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组织:
《广东海洋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第四届党委常委会第30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
2026年6月5日
广东海洋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推进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对外彰显学校特色,树立良好形象,对内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凝聚发展共识,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海洋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指以广东海洋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主要包括: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阵地建设与管理,学校新闻的采编、审核与发布,对外新闻宣传管理,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与奖励等。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是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展示教育改革发展成就的重要窗口,是加强舆论引导和文化建设的重要渠道,对塑造学校形象、提升学校声誉,凝聚发展共识、推进改革创新,促进师生间、部门间、行业间的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根本遵循,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为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海洋大学提供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五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宣传工作原则。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四)坚持正面宣传为主。
第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遵守上级和学校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组织领导对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重大任务的统筹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领导履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党委宣传统战部是学校党委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行新闻宣传工作职责:
(一)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内、对外新闻宣传活动。
(二)制定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建设、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舆论引导,做好学校舆情分析及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敏感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研究拟定重大敏感问题宣传口径。
(五)指导、检查及考核各二级单位新闻宣传工作。
(六)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把握好新闻宣传工作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负责本单位新闻信息的挖掘采集和宣传报道;协助党委宣传统战部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书记、其他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本单位(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本单位(部门)重要新闻选题,指导建设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和平台,审核本单位(部门)新闻稿件和舆情信息等新闻宣传内容,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指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简称宣传员),作为新闻宣传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及时报送本单位(部门)的新闻信息、舆情信息,协助党委宣传统战部完成新闻宣传相关任务,接受党委宣传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一条 数智化教育中心负责学校重要新闻宣传的视频摄制、后期剪辑,并及时将相关材料转档案馆存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统战部及相关部门指导管理的学生媒体组织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协助党委宣传统战部及相关部门做好微信、微博、新闻网、《广东海洋大学报》、广播台等校内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校内媒体与师生之间的互动。党委宣传统战部管理的媒体学生记者(海浪传媒、广播台、校报记者团)纳入校级学生干部序列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队伍由各单位(部门)宣传员、校内媒体学生记者组成,宣传统战部实行统一备案。遇有重大活动,将为备案记者核发专用采访证件。该证件是现场采访的唯一有效身份凭证。
第十四条 建立新闻宣传工作常态化培训机制。
(一)党委宣传统战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新闻宣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涵盖政治理论学习、新闻采编技能、新媒体运营、舆情应对、保密知识等方面。
(二)各二级单位(部门)应积极组织本单位宣传员和学生记者参加各级各类培训。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统战部和各二级单位(部门)要重视新闻宣传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必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确保不发生任何泄密事件。
第三章 阵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主要指学校主办和学校各单位自办的可以发布新闻宣传信息的平面媒体、影音媒体和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平台等,包括学校及各单位自办的官方网站、报刊、广播台,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视频号、B站、小红书、快手以及其他新媒体平台等。
第十七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建设中,涉及有关学校校名(包括但不限于“广东海洋大学”“广东海大”“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GDOU”)、校徽等官方标识使用的,须严格遵守相应规范。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或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开办新闻宣传阵地。不提倡以班级、年级或校内临时性活动名义开办新闻宣传阵地。禁止任何个人以学校、学院、部门或校内组织名义私自注册和运营新媒体账号。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制作的各类宣传素材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实行分级分类建设与管理。
(一)报刊、广播台等传统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广东海洋大学官网主页、新闻网、广东海洋大学官方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平台,由宣传统战部负责建设与管理,数智化教育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三)各单位(部门)所建立的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由本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内容监督和宏观指导。
(四)以学校、单位或相关组织名义开办新媒体平台,须通过一网通办填写《校内组织开通新媒体公众平台认证申请》,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已开通新媒体平台账号的,每年须按要求填写《校内组织新媒体公众平台年审报备》进行年审。
(五)党委宣传统战部对校内新闻宣传阵地实行定期审核和监督。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主管的新闻宣传阵地实行定期排查整治,对不规范运营、遗失账号密码等“僵尸账号”及时予以注销。
(六)整合校内各类媒体资源,构建融媒体工作机制,实现新闻宣传内容的统一策划、协同制作和矩阵发布。
第四章 学校新闻采编、审核与发布
第二十条 学校新闻实行二级采编制度。
(一)学校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果荣誉、全校性的重大活动及会议、典型人物事迹等,由党委宣传统战部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宣传报道。
(二)单位(部门)及业务职责范围内创造性的工作成就,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创新举措,以及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会议、活动等,由各单位(部门)负责采编报道。
第二十一条 学校新闻实行分级和分类审核制度,严格实行“三审三校”制度。
(一)仅涉及本单位(部门)工作内容,且仅在本单位(部门)新闻发布平台发布的新闻宣传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以及出现的人物等),经宣传员初审、本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复审、本单位(部门)新闻工作负责人(学院党委书记、其他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终审后,由宣传员将已终审通过的新闻稿件在本单位(部门)平台发布。
(二)各单位(部门)拟投稿校级媒体的新闻宣传内容,须经宣传员初核、本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复核、本单位(部门)新闻工作负责人(学院党委书记、其他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通过学校专门新闻投稿平台进行投稿,原则上不接受邮箱、微信等其他方式的投稿。
(三)在学校主页、新闻网、微信、微博、《广东海洋大学报》等校级媒体上发布的新闻宣传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以及出现的人物等),党委宣传统战部按照“三审三校”进行审核,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人终审后,由各官方媒体平台责任编辑发布。
(四)涉及外事活动、港澳台事务的新闻宣传报道,须经国际交流合作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以及人才称号的新闻宣传报道,要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要求履行程序、严格审核。
(五)党委宣传统战部和各单位(部门)审核新闻宣传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以及出现的人物等)时,须严把新闻宣传内容发布的政治关、质量关。要对涉及学校发展数据、民族和宗教、保密等问题的事项严格审核,从严把关。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新闻宣传管理制度,对所发布信息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六)建立内容发布纠错机制及舆情处置应急预案。各平台如出现涉政不规范表述及其他违规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时,须第一时间采取处置措施,并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提交书面报告。
(七)新闻报道应写明撰稿人、摄影人、分管领导审核人、主要领导审核人的姓名,均采用实名制。
(八)新闻宣传使用的图片、视频、音频等素材应确保来源合法合规。使用网络图片和素材时须遵守版权法律法规,标明出处。严禁使用未经授权的素材。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提交校级媒体的新闻稿件,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视新闻价值决定是否在学校媒体平台发布以及发布的栏目。有关常规性的工作、会议、活动等稿件,可在本单位(部门)网站等媒体平台发布,校级媒体平台一般不予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采写新闻稿件应注重时效,一般应在新闻事件发生后的3日内发布或提交审核,宣传统战部应在收稿后3日内完成发布。
第二十四条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杜绝虚浮文风,简化、规范校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
(一)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及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活动、礼节性会见活动、工作性座谈活动等一般不作报道。
(二)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减少单纯行踪性报道和会议活动进程性报道,同一新闻事件或同一场会议活动原则上只综合报道一次,并适当压缩篇幅。
(三)校领导新闻报道中的职务称谓根据会议活动主题内容确定,不必报道担任的全部职务,一般不超过2个。
(四)综合运用学校新闻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加强对学校主要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校内其他新媒体视情况安排转载。
第二十五条 加强新闻报道统筹协调。
(一)涉及学校主要领导和学校重大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并督促学校其他媒体落实有关规定。凡涉及学校主要领导和学校重大事件的新闻报道,应以学校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平台所发布的内容为准,不得提前发布或自行编发稿件。
(二)建立新媒体平台发布联动机制。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时,各单位(部门)新媒体平台必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统战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
(三)各单位(部门)主办的会议或活动,由各单位(部门)自行做好录音、摄影等新闻信息采集工作。有较大新闻价值和保存价值,需协助摄影的,须提前3日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提出申请;需协助摄像的,须提前3日向数智化教育中心提出申请。突发重大事件需紧急摄像支持的,可先口头申请,事后2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应规范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
(一)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辅助新闻稿件撰写、图片生成、视频制作等工作时,须确保最终发布内容经过人工严格审核,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政治性负全面责任。
(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内容,应在发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明确标识。
(三)严禁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编造虚假新闻、虚构新闻事实。
(四)涉及重要政策解读、领导讲话、敏感话题等内容,不得直接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发布。
第五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学校新闻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统筹协调。
(一)各单位举办重大活动,拟邀请校外媒体采访报道的,须提前3日填写《邀请媒体采访申请》。拟邀请境外媒体参加的,由党委宣传统战部会同国际交流合作部、党委保卫部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
(二)各单位报送的新闻稿件或新闻线索,经审核适于校外媒体发表的,党委宣传统战部可直接推荐报送。
第二十九条 校外媒体采访接待。
(一)单位及个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应将采访媒体、受访对象、采访内容报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二)经党委宣传统战部邀请或同意进校采访的媒体,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采访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三)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学校的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部门)投稿至校外媒体的新闻报道,经本单位(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党委宣传统战部,标题注明“投稿+媒体名称”。未经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的新闻稿件,不得直接供稿校外媒体。
第三十一条 经校外媒体采访报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新闻报道链接报送党委宣传统战部,稿件经审核后发布于学校官方网站“媒体海大”栏目。
第六章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实行学校重大新闻发布制度。学校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等,由党委宣传统战部会同业务相关单位(部门)组织新闻发布。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宣传统战部部长担任。
第三十四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
(二)负责对学校重大事件,以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三)负责学校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发布,代表学校或指定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或组织邀请并配合记者进行采访。
(四)负责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学校新闻发布工作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三十五条 新闻发布的范围。
(一)学校重要政策、重大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
(二)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成果及典型经验。
(三)学校及各部门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四)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学校突发事件等。
(五)对新闻媒体有关学校负面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六)其它应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三十六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通稿或公布声明。
(二)组织邀请记者采访。
(三)答复记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四)通过学校官网主页、新闻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三十七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机制。
(一)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单位(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党委宣传统战部作为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协调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三)当发生重大的、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党委宣传统战部按照突发事件的舆情处置的规定,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和发布的准备工作,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新闻发言人负责及时准确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四)学校各单位(部门)应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为新闻发言人提供准确、全面的材料,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五)学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提高新闻宣传工作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八条 新闻发布的相关要求。
(一)凡属于新闻发言人发布范围内的新闻信息,只能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未经授权,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二)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经校党委同意(必要时要请示省委教育工委)后,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向社会媒体公布突发事件的过程和学校采取的措施;必要时可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组织社会媒体及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等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形成有利于事件解决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七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管理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是指在校园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事件。敏感事件是指可能对学校发展稳定大局造成重要影响,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
第四十条 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应坚持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突发、敏感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统战部通报事件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主要过程、危害情况、可控程度、初步处置措施等。在事件处置期间,要及时向党委宣传统战部通报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 突发、敏感事件的信息按照及时、客观和准确的原则,经业务相关单位(部门)对事件进行综合调查和详细核实,并经学校领导审定后,由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涉及网络舆情的权威信息发布按学校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实施办法处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相关信息,不得接受校外媒体采访。对散布虚假信息、煽动群众、扰乱正常教学、办公、生活秩序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突发、敏感事件信息的发布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学校新闻发言人现场发布。
(二)通过学校官网主页、官方微信、微博等校级媒体平台发布。
(三)指定学校相关单位(部门)主办的媒体平台发布。
(四)通过校外媒体发布。
第四十四条 突发、敏感事件发生后,各单位(部门)要在党委宣传统战部指导下做好网上网下舆论的引导工作,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认识突发、敏感事件。不得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
第八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述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新闻宣传稿件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被校外主流媒体报道的情况。
(三)“三审三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因审核不严导致的信息发布差错。
(四)新媒体平台建设与运营管理情况。
(五)舆情信息报送和突发事件协同处置情况。
(六)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建设和培训情况。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新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新闻宣传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
(二)新闻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宣传员和优秀学生记者。
(三)在重大主题宣传、突发事件应对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四)在校外主流媒体发表高质量新闻报道,有效提升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单位和个人。
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党委宣传统战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核擅自发布新闻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导致出现政治性差错或严重事实性错误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导致涉密信息泄露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校外媒体采访或对外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广海大党〔2020〕144号)《广东海洋大学校园网主页新闻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党办〔2013〕1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