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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2026〕30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业经2026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第四届党委常委会第30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6年7月10日


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海洋大学章程(2023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即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建立人事关系、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技能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被申请人是指学校。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申委),受理和审理教职工的复核申请,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教职工应依法依规行使申诉权,不得滥用。

学校不因教职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理。

第六条 处理教职工的复核申请,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公正、公平、及时。


第二章 复核处理组织

第七条 教申委由学校工会主席(校领导),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部、阳江校区管理办公室、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和教职工代表共15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8人。

教申委中的部门负责人如有调整,由部门新任负责人递补。

第八条 教申委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推荐。工会依据本办法提出委员组成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教申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工会主席(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教申委委员任期与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任期一致,可以连任。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教申委下设办公室,挂靠教育工会,负责教申委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初审申请材料,保持与申请人、被申请部门、教申委之间的顺畅沟通;

(二)及时向教申委主任转交申请材料,协助职能部门对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工作;

(三)制作、送达(不)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复核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协助组织听证会、教申委会议;

(五)保管案件卷宗,按照规定建立和移交档案资料;

(六)办理教申委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核:

(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二条 教申委对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一)教职工提出的要求、理由与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一致;

(二)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

(三)非由本校教职工提起的申请事项;

(四)超过时效期间且无正当理由;

(五)学校已就同一事项作出复核处理决定;

(六)与政务处分、党纪处分有关的事项;

(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事项;

(八)其他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事项。

第十三条 教职工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事项申请复核的期间为三十日,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经教申委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四条 对申请复核事项,教职工可以先向学校职能部门反映,职能部门能够依法依规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告知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

教职工向职能部门反映情况的,申请复核的期限从教职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不因向职能部门反映情况而中止或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复核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若教申委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教申委应向校长办公会提出书面建议,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停止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职业、职务或职称、所在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被申请人;

(三)请求事项;

(四)事实和理由;

(五)处理、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请日期;

(七)申请人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 教申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书送达原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申请书未阐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的,或申请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在五日内补正全部内容。审查期限自申请人送达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诉。

申请人对教申委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教申委对教职工的复核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请。教申委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或事项引发的数个复核申请,教申委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申委处理申请复核案件,应组成专门调查组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复核。

(一)调查组由教申委主任指定不少于三名教申委委员组成,其中教师委员不少于二名;

(二)调查组对申请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法规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部门(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三)调查组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对申请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由教申委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核申请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经申请人申请,教申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不公开或者有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被申请单位由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邀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教申委主任、副主任或者教申委主任指定的一名委员担任。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主持人许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被申请单位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解释;

(二)经主持人许可,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分别出示证据,对对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三)主持人可以向申请方和被申请方进行发问;

(四)主持人宣布调查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之间可以进行辩论;

(五)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当场制作听证笔录,作为教申委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听证笔录经申请人、被申请单位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席的,视为撤回复核申请,教申委终结对复核申请的审议。

第二十七条 教申委采用会议方式对申请复核案件进行审议。参加会议的教申委委员人数达到应出席会议的教申委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举行。

教申委审议不公开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教申委作出的处理意见以实到会议的教申委委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教申委召开会议时,申请人和被申请单位的负责人可以到会陈述、申辩,但已经举行听证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九条 教申委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决定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教申委会议主持人应在记录卷宗上签字。

第三十条 对申请复核事项,教申委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教申委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教申委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参与复核的教申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复核事项或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教申委委员的回避,由教申委主任决定。教申委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回避的委员不计入教申委应出席会议委员的总人数。


第五章 复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 教申委区别不同情况,对申请复核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

(二)原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处理的,建议撤销原处理;

(三)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进行变更处理;

(四)原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建议重新处理。

教申委依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作出建议撤销原处理、建议变更处理、建议重新处理的决定的,教申委主任应向校长办公会提交相应的书面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三条 教申委对教职工的申请复核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复核决定书,由教申委主任在决定书上签字并加盖教申委印章。

第三十四条 复核决定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请求事项;

(三)复查的事实、处理依据、程序;

(四)处理意见、决定;

(五)申请人不服复核决定提出申诉的期限、申诉的机关;

(六)教申委主任签署(工会代章)、日期。

第三十五条 复核决定书应由教申委办公室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请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请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学校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书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送达。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对教申委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事项作出的维持原处理的复核决定不服,或者对学校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事项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重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教职工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前款所列复核决定书、重新处理决定书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三十日内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教职工对学校、学校职能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之外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事项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申委提出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办法》(校〔2018〕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由学校教申委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修订后重新发布或者延长有效期。

在本办法施行期间,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申委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6年7月1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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