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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资产〔2026〕23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26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6年7月10日


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等文件及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实验室,包括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科学评估、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原则,以房间为管理单位,基于危险源的属性和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风险等级和分类认定,实施精准化管控。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就高不就低”和动态管理,原则上以(自然年)半年为一个认定周期。

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时,需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的,由实验室从系统对变动的危险源进行调整,学院审批后完成认定。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导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牵头制定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研究所)(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依据本细则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评价和分级,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将评价结果提交学校备案;

(二)对不同类别、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如针对危险源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墙)、安全应急预案(上墙并演练)等;

(三)督促、指导所属实验室,针对危险源配备相适宜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公共区域防护及救护用具;

(四)制定针对危险源特点的安全培训内容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房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场所风险源的辨识,辨识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对重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应急管控措施并报所在单位备案;实验室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所在单位进行风险等级审核认定,同时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参考《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依据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类别及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将实验室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十二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在实验室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二)实验室必须按照危险源和风险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责任到人。

(三)各二级单位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措施)和应急管控措施,加强高风险实验室的管控,对危险源进行有效监管,责任到人。

(四)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只有通过安全准入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涉及特种设备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五)实验室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动态使用台账,制定并张贴特种设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六)实验室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管控类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注意对使用登记、存储场地等相关信息的保护,严防丢失。

(七)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含大创项目、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实验设计在实验过程中如有变更,特别是改变关键参数的,必须重新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通过(二级单位)审核后方可进行实验。

(八)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分级管理要求按《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的实验室应每年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接受广东省教育厅的监管。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校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人)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专家组、督导、学生督察员、业务科室等对各级实验室实施校级安全抽查、检查与监督管理;保卫部、教务部、科学技术部等根据职责对工作范围内的实验室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紧急情况联络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进行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应即时整改到位;短期无法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实现闭环管理。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定级情况,对高风险等级实验室较多、承担安全管理任务较重的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实验人员安全培训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较优秀的二级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校资产〔2022〕18号)同步废止。


附件:1.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6年7月15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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