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户外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第四届党委常委会第29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广东海洋大学户外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文化建设,规范校园户外宣传品的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学校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外宣传品包括在校园内公共区域设置的用于宣传、展示、指引、展览的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横幅、海报、展板、彩旗、拱门、道路指示旗、临时性指示牌、桁架、空飘、喷绘品等户外宣传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户外各类宣传品的设置、摆放、悬挂、安装、张贴(以下统称“设置”)等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户外宣传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审批制度,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主办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审批单位承担监管责任。要严把政治关和舆论导向关,确保用语用字规范,图片使用恰当。
第五条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户外宣传品在保证宣传效果的情况下,不应过分追求过大尺寸、精细工艺,避免铺张浪费。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设置户外宣传品。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学生组织(社团)发布的公告、通知等日常工作信息,须张贴在布告栏中,到期及时清理,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户外宣传品的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各类户外宣传品的内容、地点和期限等。各单位(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宣传品,均须提前3天通过“学校主页-一网通办-户外宣传品设置申请”表单中提交申请,上传完整资料,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宣传统战部审批。学生组织(社团)设置宣传品的,须经学生组织(社团)的指导单位对宣传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后,再向宣传统战部提交审批。
第九条 经审批准予设置户外宣传品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数量和期限设置,严禁在非指定和未经审批的区域设置户外宣传品。
第十条 校外单位不得在校内设置户外宣传品。如与校内单位合作举办活动需要设置户外宣传品的,由与其合作的校内单位提出申请,提前3天报有关责任单位审批。
第三章 内容、格式及摆放要求
第十一条 户外宣传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三)破坏民族团结,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四)宣扬宗教、邪教、迷信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五)损害学校声誉和形象,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其他不适宜在校园宣传的内容。
第十二条 户外宣传品设置位置及设置要求:
(一)可设置户外宣传品的地点主要包括:各校区大门外侧、校园主干道旁、食堂、运动场馆、公寓大院、图书馆、实验楼、会议场馆、学生活动中心、经营场所以及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设置的其他地点等。获得批准的户外宣传品须在规定区域设置,右下角标明责任单位及设置起止时间。
(二)校园内主干道、行政、教学、图书馆、体育场馆、会议场馆等楼宇周围,仅可设置校级层面重要活动、重要学术活动的户外宣传品;一般性活动、会议及学生社团的户外宣传品只能在学生活动中心、食堂、宿舍大院、运动场及相关单位区域内设置。
(三)户外宣传品的张贴、摆放和悬挂等,应当保证相关设施安全、牢固,保持宣传品整洁美观、无破损;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或者影响校容校貌;不得影响交通、照明、消防、电力、通信、燃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户外宣传品的设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天,带有商业信息内容的户外宣传品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如有特殊情况,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设置期限。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归属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宣传区域内户外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及时制止其他单位未经审批或超越审批设置的任何宣传品。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和各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户外宣传品所属单位(部门)、学生组织(社团)要随时检查所设置宣传品及固定设施、附属物的完整性,对由于天气等因素造成宣传品掉落、破损的要及时重新摆放或清除。宣传品设置到期后,应在2天内予以清除(包括绳子、铁丝等附加物)。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户外宣传品的设置、管理、审核负领导责任,经办人对户外宣传品的内容、设置及事后清理负直接责任。学校定期对校园内户外宣传品进行检查清理,对违反规定和管理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审批,在规定区域内设置宣传品的,由户外宣传品设置区域的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责令当事单位限期撤除;在规定区域外的公共区域设置宣传品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宣传标语张挂管理暂行办法》(广海大党〔201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