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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人事〔2023〕32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挂职(借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挂职(借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23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和第四届党委常委会第2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3年11月21日


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挂职(借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挂职(借调)工作,加强挂职(借调)人员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职人员,是指由学校选派到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挂任一定职务的人员;所称借调人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到国家部委及下属机构、省内相关业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含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职工挂职(借调)的选派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对挂职(借调)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挂职(借调)人员选派

第五条 挂职(借调)人员基本条件:

(一)政治可靠,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相应的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一般应在本校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高级职称人员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五)不宜挂职(借调)的情形: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立案审查或调查的;因提拔、调任、新录用或聘用等原因,尚在试用期内的。

第六条 挂职(借调)人员选派程序:

(一)挂职人员选派流程:根据具体挂职岗位要求,挂职人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挂职(借调)申请表》(见附件),由党委组织部按程序进行选派,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报有关单位。

(二)借调人员选派流程:借调单位或校内相关单位与组织人事部门函商借调事宜,明确借调事由、借调人选的条件、薪酬待遇及借调时间等;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业务归口部门提出借调建议人选,借调人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挂职(借调)申请表》(见附件),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函商借调单位,其中处级领导须经党委常委会同意;借调单位原则上正式发借调函。

第七条 挂职(借调)人员工作职责:

(一)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自我管理,挂职(借调)期间服从接收单位工作安排,严守工作纪律,积极学习接收单位的业务知识和好的工作方式方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挂职(借调)干部要自觉强化廉洁从政意识,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二)发挥纽带作用,服务学校发展。充分发挥挂职(借调)人员在学校和接收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联系、沟通、协调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学校最新发展情况,自觉维护学校良好形象。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按规定向学校转达上级有关最新精神,服务好学校高质量发展。

(三)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挂职(借调)人员管理

第八条 挂职(借调)人员由学校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

第九条 挂职(借调)人员具体工作形式和工作任务由学校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挂职工作时间一般为一年,借调工作时间一般为半年。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与接收单位确定具体工作时间。

第十条 挂职(借调)人员应定期向学校汇报个人工作情况及思想状况,对挂职(借调)工作进行总结并参加学校年度考核。挂职(借调)期满后,对挂职(借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由接收单位出具书面的挂职(借调)期间工作鉴定意见,返校后将工作总结和鉴定提交至组织人事部门和所在二级单位。

第十一条 挂职(借调)人员派出前应与所在单位做好工作交接,挂职(借调)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报到,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返岗工作。挂职(借调)人员未及时返校报到的,按《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挂职(借调)时间超过6个月的,根据挂职(借调)单位要求确定是否转接党组织关系。

第十三条 挂职(借调)人员因身体情况、家庭状况、工作需要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挂职(借调)的,由学校和接收单位协商终止或调换人选。


第四章  挂职(借调)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 挂职(借调)人员在挂职(借调)期间原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不变。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借调)期间按照专业技术级别系数发放管理绩效。

第十五条 挂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受工作津贴,工作津贴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核算,标准如下:

(一)接收单位在本地的,寒假、暑假期间仍在挂职(借调)单位工作,相应按照寒假1个月、暑假1.5个月,全年按照最高上限2.5个月发放工作津贴,标准为2200元/月。

(二)接收单位在广东省内异地的,挂职(借调)期间发放工作津贴,标准为2100元/月(含伙食补助)。

(三)接收单位在广东省外的,挂职(借调)期间发放工作津贴,标准为3600元/月(含伙食补助)。

第十六条 接收单位在异地的挂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城市间往返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接收单位在广东省内的,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每月据实报销本人4次往返交通费,每月不超过4次。

(二)接收单位在广东省外,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每月据实报销本人1次往返交通费,一年不超过12次。

(三)城市间往返在途期间,不再发放《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 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在异地的挂职(借调)人员,如接收单位提供住宿,因住宿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小区公摊电费、公摊水费、公摊污水费、垃圾处理费(不含个人水电费)等公共费用,凭票据和相关证明实报实销;如宿舍中不提供基本家具,且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由接收单位开出书面证明,参考《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差旅住宿费标准,学校按照所在地区(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30天*40%定额包干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发放金额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核算。如接收单位无法提供住宿,确需自行租房的,学校给予报销租房费用。单人租住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双人租住面积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租房费用标准参考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一定比例执行。租房月租金(含公共费用)最高上限按照所在地区(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30天*40%执行,租房费用(可额外含一个月房租作为中介服务费)凭票据在最高上限范围内实报实销。对接收单位在北京市、上海市等地,租房费用成本确实超出以上标准的,由挂职(借调)人员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作一事一议处理。

第十八条 挂职(借调)人员享受上述待遇后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等费用。

第十九条 接收单位如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学校驻地市委市政府除外),借调人员不享受上述待遇,一般由借调单位解决。借调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不享受上述待遇,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挂职(借调)期间,挂职(借调)人员可自行购买保额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凭购买凭证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第二十一条 结合接收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意见,挂职(借调)人员在挂职(借调)期间的工作业绩和表现将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对挂职(借调)工作期间表现突出者,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挂职援疆援藏、乡村振兴工作的教职工按照特定管理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学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24年1月1日仍在挂职借调的人员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挂职(借调)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3年11月21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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