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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外事〔2021〕1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21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和第四届党委常委会第10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1年1月7日


广东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切实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分别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其办学活动均须严格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不包括以校际交流形式与国(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培养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和学生在校期间的出国交流和培训。

第三条 我校鼓励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原则,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及提升我校学科建设为目的,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际能力、通晓国际规则、能参与国际事务合作与竞争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若合作办学学院发生变化,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自动进入或退出。领导小组负责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规划与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议合作办学管理相关规定;

(二)审议合作办学发展规划、预算、决算;

(三)审议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四)推进与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根据《条例》要求,我校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合作双方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双方人员共同组成,中方成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对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校内相关单位与外方教育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后,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申办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探讨签署协议事宜。

第七条 我校与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举办各种层次的学历教育,必须由双方签署合作办学协议,符合《条例》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协议签署后,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所涉及的学院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所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设立与实施均需获得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招生等办学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所涉及学院须于每年1月份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上一年度的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报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以便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由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与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所涉及学院具体实施。开展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管理与实施的主要职能部门及相关学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1.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的制定、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2.负责与外国教育机构沟通联络与协议签署;

3.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相关学院进行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申报与复审;

4.协助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所涉及学院聘任与管理有关外籍教师和外方管理人员;

5.监督检查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的实施,每年对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跟踪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在国外的教育教学活动;

6.负责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学生出国学习的相关工作;

7.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务处

1.负责组织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层次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

2.负责对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本科层次的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

3.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层次的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归国后的学分认定、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核工作;

4.协助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层次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

(三)研究生院

1.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层次的招生录取、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

2.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3.负责组织制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层次的培养方案、课程大纲,核定毕业和学位授予的学分要求;

4.负责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和学生归国后的学分认定等工作,负责中方学位授予等工作。

(四)财务处

1.教育收费申报与备案;

2.负责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的收支、财务核算及管理工作;

3.配合内外部审计监督。

(五)学生处

1.负责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本科生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及录取等工作;

2.负责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学生毕业就业指导工作;

3.负责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学生思想教育管理。

(六)教育质量控制与评估中心

1.依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负责对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进行年度办学质量评估;

2.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进行专业评估。

(七)相关学院

1.在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优质教育资源引进计划;

2.参与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设立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项目审批;

3.协助学生处做好相关专业的招生、就业及其宣传工作;

4.负责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制定与落实工作;

5.负责合作机构或合作项目的学生学籍注册和教育教学活动等管理工作,包括出国学生的日常管理;

6.提交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项目教育部复核、评估所需资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提交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上报;

7.协助财务处制定报上级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向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年度预算与决算;

8.具体负责合作机构与合作项目的年度审核与专业评估工作。


第五章 经费分配与使用

第十三条 我校合作办学支出按合同及时拨付给外国教育机构。扣除拨付外方的支出外,5%-10%纳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费及发展基金,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管理,用于合作办学的申报、复核、评估、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学校综合管理费用及公共设施使用费、合作办学所涉及学院的办学成本支出,如课时费、联合实验室建设、合作办学专业的教学与人才培养、教师海外培训、教科合作、与专业建设有关的工作等根据具体项目约定另行制定细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与外方签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无效,造成学校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获批准,擅自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学校将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依法获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在办学过程中要依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办学,如文件未作明确规定,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的合作办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则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1年1月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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