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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2021〕3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业经2020年第4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为规范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使用与管理,2021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广东海洋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1年1月18日


广东海洋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延续性,确保《广东海洋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识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的宣传、办公、会务、环境以及开展各类活动等。

第三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包括: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界定以及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四条 广东海洋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部分和应用部分两大部分。

第五条 基础部分包括学校校徽、中英文校名标准字、标准色、辅助色等基础设计要素及其组合使用规范等。基础部分是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核心,是其他应用部分的实施依据,基础部分应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

第六条 应用部分是基础部分的衍生应用设计和制作规范,是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使用和传播载体,可根据实际工作和使用需要逐步加以完善。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建设、推广和监督执行机构,全面负责系统的具体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单位和个人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机构。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是贯彻落实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责任主体,各学院党委(总支)书记、机关科研教辅后勤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归属管理原则,须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师生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范实施。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条 《广东海洋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是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建设、实施和推广的执行标准,各单位(部门)和个人须严格遵循,对校名校徽等标识的使用需同时执行《广东海洋大学校名校徽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校〔2020〕70号)。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不当或使用效果不佳的,校长办公室可就知识产权、党委宣传部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在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可以参照系统内相关示例使用,也可按照基础部分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设计,自行设计方案需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使用。自行进行设计的版本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基础部分规定的元素及其组合排列方式。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可根据需要设计本单位(部门)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者标志,但仅限于在校内使用,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或个人在行使学校授其职能或在非商业、非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校名校徽等学校标识仅用于表明身份的,视为自动获准授权使用。校内各单位(部门)或个人上述情形之外使用的,以及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并获准,经校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使用。被许可人只能在双方约定的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内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元素。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设计、制作、销售或传播载有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标识载体。

第十四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启用之前校内各单位(部门)颁发或制作的办公、会务、宣传、环境以及开展各类活动的标识载体具有原效力,已有的标识设计或产品如与学校发布的系统不相符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学校新建楼宇楼内导引、新修道路路牌或制作新物品时,应按照《广东海洋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已有的导引、路牌及其他相关标识等应逐步更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作为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拥有其所有权,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使用学校的专有识别元素或相近、相似元素,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违反知识产权的,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宣传部可提出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和影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追责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1年1月1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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