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业经2026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6年7月10日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费和住宿费(以下简称“学宿费”)收缴管理行为,强化学校资金规范化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学校正式在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及留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包括学年制学费、学分制学费,以及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重修课程、延长学习年限等按规定另行计收的相关学费;所称住宿费,指入住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的学生,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用。
第四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学生应强化法治意识与诚信观念,自觉、足额缴纳学宿费,严禁无故拖欠。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学宿费收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学宿费收缴工作规范、有序、高效推进。
第六条 财务部作为学宿费收缴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学宿费收缴相关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统筹组织学宿费收缴、财政上缴及资金返拨入账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相关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部组织各学院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与诚信教育,严格落实限制无故欠费学生在校相关权限,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二)教务部、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部负责将学生缴费情况与学籍管理、课程选修、成绩管理等工作严格挂钩,及时将学生转专业、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学籍变动信息同步至财务部,确保信息传递准确、及时;
(三)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部进一步完善“奖、贷、助、勤、补、免、减、偿”八位一体资助体系,及时将学生学宿费缓缴申请及审批结果反馈至财务部,保障资助政策与缴费管理有效衔接;
(四)后勤保障部建立健全学生住宿变动登记制度,及时将学生住宿调整、退宿等变动情况同步至财务部,确保住宿费收缴标准与学生实际住宿情况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各学院是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缴纳学宿费的责任主体,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学生开展法治教育与诚信教育,做好本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缴费观念和责任意识。
(二)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学宿费欠费催缴工作,通过财务部官网、学校统一结算平台查询学生缴费、欠费情况,建立跟踪台账,常态化开展催缴工作;对无故欠费学生,应及时将其欠费情况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明确缴费期限,督促其按期足额缴费。
(三)精准摸排学生欠费原因,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协助其落实各类资助政策,保障其正常完成学业;对因家庭突发变故暂时无法缴纳学宿费的学生,引导并协助其依规办理学费缓缴手续。
(四)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对无故欠费学生依法依规限制其在校相关权限,确保缴费管理规定落地执行。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学费标准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通过学校官网、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等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条 学费收费分为学年制收费和学分制收费,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留学生执行学年制收费政策;
(二)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普通本科生”)执行学分制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 学年制收费执行下面文件规定:《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9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
第十二条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正常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其应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总额(不含双学位、辅修、重修课程的学费)。学校严禁跨学年预收学费。
(二)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量计收;
(三)学分制学费总额(元)=专业学费标准×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
(四)专业学费标准(元/学年)=(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
(五)应修最低总学分数,系指该专业该年级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的毕业及授予学士学位所需总学分,扣除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含文体艺术综合素质实践、专业创新创业综合实践学分)后的学分数。
第十三条 学分制收费的收取与结算规定如下: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日之前,学生按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当学年学费;该学年末,学校根据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核算学分学费总额。实际应缴总额高于已缴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缴费时一并补缴;实际应缴总额低于已缴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缴费时予以抵减,以此类推,直至学生毕业结清全部学费。
第十四条 普通本科生依据《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新修读课程的,按该课程对应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普通本科生在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额外修读其他课程的,需按所修课程对应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普通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位的,专业学费按学校公布的标准计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主修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缴纳,每学分100元。
第十七条 学生调整专业的,自专业调整之日起,按新专业对应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专业调整当年,若学生已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缴纳费用,按新专业收费标准进行核算,实行多退少补;以往学年已缴纳的学费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后复学的,按其录取当年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复学后调整专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合作协议赴外校交流学习的普通本科生,交流学习期间需按本校相关标准缴纳专业学费,返校后无需缴纳交流期间所替换课程的学分学费;若两校合作协议对学费缴纳有特殊约定,按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实际学习年限、实际修读学分和实际住宿情况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后,按照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按学年统一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生调整宿舍的,自宿舍调整之日起,按新宿舍对应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调整当年,若学生已按原宿舍收费标准缴纳费用,按新宿舍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通过学校统一结算平台办理学宿费缴费手续。学生应及时登录该平台查询自身缴费、欠费情况,缴费成功后可在平台查询、下载收费电子票据,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第四章 欠费及缓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日之前,按学校规定足额缴清当学年学宿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视为欠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宿费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申请助学贷款并完成校内备案手续。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学费及住宿费;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则上视为无故欠费。
第二十六条 欠费学生获得的“助、贷、奖”等各类资助款项,应优先用于缴清所欠学宿费,确保欠费款项及时结清。
第二十七条 对无故欠费学生,相关职能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限制其在校权限:
(一)不予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
(二)限制其成绩查询、课程选修等相关权限;
(三)取消其当学年评优、评奖资格;
(四)无故欠费超过2周未注册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启动退学相关程序,并提请学校依法依规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前,必须缴清所有学宿费及相关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参军入伍、提前结束学业或经学校批准转学的,可持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财务部办理退费手续,具体退费标准如下:
(一)学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每学年按10个月核算,在校时间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二)学年制学费:退费金额=每学年学费标准÷10个月×(10-实际在校月数);
(三)学分制学费:专业学费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计算清退,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学分情况核算清退;
(四)住宿费:退费金额=当学年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实际在校月数)。学生中途不在校住宿但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不予办理住宿费退费。
第三十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实际入读的,学校退还其实际缴纳学宿费的90%;学生已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含军训、上课、实习等)的,视为已入读,不再按此标准办理退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已缴纳的学费不予退还:
(一)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刑律被学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学校全额退还其当学年已缴纳的学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接受学校内部审计及上级部门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6级(含降入2026级)及后续入学的学生。原《广东海洋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务〔2021〕16号)待2023级、2024级、2025级学生毕业后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