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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外事〔2026〕2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26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6年7月10日


广东海洋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留学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发挥奖学金机制提升培养质量的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第9号)、《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187号)》、《广东海洋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面向来华留学生的国家级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奖’),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设立,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并与有关国际组织共同设立专项的各类奖学金项目的总称。

(二)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省奖”),分为新招收留学生奖学金和在校留学生奖学金。

(三)我校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校奖”),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我校来华留学学历生。

第四条 国奖的申请及评审,参照教育部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省奖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有效外国护照,身体健康,对华友好。

(二)新招收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按时到校报到注册。

2.具备良好的学术水平和明确的学习计划。

3.本科申请人年龄限制在30周岁及以下;硕士申请人年龄限制在35周岁及以下;博士申请人年龄限制在40周岁及以下。

4.本科申请人须已具有高级中学或以上学历证书;硕士申请人须已持有学士或以上学位证书;博士申请人须已持有硕士或以上学位证书。

(三)在校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2.已在我校接受正式学历教育课程一年(含)以上,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品行端正,且每学期按时报到注册;过去一学年度无休学、退学,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记录。

3.学业成绩优异,学习表现获得师生的一致认可,上一学年度必修课成绩均在80分(良好)及以上。(非必修课程不及格或缺考者不能参评。)

4.对于已在本校就读两年(含)以上的本科、硕士或博士申请人必须有除学业成绩单之外的其它新学业成果(如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汉语水平考试等)方可申请。

5.申请者除须符合上述相应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

第六条 省奖金额标准(具体以省教育厅当年最新的通知文件为准)

1.本科生:10000元/年;

2.硕士研究生:20000元/年;

3.博士研究生:30000元/年。

第七条 校奖申请人必须满足上文第五条中全部要求。

第八条 校奖内容及标准

等级

奖学金标准(按常规学制计算)

本科生

硕士生

一等

名额占比50%

学年度学费和住宿费(全免),并提供奖学金1600/

二等

名额占比30%

学年度学费和住宿费(半免),并提供奖学金1200/

三等

名额占比20%

学年度学费和住宿费(全自费),并提供奖学金700/

博士生

全奖

名额占比100%

额度覆盖学年度学费和住宿费,并提供奖学金2200/

备注

奖学金年限按常规学制计算,不含延期学习年限

第九条 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由国际交流合作部、国际教育学院及从事留学生培养的教师代表组成的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工作,审核材料的有效性,处理相关申诉。

第十条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须在申请截止日期前按时按要求提供以下纸质材料,逾期不予接收。

(一)新招收留学生奖学金材料要求:

1.新招收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或《广东海洋大学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两封原毕业学校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

3.一份学习计划;

4.成果佐证材料。如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汉语学习等,要求详见附件《广东海洋大学来华留学生综合测评计算方法》。

(二)在校留学生奖学金材料要求:

1.在校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成果佐证材料。如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汉语学习等,要求详见附件《广东海洋大学来华留学生综合测评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申请须遵循以下流程:

(一)符合条件者在申请日期截止前提交申请材料到国际教育学院;

(二)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申请材料后给予公示;

(三)评审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讨论,确定推荐名单;

(四)公示后,报送材料。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申请一般在八月下旬截止,具体日期以上级通知为准。申请材料有效期为上一学年度奖学金申请截止日期后和本学年度奖学金申请截止日期之前。

第十三条 根据综合测评总分降序排列,结合奖学金名额,从高到低依次划分各奖项推荐名单。如有出现换算后的综测分数相同的申请人,优先推荐HSK汉语水平考试等级和(同等级)成绩较高的申请人。成果业绩要求详见附件《广东海洋大学来华留学生综合测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省奖推荐名额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分配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小组应按时在广东省教育厅规定的评选期限前确定当学年度的省奖推荐名单,广东省教育厅对省奖最终获奖名单拥有决定权。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度不能同时获得国奖、省奖、校奖。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即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金,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国奖和省奖最终名单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一次性发放。校奖按照每月为单位发放。奖金发放方式应符合广东海洋大学相关财务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资格:

(一)在学期间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者;

(二)参评学年度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被解除者;

(三)参评学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学年度出现不及格课程记录;

(五)在参评学年度保留学籍或休学者;

(六)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者;

(八)被认定有其它情形不宜参评者。

(九)不按时(具体日期详见当月通知,原则上不晚于每月9日)签名确认月度奖学金发放表者,将被取消当月度的奖学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部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来校留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校研究生〔2020〕13号)文件仅适用于2024级及以前的在校生,有效期至2024级留学生正常学制结束之日,期满自动废止。


附件:《广东海洋大学来华留学生综合测评计算方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6年7月15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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