员及学申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代理人)或被申诉人的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申诉人(代理人)或被申诉人的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要求他人回避的,应当在复查程序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
学申委员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学申委主任回避以后,由副主任行使主任的职权。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学申委主任决定。常设委员回避以后,由产生部门另行推荐负责人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申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要求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相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做出决定的,要求撤销。
第二十六条 学申委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院、班级、学号、身份证号等;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
(四)复查的程序;
(五)学申委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学申委的复查结论;
(七)不服复查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期限;
(八)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学申委自作出复查决定之日起,应2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复查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重新研究作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作出决定(以下简称新决定)。
学校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理程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申委自作出复查决定之日起,应2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复查决定书应交申诉人本人签收,申诉人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申诉人已经离开学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因学生下落不明或通过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学校在校内官方网站发布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申诉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学申办应将案件卷宗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三十条 申诉人对学校的最终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起书面申诉,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学校的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听证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 经申诉人或代理人申请,学申委认为确有听证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学申委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举行听证,在举行听证前应告知申诉人或代理人。听证主持人由学申委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申委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以及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三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和依据;
(三)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就申诉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与相关职能部门相互之间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证人进行发问;
(五)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全面客观地对听证过程和听证内容进行记录。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申诉人、申诉代理人、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人以及证人等其他参加人当场阅读后签名。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与本人陈述不一致的,应当场提出补正申请,经听证主持人核实后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听证记录员注明情况,不影响听证笔录的效力。
第三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出具听证报告。学申委依据听证报告作出复查决定书或复查建议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在广东海洋大学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申委复查学生申诉,不收取学生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学申委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申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按照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校〔2017〕2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