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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外事〔2020〕2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办法(试行)》业经2020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0年6月11日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并能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高素质人才,学校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为更好地实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中国籍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每年专项资助经费按照资助标准及年度计划派出人数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由学校组织的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位学习项目:即联合培养学位项目,指学生通过学校与国(境)外大学或机构合作的各类项目赴国(境)外学习并获本校和国(境)外大学学位的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大学(机构)参加模式为1+2+1、2+2、3+1、3+1+1、1+1+1、2+X及3+X等校际“双学位”学习项目。教育部批准学校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适用其他办法。

(二)非学位学习项目:即学分转换项目,指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合作大学(机构)进行一学期以上两年以内的课程学习,回校后可申请学分转换。

(三)短期学习交流项目:指由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进行一个学期以下课程学习、实习、寒暑期访学、学术竞赛、国(境)外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五条 学校在上述规定项目范围内审定并公布拟资助的具体项目名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人民,忠于祖国,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行端正,道德优良,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条件。

(三)身心健康,具有较强跨文化适应能力和交流能力。

(四)承诺能认真履行学习交流义务,能按项目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并按期回校。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校级奖项学生优先获得资助。已经获得免学费参加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不列入资助范围。学生在12个月内申请资助不超过一次,一个学历段学习期间申请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赴国(境)外大学(机构)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学位学习项目的(不包含应届毕业生自费出国(境)攻读高一级学位),按照国(境)外大学(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学校给予一定的资助。标准:欧洲、北美洲、大洋洲:20000元/人/年度(人民币);亚洲:10000元/人/年度(人民币)。每年度具体资助人数和金额以当年预算经费为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赴国(境)外大学(机构)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非学位学习项目的,按照国(境)外大学(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学校资助往返国(境)旅费(经济舱)。标准:欧洲、北美洲、大洋洲(1次往返):不超10000元/人/年度(人民币);亚洲(1次往返):不超5000元/人/年度(人民币);台湾地区(一年期学习2次往返):不超8000元/人/年度(人民币)。每年度具体资助人数和金额以当年预算经费为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赴国(境)外大学(机构)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短期学习交流项目,学校资助一次性往返国(境)旅费(经济舱),总额不超过10000元/人/次(人民币)。每年度具体资助人数和金额以当年预算经费为准。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资助金发放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于每年5月(第一批)和11月(第二批)集中受理资助申请并进行评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学校公布的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资助清单,结合个人实际,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申请表》以及所需的相关项目材料,递交至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教学管理人员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学院确认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对各学院初审结果进行汇总审核,拟定资助人员名单及资助额度,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确定正式资助名单。

(四)受资助出国(境)参加学位学习项目的学生在出国(境)一周后(如遇假期顺延至假期结束后二周内),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将资助名单、资助额度及学生银行账号函告财务处予以助学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受资助出国(境)参加非学位学习项目及短期学习交流项目的学生,在项目结束返校后二周内(如遇假期顺延至假期结束后二周内)将护照(通行证)的签证(签注)证明复印件、国境际机票或行程单、登机牌、交流报告等相关材料递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核实相关境外手续后将资助名单、核销金额及学生银行账号函告财务处予以一次性报销,逾期未提交核销材料者视为放弃资助。

第十二条 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习交流任务或学习交流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得资助的资格,已发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依据同一申请级别学生的综合得分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的计算依据主要参考学生在读期间的成绩绩点、科技文化创新成果及学生的外语水平能力等。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请同一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时,如该项目有具体的外语水平要求,则在满足外语水平要求的学生中按综合得分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在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获得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他特殊门类的资助项目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补充。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办法参照研究生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0年6月11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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