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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外事〔2020〕3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暂行)》业经2020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0年7月8日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并支持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事务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申请出国(境)都应遵照本办法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从其协议规定。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根据学习性质、交流时间、交流内容分为以下三种:

(一)学位学习项目:即联合培养学位项目,指学生通过学校与国(境)外大学合作的各类项目赴国(境)外学习并获本校和国(境)外大学学位的。

(二)非学位学习项目:即学分转换项目,指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合作大学进行一个学期以上两年以内的课程学习,回校后可申请学分转换。

(三)短期学习交流项目:指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赴国(境)外进行一个学期以下课程学习、实习、寒暑期访学营、学术竞赛、国(境)外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四条 落实“规范、专业、服务学生”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以下简称“国际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等共同负责交流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一)国际处主要负责校级层面国(境)外学生交流项目的开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学生的遴选,指导并帮助学生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二)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计划的审核,学生在国(境)外所修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和学籍管理。

(三)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事务管理。

(四)各学院负责对学生申请出国(境)事宜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精神状态等方面,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负责办理获批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报到等相关手续;负责在学生交流学习期间与其保持联系,做好交流生的意识形态教育和跟踪管理工作。

(五)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负责对相关交流项目的信息和数据做好梳理和统计,并及时报送国际处汇总。

 

第四章 申请与选拔

第六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无不良生活习惯,无违纪、违法或受处分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符合合作高校提出的成绩(绩点、排名或平均分)要求。

(四)有较强的外语能力。

(五)符合交流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申请与选拔程序如下:

(一)报名:本科阶段开展的学位学习项目、非学位学习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宣传,学院负责遴选、笔试及面试;硕博阶段开展的学位学习项目、非学位学习项目,由研究生院和学院联合组织宣传、遴选和录取工作;短期学习交流项目由国际处和各学院联合组织宣传、遴选等工作。

(二)审核:学院初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会同国际处进行综合审核。

(三)选拔:国际处、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按项目要求组织考核,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

(四)公示: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国际处将拟推荐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方可派出。

 

第五章 派  遣

第八条 已确定由学校派出的学生须签署《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责任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学生须根据项目规定向合作高校缴纳各类相关费用,同时按照广东海洋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缴纳校内相关费用。

第九条 学生须按合作高校的要求购买相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合作高校没有强制保险要求的,应在学校指导下自行购买相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如交流生未购买相关保险,在交流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其全部责任和费用由交流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学生获得合作高校录取通知书后,除特殊情况外,均需自行办理相关证件和出入境手续。学生可向学院、国际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申请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相关辅助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出国签证或出境许可后,须按项目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行前培训。


第六章 学籍管理和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我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回校后凭合作高校的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可一次性申请课程成绩的认定和学分转换,具体按照我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通过学校交流项目申请并获得合作高校的录取资格后,未经职能部门和学院的许可,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否则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继续参加其他交流项目的资格。如申请退出时,已产生相关费用,由学生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 学生到达合作高校后,应于一周内将其在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老师,并定期向联系老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负责老师须密切掌握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状况。学生应及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并登记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在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和合作高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利益的事;遇到意外事件或重大事件应及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八条 交流学习期满后,学生须按时返回学校,及时办理返校手续,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未经批准,逾期不返校办理相关手续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参与各类交流项目和申请经费资助的资格。各有关学院须对交流学习返校后学生的思想等方面进行进一步审查。

第十九条 学生在外期间如需终止学习提前返校,须由本人提前向学校与合作高校分别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擅自终止学习者,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处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特别是高水平大学的学习交流项目,按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要求进行选派和相关的管理工作,具体参照以上各项要求执行,学院须及时将派出交流学生的信息报送国际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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