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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学生〔2024〕5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4年2月29日


广东海洋大学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激励广大辅导员认真履行立德树人的崇高使命,调动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和《广东省新时代教师发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粤教师〔2020〕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学校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并监督全校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津贴具体发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其中: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我校一线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包括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学院临时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

兼职辅导员是指学校兼职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包括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担任一年及以上兼职辅导员的青年教师。

第四条 发放条件

(一)认真履行《广东海洋大学辅导员队伍管理办法》工作职责,严格遵守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无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无师德失范行为。

(二)按照专职学生工作人员校园值勤和《广东海洋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有关要求,按照校园值班值勤工作安排积极参与相关工作,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应对校园危机事件。

(三)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专职辅导员,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学生党建工作,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发放标准

专职辅导员400元/月/人(同时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专职辅导员600元/月/人),其他兼职辅导员200元/月/人,每个月随工资发放。

第六条 发放程序

人力资源部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财务专项,学生工作部将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的辅导员岗位津贴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财务部执行发放。

第七条 新入职专兼职辅导员按照在辅导员岗位的实际时间发放。

第八条 专兼职辅导员因学校选派挂职、借调等公务安排或其他个人原因暂时离开辅导员岗位,除休产假者给予保留岗位津贴外,其余人员(含当月值班次数不达标者)停发岗位津贴。停发和恢复发放名单由学生工作部报送人力资源部进行调整。

第九条 发放岗位津贴过程中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生工作部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校〔2021〕2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4年2月2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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