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业经2026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6年4月15日
广东海洋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内(包括湖光校区、霞山校区、海滨校区、阳江校区)停放、行驶的机动车。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遵循“生命至上、服务至上、通行安全、道路畅通”“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重视校园交通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常性对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纳入法治教育范畴,增强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引导师生员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第六条 学校党委保卫部作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对在湛江各校区(湖光校区、霞山校区、海滨校区)校园道路停放和行驶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检查、监督,并协调阳江校区做好相关工作;阳江校区后勤服务部负责对在阳江校区校园道路停放和行驶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检查、监督。学校党委保卫部和阳江校区后勤服务部(以下简称“保卫部门”)需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园交通事故和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二章 机动车进出管理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检验合格。未经批准,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八条 对于固定的、经常性进出校园的机动车,驾驶人须提供准确的车辆及个人信息,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向保卫部门申请机动车通行权限。每名教职员工可申请的机动车限额为2辆,包括本人和直属亲属名下的车辆。保卫部门将符合通行条件的机动车录入车辆管理系统,备案管理。驾驶人或车辆信息发生变化的,驾驶人应及时主动联系保卫部门变更备案信息。
第九条 对于校内施工、饮食和商业配送等短期或周期性进出校园的机动车,由用人单位向保卫部门申请机动车通行权限。车辆信息经保卫部门录入车辆管理系统后,在允许通行时段进出校园。用人单位应详细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的信息,并向驾驶人准确传达机动车校园通行管理规定,确保校园通行安全。
第十条 社会车辆进校实行预约通行,由受访单位(个人)通过进校审批系统录入临时进校人员和车辆的信息,经审批(备案)后方可进校。
第十一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驾驶人须配合安保人员的指挥,有义务接受安保人员对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进出校园的人员或可能存在问题的车辆,安保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出校园。
第十二条 出租车、网约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校园的,按社会车辆进校实行预约通行。
第十三条 装载危险品或超大、超重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停放的,校内对接单位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保卫部门报备,并按指定的路线通行和位置停放。
第十四条 学校贵重物品或教学仪器设备运出校园时,运输人员须出具相关单位盖章签发的证明,由安保人员核验方可通行。
第三章 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校内行驶应当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放置便于紧急联系的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校园内禁止鸣笛,夜间应合理使用远光灯。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校内行驶应当礼让行人,行经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食堂、运动场等人员密集路段、人行横道及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十八条 遇学生集中上下课、重大活动、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维修施工等情况,保卫部门有权进行交通管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服从安保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九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车辆或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校园内其他车辆和行人应主动让行。
第四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有责任对师生员工进行政策宣传和安全教育,有义务维护门前车辆停放秩序。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应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消防通道、消防登高操作面、人行通道、交叉路口、道路隔离桩、楼宇出入口,以及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和区域,一律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下乘客及装卸货物时,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前提下,可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驾驶员应随车等候,不得离开。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有偿停车的校区,按政府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学校对停放在校园内的任何车辆均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占用校园主要通道或连续停放超过三个月的车辆,保卫部门在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后,有权对该车辆进行清理、拖移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由车主承担。
第五章 校园道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它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不得在道路上张贴、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品。
第二十六条 校内单位、部门如需设置标牌、管线,应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不得遮挡交通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在距离作业地点的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及时清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机动车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机动车,由电子测速设备将车辆超速情况记入车辆管理系统。对违规停放车辆,在收到保卫部门移车通知后仍不及时移车或拒不移车的,由保卫部门将车辆违停情况记入车辆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在1个自然月内,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机动车,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超速未达到20%或违规停放1次的,予以警告。
2.对存在超速20%以上或违规停放累计2次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由保卫部门向其所在单位(受访单位)及所属党组织进行通报。所在单位(受访单位)和所属党组织应对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并视情节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3.超速20%以上未达到50%累计3次、超速50%以上1次,或违规停放累计3次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驾驶人须到保卫部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并签订《广东海洋大学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拒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且未签订承诺书的,暂停车辆入校权限7天。
4.超速20%以上未达到50%累计4次、超速50%以上累计2次,或违规停放累计4次的,暂停车辆入校权限14天。
5.超速20%以上未达到50%累计5次、超速50%以上累计3次,或违规停放累计5次的,暂停车辆入校权限30天。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车辆入校权限90天以上:
(1)超速20%以上未达到50%累计6次及以上的;
(2)超速50%以上累计4次及以上的;
(3)违规停放累计6次及以上的;
(4)故意堵塞校门、道路,造成恶劣影响的;
(5)引发严重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且不听从劝导的社会车辆,学校有权禁止其进校,同时暂停受访单位(个人)预约权限30天以上,必要时联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驾驶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并及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秩序;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迅速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维持现场状况,等待安保人员到达现场指挥疏导交通,并由交警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上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因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责任认定等需要勘验、检查事故现场,现场人员应当尽力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勘察工作;勘察完毕,及时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恢复正常通行。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校园交通、供电、通讯、消防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不得擅自驶离现场,应当及时向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损毁设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卫部门联系电话:湖光校区0759-2383110;霞山校区0759-2339239;海滨校区0759-8218393;阳江校区0662-2162110。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电话:122或110。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与机动车管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广东海洋大学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