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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2022〕16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业经2022年校长办公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2年4月7日


广东海洋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的招生、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港澳台学生是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全国联招”、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学测生等,经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港澳台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港澳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适用于广东海洋大学有关教学及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党委统战部等部门归口管理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工作。其职责分别是: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全校港澳台学生的统筹协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教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教学计划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及时将在校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变动等情况报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备案。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招生工作,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就业指导等服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统战部统筹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单位部门要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五条 港澳台学生录取方式和报考专业以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

第六条 港澳台新生入学时须持加盖公章的《录取通知书》报到。

第七条 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包括填报志愿表、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九条 港澳台学生品学兼优者,除参加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奖学金评审外,可参评学校普通奖学金。

第十条 港澳台学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广东海洋大学学生手册》,有违纪行为的,依照《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在校内单独或与内地学生共同成立学生社团组织,需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入住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遵守《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按规定参加学校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其他有关港澳台学生的具体规定由各相关部门组织制定,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校〔2019〕3号)终止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2年4月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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