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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科技〔2026〕6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业经2026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6年7月10日


广东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校科技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和《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广东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粤科规范字〔2025〕6号)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通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未公开数据资料等)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其所有权归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转化办)。转化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登记、价值评估、交易公示及合同审批工作,制定全流程操作规范与标准,确保转化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二)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监督机制,对涉及关联方的转化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独立评估报告,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保障交易公平公正;

(三)统筹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及时更新成果信息,优化平台功能,拓宽成果展示推广渠道,提升成果转化对接效率。

第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初审转化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协助成果完成人做好技术交接、知识产权转移及转化过程中的纠纷处理工作,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第七条 成果完成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需确保成果的真实性、先进性与合法性,配合学校完成成果转化各环节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积极参与转化方案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转让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明确转让范围、期限、价款支付方式等条款。

(二)许可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基础许可方式以及开放许可、分阶段许可、分许可等特殊形式,需在许可合同中明确许可类型、使用范围、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及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等内容,保障学校知识产权权益。

专利授权后3年内未实现转化的,自动纳入学校开放许可专利清单,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开放许可。

(三)作价投资科技成果拟进行作价投资转化,需经学校内部流程审批后,将科技成果权利转移至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联合科学技术部等单位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作价或协商定价后,再经学校内部流程审批后,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投入企业,参与企业经营发展。学校通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持股,规范股权管理与运营。

(四)自行实施或合作实施鼓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依托学校科研平台、人才资源等自主开展转化活动,也可与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合作,联合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合作各方应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与他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署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五)其他合法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元化、创新性的转化路径,如科技成果跨境转移转化、与产业园区共建中试基地等。

学校鼓励探索“先用后转”的成果转化模式,即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或“先使用后合作”等方式,先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试用,待产生明确转化意向或成效后,再完成正式的许可、转让或合作流程,以降低转化门槛,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对于采取“先用后转”模式进行转化的,对成果完成人的激励保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采取“先用后转”方式进行转化的,双方事先应签署协议,对“先用”、“后转”明确进行约定。

第九条 定价与公示

(一)协议定价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的,需在校内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类型、技术简介、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成果转化方等,高价值专利需补充提供定价依据、评估报告摘要等,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转化合同。

(二)关联交易定价涉及关联交易(包括人员关联、经济利益关联、机构关联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系),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定价,成交价不得低于评估价。交易过程中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市场交易定价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或拍卖方式进行转化的,以最终成交价为准,遵循市场公开竞价规则,实现科技成果价值最大化。

第十条 作价投资特别规定:学校通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持有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中90%股权奖励给成果完成人,10%由学校持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股权管理办法,明确股权行使、分红、转让、退出等具体事项,保障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结合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等管理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与企业工程人员实现双向交流。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者离岗创业,在此期间,可保留不超过三年的人事关系。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依法保护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在职务科技成果的产生、发展和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净收益(扣除成果转化中产生的服务费、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成本后)分配比例如下:

学校提取10%(其中二级单位2%,用于支持本单位科研平台建设与成果转化工作;转化办6%,用于转化工作专项管理与服务;学校2%,纳入学校统筹用于学科建设等),成果完成人获得90%。

成果完成团队的内部分配方案和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协商确定。分配比例需以书面形式报转化办审核,确保团队成员利益分配公平合理、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股权净收益(扣除成果转化中产生的服务费、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成本后)分配比例如下:

(一)学校持股收益分配:学校持有的10%股权所获收益,按照以下比例分配:

1.20%纳入学校科研基金,专项支持学校科研项目开展、科研设备购置、科研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工作;

2.2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用于激励二级单位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3.60%归学校统筹管理,用于学校整体发展建设。

(二)成果完成团队持股权益成果完成团队持有的90%股权,成果完成团队的内部分配方案和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协商确定。分配比例需以书面形式报转化办审核,确保团队成员利益分配公平合理、公开透明。

成果完成团队持有的股权可自行处置或委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持。自行处置股权的,需遵守证券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委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持的,应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五条 对因成果转化形式特殊、合作模式复杂或其他例外情形,导致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比例不适用时,由转化办代表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合作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协商拟定专项分配方案,经学校审批后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协议分配方案具有优先执行效力。

第十六条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对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含第三方服务机构,下同)或个人,转化办可根据其实际贡献,依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从科技成果转化毛收益(需在计提前明确告知相关方)中支付不超过30%的服务费。对于在成果转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转化办工作人员,可依据年度工作成效与贡献程度给予相应奖励。

服务费支付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转化办组织对技术转移机构或个人所提供的服务的必要性、贡献度进行评估;

(二)与技术转移机构或个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支付标准及方式。校内技术转移机构或个人的支付标准,由转化办另行制定办法;

(三)单笔支付金额超过20万元时,需提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服务费支付后,剩余收益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违规行为:

(一)未经学校授权,擅自将学校科技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进行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

(二)隐瞒关联关系,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学校或其他相关方权益;

(三)通过伪造、篡改等手段虚报成本,侵占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四)非法获取、使用、泄露学校技术资料,危害科技成果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故意拖延或阻碍转化进程;

(六)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七)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因未履行勤勉义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处理措施

(一)对违规人员,学校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追回违法所得,取消相关奖励及荣誉称号,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

(二)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参与转化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做到了勤勉尽职:

(一)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参与转化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参与转化人员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其他应尽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参与转化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到勤勉尽职的,可以免除如下责任:

(一)免除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免除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责任;

(三)免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作价投资亏损责任;

(四)免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参与转化人员认为本人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可向学校科学技术部书面提出尽职免责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受理科学技术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小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尽职条件和免责情形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采取听取申请人陈述、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调查。

(四)集体审议认定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进行集体审议,作出是否予以免责及免责情形的初步认定意见。

(五)公示。认定结果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认定工作小组应当进行复核。

(六)出具认定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复核后,认定工作小组出具正式认定意见,由学校发文确认。

(七)备案。学校应将尽职免责认定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机制

(一)依规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纳入教师职称评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在职称评审中,重点考察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创新价值等。

(二)依规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转化项目数量、转化金额、成果产业化成效、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激发二级单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校科技〔2023〕2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其他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6年7月20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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