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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文件

广海大党〔2020〕144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校第四届党委常委会第10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

               2020年1231



广东海洋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推进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海洋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指以广东海洋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主要包括: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阵地建设与管理,学校新闻的采编、审核与发布,对外新闻宣传管理,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与奖励等。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的重要途径,展示教育改革发展成就的重要窗口,加强舆论引导和文化建设的重要渠道,对塑造学校形象、提升学校声誉,凝聚发展共识、推进改革创新,促进师生间、部门间、行业间的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为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海洋大学提供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五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性原则;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四)坚持正面宣传为主。

第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遵循安全保密原则,依照《广东海洋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广海大党〔2015〕82号)及其他保密制度加强对宣传报道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组织领导对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重大任务的统筹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领导履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是学校党委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行新闻宣传工作职责:

(一)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内、对外新闻宣传活动;

(二)制定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建设、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舆论引导,做好学校舆情分析及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敏感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应对,研究拟定重大敏感问题宣传口径;

(五)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学院党组织书记、其他二级单位(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提出本单位(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审核本单位(部门)新闻稿件和舆情信息等新闻宣传内容。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指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简称宣传员),负责及时报送本单位(部门)的新闻信息,协助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完成相关宣传报道任务,接受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教育信息中心负责学校重要新闻宣传的视频摄制、后期剪辑、存档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及相关部门指导管理的学生媒体组织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协助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及相关部门做好微信、微博、新闻网、《广东海洋大学报》、广播台等校内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新媒体联盟统一管理,加强校内媒体与师生之间的互动。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宣传员和校内媒体学生记者组成校园记者队伍,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统一印制、发放校园记者证,实行备案管理。校园记者证是证明校园记者身份的唯一有效证件,校园记者开展新闻采访必须佩戴校园记者证。校园记者因离职或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校内媒体,记者证须回收或加盖注销章。各单位每年9月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提交校园记者备案名单。

第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和各二级单位(部门)要重视新闻宣传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必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确保不发生任何泄密事件。

第三章  阵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主要指学校主办和学校各单位自办的可以发布新闻宣传信息的平面媒体、影音媒体和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平台等。

第十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实行分级分类建设与管理。

(一)报刊、广播台等传统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广东海洋大学官网主页、新闻网、广东海洋大学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平台,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建设与管理,教育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三)各单位(部门)所建立的二级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由本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内容监督和宏观指导。

第十七条 网络宣传阵地的管理。

(一)校园网络宣传阵地范围包括网站、手机移动客户端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网络互动社区、手机报、网络视频等网络平台。各单位要加强网络宣传阵地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网络宣传工作,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发布程序,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网络平台负责人(或指导教师)具体负责的网络宣传管理工作体系。

(二)严格执行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此外,如各单位(部门)主管主办的网络宣传平台发布未经审批的学校重要新闻、未经授权的学校突发事件,有可能损害学校声誉,造成学校机密和师生隐私泄露的信息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党委宣传部约谈其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再次违规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网信部门注销账号,停止网络平台运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户外宣传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一)校园公共场所宣传设施(如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宣传橱窗、张贴栏、广告牌、报栏、横幅等)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设置和管理,其他单位(部门)需使用或新设立校园公共场所宣传设施的,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由党委宣传部审批;

(二)已划归各单位(部门)使用的宣传设施或各单位在楼宇内自行设置的宣传设施由各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并确保安全,宣传内容由本单位(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审批,落款须注明单位;

(三)校内各种宣传设施及宣传阵地应专栏专用,任何单位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悬挂或张贴各种商业性广告等未经批准的宣传品;

(四)校内各单位(部门)设计制作、悬挂、张贴、摆设的宣传品应安全可靠、干净完整、方正合规、大方得体,并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使用,使用期满后,即自行撤除。不得破坏学校的设施、影响校园的卫生和绿化,不得妨碍交通。宣传品若在使用期内损坏不能再发挥作用或影响校容校貌的,须立即收回;

(五)为保持校园干净整洁,校园内原则上不得悬挂横幅,鼓励各单位(部门)使用电子媒介进行宣传。

第十九条 校内经营场所销售出版物的管理。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勤集团外包的校内经营场所,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物,凡涉及境外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库等)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勤集团要严格把控好出版物的来源,在经营合同中应对此类宣传品有相应规定,并负有管理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建设中,涉及有关学校标识等文化符号使用的,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应规范。

第四章 学校新闻采编、审核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新闻实行二级采编制度。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重要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全校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学校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果和典型人物事迹等新闻的采编;

(二)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本单位及业务职责范围内创造性的工作成就,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创新举措,以及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会议、活动等新闻的采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新闻实行分级和分类审核制度。

(一)仅涉及本单位(部门)工作内容,且仅在本单位(部门)新闻发布平台发布的新闻报道,由本单位(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终审;

(二)在学校主页、新闻网、微信、微博、《广东海洋大学报》等校级媒体上发布的稿件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负责终审;

(三)各单位(部门)宣传员采写的、拟投送校级媒体的新闻稿件,须经本单位(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涉及外事活动的新闻稿件,还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审核同意;

(四)党委宣传部和各单位审核(部门)新闻稿件时,要对涉及学校发展数据、民族和宗教、保密等问题的事项严格审核,从严把关。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提交校级媒体的新闻稿件,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视新闻价值决定是否在学校媒体平台发布以及发布的栏目。有关常规性的工作、会议、活动等稿件,可在本单位(部门)网站等媒体平台发布,校级媒体平台一般不予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采写新闻稿件应注重时效,一般应在新闻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布或提交审核。

第二十五条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简化、规范校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

(一)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及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活动、礼节性会见活动、工作性座谈活动等一般不作报道;

(二)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减少单纯行踪性报道和会议活动进程性报道,同一新闻事件或同一场会议活动原则上只综合报道一次,并适当压缩篇幅;

(三)校领导新闻报道中的职务称谓根据会议活动主题内容确定,不必报道担任的全部职务,一般不超过2个;

(四)综合运用学校新闻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客户端等网络媒体加强对学校主要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校内其他新媒体视情况安排转载。

第二十六条 加强新闻报道统筹协调。

(一)校领导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并督促学校其他媒体落实有关规定。其他各二级单位(部门)不得随意发布关于校领导的宣传报道;

(二)涉及学校重大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安排;

(三)各单位(部门)主办的会议或活动,由各单位(部门)自行做好录音、摄影等新闻信息采集工作。有较大新闻价值和保存价值,需协助摄影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提出申请;需协助摄像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教育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学校新闻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各单位通讯员投送校级媒体的稿件,适合在校外媒体发表的,党委宣传部可直接推荐。

第二十九条 学校欢迎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一)由党委宣传部邀请或经党委宣传部同意的校外媒体记者进校采访,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二)各单位(部门)因工作和活动报道需要,拟邀请校外媒体记者来校进行采访的,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六章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

第三十条 实行学校重大新闻发布制度。学校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等,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组织新闻发布。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党委宣传部部长为第一新闻发言人,常务副部长为第二新闻发言人。

第三十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

(二)负责对学校重大事件,以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三)负责学校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发布,代表学校或指定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或组织邀请并配合记者进行采访;

(四)负责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学校新闻发布工作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三十三条 新闻发布的范围:

(一)学校重要政策、重大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  

(二)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成果及典型经验;

(三)学校及各部门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四)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学校突发事件等;

(五)对新闻媒体有关学校负面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六)其它应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三十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通稿或公布声明;

(二)组织邀请记者采访;

(三)答复记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四)通过学校官网主页、新闻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三十五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机制:

(一)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单位(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党委宣传部作为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协调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三)当发生重大的、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党委宣传部按照突发事件的舆情处置的规定,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和发布的准备工作,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新闻发言人负责及时准确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四)学校各单位(部门)应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为新闻发言人提供准确、全面的材料,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五)学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提高新闻宣传工作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六条 新闻发布的相关要求:

(一)凡属于新闻发言人发布范围内的新闻信息,只能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未经授权,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二)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经校党委同意(必要时要请示省委教育工委)后,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向社会媒体公布突发事件的过程和学校采取的措施;必要时可由党委宣传部组织社会媒体及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等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形成有利于事件解决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七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管理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是指在校园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事件。敏感事件是指可能对学校发展稳定大局造成重要影响,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

第三十八条 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应坚持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突发、敏感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部门)要尽快(第一时间电话通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通报事件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主要过程、危害情况、可控程度、初步处置措施等。在事件处置期间,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通报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条 突发、敏感事件的信息按照及时、客观和准确的原则,经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综合调查和详细核实,并经学校领导审定后,由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涉及到网络舆情的权威信息发布按《广东海洋大学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实施暂行办法》处理。未经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相关信息,不得接受校外媒体采访。

第四十一条 突发、敏感事件信息的发布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学校新闻发言人现场发布;

(二)通过学校官网主页、官方微信、微博等校级媒体发布;

(三)通过校外媒体发布。

第四十二条 突发、敏感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做好网上网下舆论的引导工作,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认识突发、敏感事件。不得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

第八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第四十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工作成效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新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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