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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资产〔2026〕6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本科教学实验维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教学实验维持费管理办法》业经2026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6年4月3日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教学实验维持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科教学实验维持费(以下简称“实验维持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维持费是指学校为保障本科学生实验教学正常开展,用于实验耗材购置、实验教学设备小额维修(维护)等必要支出而安排的专项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定额分配”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本科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学(教辅)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实验维持费的归口管理,包括预算审核,统筹分配和使用监督等。

第五条 有教学任务的教学(教辅)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维持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包括制定实验耗材采购计划,编制本单位实验维持费预算,实验耗材的申购、验收、领用登记及库存管理,实验教学设备小额维修(维护)和财务报销等。

第六条 教务部负责提供实验教学任务数据(实验课程、学生人数、实验学时等),为教学(教辅)单位编制和资产设备管理部初审实验维持费预算等提供依据。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实验维持费仅限用于以下与本科实验教学直接相关的支出:

1、实验耗材购置

本科实验教学计划内消耗的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如试剂、药品、玻璃器皿、元器件、金属材料、小工具等。

2、实验教学设备小额维修(维护)支出

是指单次维修费用不高于500元,且不改变设备原有功能的维修。具体包括实验教学设备的日常维护,如清洁、润滑、易损件更换等;

第八条 以下支出严禁从实验维持费中列支:办公经费、差旅费用、招待费等,设备购置费,人员薪酬、劳务费用,学生实验竞赛等。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教学(教辅)单位需在每年财务部门发布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通知后,依据下一年度本科实验教学计划,结合近3年实验维持费历史支出数据,编制下一年度实验维持费预算报送至资产设备管理部。若预算存在增量,需明确增量因素,进行定量测算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第十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对各教学(教辅)单位提交的实验维持费预算进行汇总审核后报送至财务部。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正式下达后,资产设备管理部依据实验维持费年度预算总额,统筹分配至各教学(教辅)单位;实验维持费分配完成后,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再调整或追加。实验维持费预算中设机动经费,主要用于应对因招生规模扩大或其他突发情况导致的实验维持费额外支出需求。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各教学(教辅)单位须制定本单位实验维持费(或实验耗材)管理细则,明确管理负责人及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实验耗材申购、领用、保管全流程规范,强化内部监督检查,确保实验维持费精准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分配至各教学(教辅)单位的实验维持费由各单位负责具体使用管理,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支出范围”开支,不得超范围支出。审批权限按《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各教学(教辅)单位使用实验维持费时应强化节俭意识、杜绝浪费行为:按需采购并避免超量囤货;循环利用,物尽其用;动态监控,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各教学(教辅)单位须建立实验耗材台账,详细记录采购、验收、领用、库存情况,并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各教学(教辅)单位使用实验维持费须遵循“预算控制、据实报销”的原则,由各单位负责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实验维持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费使用真实合规性、耗材管理规范性等。

第十八条 各教学(教辅)单位须指定专人对接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整提供耗材采购合同、出入库台账等相关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反馈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实验维持费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校资产〔2014〕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6年4月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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