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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海大纪〔2020〕6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业经学校纪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根据学校党委意见,该办法由学校纪委发文实施。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5月27日


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工作办法(试行)》《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有关要求,保障党员干部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切实为敢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

第三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部门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教育工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形成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合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诬告陷害行为,是指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经核查发现,以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证据为导向,既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又要防止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三)保障合法权利。坚持鼓励实名举报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并举,既要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监督权利,又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信访举报的分析甄别,要严格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中,如涉嫌利用信访举报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监察对象的,属于本办法查处对象。

第八条 涉嫌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一)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媒体等方式恶意举报的。

(二)策划、指使、唆使、煽动、强迫、雇佣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恶意举报的。

(三)其他具有利用信访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情形的。

第九条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工作步骤:

(一)受理。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应按规定及时受理。

(二)认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信访举报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校纪委会讨论后,提请学校党委认定,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调查。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四)审核。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对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把关。

(五)审理。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成立审理组,按审理“二十四”字方针进行审理,形成内部审理报告。被查对象为处级及以上干部的,经学校纪委会研究,报学校党委审批后,按规定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理。被查对象为科级以下干部的,经学校纪委会研究后,形成审理报告。

(六)审议。调查情况、审理意见经学校纪委会研究后,报学校党委研究后形成处理意见。

(七)实施。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学校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实施执行。

第十条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二)通报。

(三)诫勉谈话。

(四)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五)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六)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情节较重或严重的认定依据:

(一)捏造歪曲的事实足以使被举报人达到党纪国法追究的。

(二)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策划、指使、唆使、煽动、强迫、雇佣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的。

(五)明知其反映的问题已经过纪检监察部门核查认定失实,仍就同一问题继续恶意举报,散布谣言的。

(六)引发重大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认识存在偏差而导致错告、误告、举报失实的,不认定为诬告陷害。但如果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况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对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的,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受到诬告陷害影响的党员干部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查处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严肃信访举报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无故拖延、压案不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泄露案情、以案谋私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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