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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规划〔2024〕10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24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4年7月27日


广东海洋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统称“冲补强”计划)、《广东省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2021-2025年)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科教〔2022〕181号)和《广东海洋大学高等教育“冲补强”提升计划--“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建设方案(2021-2025年)》(广海大党〔2022〕16号)(以下统称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的组织实施坚持目标管理和绩效导向,采取整体规划、保障重点、统一投入、分类实施、分级管理、分期建设、综合考核、动态调整的综合化管理模式。

第三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实行学校、项目承担单位两级管理模式下的项目制管理,按照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类别设置一级建设项目,一级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分解为若干二级项目。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冲补强”计划--“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专项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申报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高水平大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高水平大学建设和改革的全局性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高水平大学总体建设和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审定高水平大学年度建设和改革方案、预算计划、绩效考核报告和结果等;

(三)统筹协调解决建设与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牵头承担主要建设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部,实行协同工作机制,主要负责落实高水平大学建设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拟订项目管理规范,组织项目实施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组织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与改革总体方案、年度建设与改革方案、预算计划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编制;

(四)组织相关部门建立高水平大学建设滚动项目库,负责项目库的日常管理;

(五)组织高水平大学建设过程管理与协调推进、年度和中期评估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协调处理高水平大学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推广、宣传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成果;

(八)做好归口管理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明确项目管理的归口部门和单位。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统称“归口管理部门”)是归口项目建设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归口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对归口管理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规划、论证、遴选、建设、检查验收、归档管理等工作,对归口管理项目定期进行业务督导;

(二)制定和实施归口管理项目遴选评审标准、管理制度;

(三)对归口管理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监测评估和跟踪分析,协调解决归口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四)做好归口管理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是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和项目库的设立、汇总编制资金预算,审核项目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办理项目入库、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本单位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推进、督促本单位建设项目实施,监督项目执行与资金使用,组织绩效自评,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等。

第十条 各项目组是各类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管理和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建设全权负责,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做好项目的中期检查、年度总结、结项验收等工作,接受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整体工作部署和建设任务分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按业务分工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项目纳入学校发展性项目库进行管理。学校根据建设方案编制项目资金滚动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项目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项目建设周期与广东省“冲补强”计划建设周期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学校对照事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按照“必需、成熟、聚焦”的原则组织项目入库,年度建设项目按“征集项目-审核入库-立项启动”流程进行遴选,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确保项目纳入预算后即可立即执行,未入库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一)征集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建设方案重点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向校内征集项目和组织项目论证评审并完成立项程序,按照轻重缓急推荐入库项目。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入库项目清单和年度实施计划等材料经过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学校每年组织下年度发展性项目征集入库工作的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征集下一年度入库项目。

(二)审核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和有关要求、项目征集储备及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结合学校年度总体预算安排,编制学校下一年度建设总体方案、入库项目清单和预算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和学校会议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入库项目。

(三)立项启动。每年年初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结果和实拨资金,组织对年度建设总体方案和入库项目预算计划进行调整,形成学校当年出库建设项目清单及资金安排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学校会议审定和进行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校内发文启动项目建设,财务部同时下拨项目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经学校正式立项后,其项目实施计划(包括申报书或任务书、绩效目标清单、建设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预算计划等)即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确保达到预定目标和预算绩效。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和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和项目组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冲补强”计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学校自筹资金。

第十七条 预算与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的预算与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广东省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2021-2025年)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科教〔2022〕181号)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严格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学校与项目建设计划相关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执行;如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一)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人员经费支出应当聚焦学科建设,支持一线教学,加大对“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力度,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二)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三)维修费。指用于与项目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必要升级改造、修理、维护所发生的支出。

(四)业务费。指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实验材料费、科研业务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等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学校建设规划,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基建补助和“提毛”综合奖补资金除外)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基础建设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纳入教育部相关共建项目除外)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实施。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确有必要调剂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审批后才能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设备或服务,其论证、采购、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使用“冲补强”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成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成效评价机制。高水平大学建设实行过程考核与周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年度自评、中期评价、期满考核”绩效考评机制,定期对重点任务、重要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单独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各类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要同时按照要求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评价。

(一)年度自评。每年年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对照学校和学科建设方案以及分年度预期建设成效,对年度的改革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水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自评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年度考评。

(二)期中评价。建设中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对照学校和学科建设方案和预期建设成效,从学校改革实施、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学科水平、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开展期中自评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期中考评。

(三)期满考核。建设期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从建设目标完成度、建设成效、体制机制改革成效等维度对学校建设及学科建设进行多元评价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期满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动态调整和激励约束机制。学校把建设成效评价结果作为各归口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承担单位及建设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承担单位及建设项目,予以整改、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个别项目因客观原因造成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无法达到预期或项目资金在每年11月前仍未执行完毕,将全部统筹至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中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失误、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或者工作消极不作为等导致建设任务无法顺利完成,或给学校建设成效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实施相关文件,制定本部门归口管理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执行流程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水平大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规划〔2023〕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4年7月27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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