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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学生〔2024〕13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业经2023年第3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4年4月17日


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海洋大学章程》《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严守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毕业学年不再进行评审。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等由学生工作部统筹管理,由各学院具体组织评审。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学年1200元,三等奖每人每学年800元。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额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分配,享受人数控制在不超过全院评审学年在校学生人数(不含卓越计划试点班学生)的30%,原则上按一等奖不超过3%、二等奖不超过7%的比例、剩余名额数全部为三等奖的规则进行名额分配。

卓越计划试点班学生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数不得超过评审学年卓越计划试点班在校学生人数的50%,原则上按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20%的比例、剩余名额数全部为三等奖的规则进行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院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依据是评审学年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排名结果。如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相同,按学业成绩区分排名先后。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排名范围:

(一)各学院统一将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评审学年所有在校学生(含“双百工程”创新实验班学生,不含卓越计划试点班学生)作为排名范围,按照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排名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

同一专业再细分方向的,学院可决定选择将同年级同专业方向范围内评审学年所有在校学生(含“双百工程”创新实验班学生,不含卓越计划试点班学生)作为排名范围,按照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排名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

(二)卓越计划试点班学生不参与同年级同专业(方向)范围内的统一排名和评审。各学院统一分别将评审学年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的所有卓越计划试点班在校学生作为排名范围,按照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排名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一条 各学院原则上参照学校分配名额的规则,在学院内进行名额的二次分配。

一等奖学金在排名范围内,按3%的比例(卓越计划试点班按10%的比例)计算,名额不足1名的,可评审一等奖学金1名,所需名额从二等奖学金名额数调整。

各学院应将不符合评奖条件或评奖资格被取消者统一进行素质综合测评并参与统一排名,将统一排名结果作为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考。各学院在评审时若排名范围内各等级奖学金名额有空缺,不允许通过改变排名名次的方式递补名额空缺。

各学院在保证排名范围内的排名结果及奖学金名额总数不变,且学生符合对应等级奖学金获奖资格的前提条件下,允许调整高等级奖学金名额数至低等级奖学金。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本科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

(五)热爱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获取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七)评审学年所有课程(含辅修课程)全部取得合格及合格以上成绩,且获得本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标准学制内正常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20%。

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其综合测评排名应在排名范围前5%(卓越计划试点班学生为前10%),学业平均成绩应在85分(平均学分绩点为3.5)及以上(不含辅修课程);

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获得者,其综合测评排名应在排名范围前15%(卓越计划试点班学生为前30%),学业平均成绩应在80分(平均学分绩点为3.0)及以上(不含辅修课程);

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获得者,其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应在排名范围前35%(卓越计划试点班学生为前50%);其中卓越计划试点班学生学业平均成绩应在80分(平均学分绩点为3.0)及以上(不含辅修课程);非卓越计划试点班学生学业平均成绩应在75分(平均学分绩点为2.5)及以上(不含辅修课程)。

(八)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

(九)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符合《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办法》(校〔2022〕111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要求,即:

1.2023-2024学年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使用2023年度结果,成绩最低要求为75分;

2.2024-2025学年及以后学年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使用评审学年第一学期所在年度结果,成绩最低要求为80分;

3.已申请体质健康测试免测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限内,向学院提交评审学年第一学期所在年度免测申请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后,不影响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十)缴清评审学年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所有应缴费用,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清的,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经学校审批办理缓交费手续。

第十三条 除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外,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学校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规定,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处理(以发文为准)或纪律处分的,受到通报批评处理所在评审学年不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受到纪律处分者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所在评审学年及处分期(含处分未被解除期间)所在评审学年,均不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学生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未主动向学院提出申请(还须一次性提交合格证明材料),不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评审学年不在校学习时间超过2个月(不含寒暑假)的,不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含合作培养、境外交流等类型学生,不含3月份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和3月份退役复学学生)。

(四)素质综合测评中的“品行表现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3月份应征入伍服兵役或退役复学学生可分别依据一个学期的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参与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但须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第十二条第七款中关于获得本专业课程学分的要求减半,第九款中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为参评学期的成绩,其他条件、标准不变;

(二)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关于在校学习时间的限制要求减半,第一、二款限制要求不变;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额度按50%发放;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应标注为一个学期。

第十五条 “双百工程”创新实验班学生不再另行评审“双百工程”创新实验班学生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每年秋季,各学院应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的规定,完成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初评结果要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部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 每学年评奖结束后,由学校发文表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2024学年及以后学年的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学生〔2021〕29号)、《广东海洋大学“双百工程”创新实验班学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校教务〔2012〕9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4年4月17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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