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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科技〔2026〕7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业经2026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6年7月10日


广东海洋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强化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激发师生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三)商标权;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五)植物新品种权;

(六)数据知识产权;

(七)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

(八)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下列人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关系:

(一)在职教职工(含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劳务派遣人员;

(三)离退休、调离、辞职或辞退未满1年的教职工;

(四)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

兼职教授、联合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劳务人员、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与学校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广东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管理全校知识产权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检查、督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落实,审议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科学技术部为学校知识产权(包含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在业务范围内配合科学技术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商标、标识、校名校誉的管理工作以及除技术秘密以外的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按学校标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二级单位(包含学院、系、所、中心等)贯彻落实学校知识产权战略部署,组织和推进本单位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八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获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一条 在执行学校的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属于学校。

第十二条 由学校主持,依据学校的意志而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学校是创作者,依法享有专有权。

除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而在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学校承担国家、其他单位项目获得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由学校享有。

第十三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属于学校。

第十四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兼职教授、联合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劳务人员、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校期间参与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因公出国(境)从事合作研究、任教、研修、校际交流等事务的人员,应当在其派出前与对方单位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没有约定的,执行学校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在校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软件开发或其他成果视为职务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十六条 退休、调离、停薪留职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职务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其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属于学校。

第十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及职务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或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职务科技成果或作品成功转化的,其完成人或作者可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获得收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归属情形,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确定。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制定学校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与工作计划,指导和管理二级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师生员工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学校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应有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承担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实行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项目的选题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并为重大科研项目配备知识产权专员,提供服务支撑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要规范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师生员工在科研工作中,应该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及时建档归档。师生员工在离校、离职前,要做好技术资料和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与工作人员、相关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时,应包括知识产权条款,明确知识产权权属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鼓励依法依规实施成果转移转化。


第五章 知识产权获取与运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所有拟申请专利的职务成果均须进行新颖性及创造性检索,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文献、技术文献及公开信息的检索,以确认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可专利性及避免重复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检索报告需提交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科研成果或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成果,除完成新颖性和创造性检索外,科学技术部应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涵盖技术原创性、市场前景、专利稳定性、侵权风险等。评估通过后方可启动专利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成果,发明人可申请转让或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转让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费用承担及收益分配,经学校审批后实施;技术秘密保护需确定保密等级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鼓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化方式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转化应遵循市场规律与等价有偿原则,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转化收益分配按照《广东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依规将知识产权贡献纳入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及奖学金评选体系,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予以优先考虑,具体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方案,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风险,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时跟踪和调查学校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第三十二条 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通过行政处理、司法诉讼、仲裁、调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学校产生的影响,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适时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主动维权。

第三十三条 涉密成果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保密制度确定密级,进行明确标识与分类管理,妥善存档保管。对重大专项或关键技术成果,采取强化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师生在发表论文、参加展览、学术交流前,需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对于未申请专利的成果,不得擅自公开技术细节。发表论文时,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入职、学生参与学校项目时,须签署《知识产权承诺书》,明确知识产权相关义务,教职工承诺书由人事管理部门统一归档管理,学生承诺书由项目组自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离校(岗)人员在办理离校(岗)手续前,需移交全部知识产权相关资料,不得擅自复制、留存或泄露。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验收,离校(岗)手续办理部门严格把关。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知识产权违规:

(一)擅自将学校知识产权申请为个人或第三方所有;

(二)违反保密协议或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知识产权成果;

(三)因过失或故意未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导致学校权益受损;

(四)在知识产权申请、转化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政策支持;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应予以处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存在第三十七条所列的任一知识产权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进行知识产权再教育;

(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偿经济损失,取消1~3年内职称评定、项目申报等相关资格,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科学技术部备案后执行,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校科技〔2014〕11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6年7月20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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