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务工作 - 正文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财务〔2026〕10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业经2026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6年7月10日


广东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因公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国内出差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上级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下同]以外区域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以及湛江市常驻地以内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标准、事前审批、据实报销、超支自理、科研经费适度放宽原则。

第四条 经费分两类管理:

(一)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等校外获取的科研经费,不含校选课题经费和科研启动费;

(二)非科研经费:财政拨款、校内预算资金、其他资金等校外科研经费以外的资金。

第五条 各单位应立足工作实际,遵循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强化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控出差规模、出差人数与天数。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规范公务出行行为,严禁无实质公务的学习、考察、调研等活动及变相旅游,严禁报销因私费用。

 

第二章 因公出差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机制,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完整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出差审批表》(附件1)。

(一)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科研经费负责人审批。

(二)使用非科研经费出差的,由单位(或部门)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出差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出差,同步执行学校干部离校报备审批规定。


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汽车、火车、轮船、飞机、长途客车等合适的交通工具,并按照不高于规定等级凭据报销。标准如下:

人员类别

人员范围

    标准

科研经费

非科研经费

火车

(含高铁/动车)

轮船

飞机

火车

(含高铁/动车)

轮船

飞机

一类

部级、院士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二类

厅级、正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公务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三类

处级、副高(含博士)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四类

科级、中级及以下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原则上不乘坐

注:管理岗位“双肩挑”人员,按所任职管理岗位等级标准执行;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主持或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下同)

(一)乘坐长途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的,凭票据实报销。

(二)厅级及相应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允许1名随行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使用其他经费出差的科级、讲师及以下其他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确因工作需要,事前经项目负责人审批。

(四)晚20:00至次日7:00乘车时长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12小时,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可按对应席别卧铺标准报销。

(五)出差人员乘火车(动车、高铁),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八条 乘坐汽车、火车、高铁、动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费一份,多买费用自理,单位统一投保的不得重复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因公确需租赁车辆出行的,出差人员须提交情况说明,事前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并取得合法合规报销票据,可据实报销租车费用、燃油费及通行费等,不再发放定额包干市内交费。

第十条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驾驶私家车出差。教职工在开展考察、调研、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交通条件限制,确有必要自驾前往的,事前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按我校现行《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管理办法》原有规定单独执行。


第二节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控制,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标准如下:

人员类别

人员范围标准

科研经费住宿费标准

(元//天)

非科研经费住宿费标准

(元//天)

北京市、上海市、三亚市、深圳市、广州市(五市)

其他地区

北京市、上海市、三亚市、深圳市、广州市(五市)

其他地区

一类

部级、院士

1000

900

800

700

二类

厅级、正高

800

700

600

500

三类

处级、副高

(含博士)

600

500

500

450

四类

科级、中级及以下其他人员

500

450

450

400

(一)出差人员出差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50%以内凭票据实报销。

(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线下举办期间,在广州市内发生的住宿费可以执行上浮后的标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应不超过其职务级别相应的住宿费标准,超支部分自理。


第三节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100元/人不再报销餐饮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干:80元/人,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教职工单次出差天数超过10天的,自第11日起仅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定额包干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

(一)主办方统一承担伙食的,仅计发往返在途期间伙食补助。

(二)主办方统一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重复领取定额包干市内交通费。

(三)长期外派、挂职、脱产进修、驻点工作人员,仅报销往返在途差旅,驻点工作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因工作需要市内交通费可凭票据实报销,不再发放定额包干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学生助理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确需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非科研经费出差,仅报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在常驻地和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以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为限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来访学者来校交流或外出公务协作,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务在湛江、阳江两校区间往来,仅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及发放在途补助,不予报销工作期间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因公前往吴川机场开展人员接送工作的,仅报销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四节 湛江市常驻地以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湛江市常驻地以内从事公务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据实报销,乘坐滴滴等网约车平台出行,需提交行程单。必须在外买食者(不含早餐),由工作人员提供情况说明(能证明公务活动时间,附有关通知或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签批,可领取40元/餐•人的伙食补助。


第四章 其他差旅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地区)或未将常驻地作为出差起止地的,报销时需在出差审批表上说明实际公务行程及天数,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往返出差目的地与常驻地之间的同类交通工具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公务实际天数及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在“五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内出差,由对方单位开具工作证明后,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若出差期间遇 “五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差旅补助须扣除节假日天数进行发放,住宿费按扣除节假日的天数计算是否超标;若节假日仍未停止公务活动,须对方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调动、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入学校所发生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报销范围及标准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及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探亲差旅因不属公务旅差,无需填写《出差审批表》,探亲差旅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校人事〔2014〕14号)的有关规定,探亲费由人事处审批。除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教职工可报销火车硬卧车票外,可报销的交通工具票据为汽车或火车硬座席票(包括高铁二等座)。按照可报销交通工具直线双程车票以汽车或火车硬座席票(包括高铁二等座)上限、中途必须转车停留1天,住宿费限每人次300元内凭票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每人次80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在职职工4年一次探亲差旅费扣除工资前两项的30%)。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的报销

(一)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二)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文件等凭证。

(三)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原则上发放至出差本人。

第二十八条 行程中票据应当连续完整。行程无法闭环或票据缺失的,需做出说明,提供行程订单、会议佐证且经经费负责人审批,可正常计发补助;无佐证材料的,仅报销有效票据,不予计发对应区间补助。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对公务活动及票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本单位及项目组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及项目组的出差审批、经费使用负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层级标准、审批手续、票据合规性,超标准、无审批、不合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管理工作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责令整改,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可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党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构出差事项、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承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阳江校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类专项经费及校外科研经费,已有专项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未制定专项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务〔2018〕8号)、《关于调整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的通知》(校财务〔2018〕16号)等文件同时废止。本校原有省内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包干文件(校财务〔2021〕13号)继续有效,不适用本办法第三章公共交通条款,单独执行。


附件:广东海洋大学出差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6年7月15日 印发

Copyright ©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2011-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海洋大学   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06058882号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 湛江市 麻章区 海大路1号  邮编:524088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