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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学生〔2026〕9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浪花朋辈心理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浪花朋辈心理站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26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6年4月3日


广东海洋大学浪花朋辈心理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部门《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及《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国家与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发挥学生骨干在心理服务中的朋辈支持作用,构建贴近师生的心理健康服务平台,提升全校师生心理健康水平,营造和谐校园心理氛围,助力学生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浪花朋辈心理站”(以下简称“朋辈站”)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指导具体工作,依托学生干部骨干组建的心理健康服务平台,着力打造海大特色的“浪花心理”品牌。

第三条 朋辈站以强化心理育人为核心,构建多层次朋辈心理健康服务体系,贴近学生需求;深化朋辈心理辅导,提升心理援助的多样性;结合“浪花”心康文化,打造多元化心理活动项目,丰富校园心理文化内涵。

第四条 朋辈站的工作职责:

(一)朋辈心理活动组织与实施。策划并开展团体辅导、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主题活动,组织实施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月系列活动,内容涵盖心理知识科普、人际关系等领域,满足不同学生需求;利用校内外资源,打造具有“浪花”文化特色的朋辈心理服务品牌,提升心理健康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朋辈心理服务与支持。恪守心理保密原则与伦理规范,为学生提供朋辈心理辅导、倾听陪伴及情感支持,协助缓解日常心理困扰;定期组织朋辈互助沙龙、经验分享会等活动,营造“自助、互助、共助”的校园心理氛围;协助心理中心做好来访接待、心理测评、心理回访等相关工作。

(三)心理健康宣传与引导通过宣传海报、心露报纸、校园网站等线上线下平台发布心理健康资讯,普及心理调适技巧;负责“浪花心理”公众号的运营工作,制作并推广新媒体内容,传播积极心理理念;开展网络信息监测与引导,传播网络正能量。

(四)信息收集与反馈机制。协助搭建学校、心理中心、学院之间的常态化沟通机制,聚焦学生心理健康需求与动态,定期收集学生对心理健康服务的需求与建议;及时发现学生心理危机苗头事件和学生异常心理情况,并向所在学院和心理中心上报。

(五)多层级联动与协作。联系各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所属的学院心理朋辈学生组织及班级心理委员,建立层级化联络和信息共享渠道,构建学校-学院-班级三级朋辈服务网络;联系学院组织开展心理科普实践活动,凝聚全校心理育人合力。

第五条 朋辈站的组织设置。设站长1名、副站长和部长等若干名,由学生骨干担任,负责统筹日常管理与工作开展;心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部门及人员架构,并适时调整优化。

第六条 朋辈站成员的招募与任期。朋辈站每年面向全校学生公开招募成员,招募流程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公示和培训上岗;朋辈站成员的任期原则上为1年。任期结束后,心理中心将根据成员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七条 朋辈站成员的选拔条件:

(一)思想健康,道德品质优良,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乐于助人,自信乐观,具有较强的亲和力;

(三)对心理健康工作或心理学专业感兴趣,热心于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班级心理委员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 朋辈站成员的培训。成员须完成心理健康相关的教育培训,包括日常工作培训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心理中心围绕心理普查、心理健康教育月活动、危机干预识别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技能和业务活动培训,一般每学年一至两次。

第九条 朋辈站成员的考核。考核依据工作表现、活动参与度、培训考核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评优及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由朋辈站参照工作职责标准组织实施,每学年开展一次,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获得聘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续聘资格,不得继续担任朋辈站成员。

第十条 朋辈站成员的奖励机制。站长、副站长,部长、副部长等骨干成员参照校级学生干部进行管理、评聘和考核。每年度开展朋辈站考核,原则上以不超过20%的比例评选“朋辈工作先进个人”,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朋辈站成员的退出与辞退。成员可自愿申请退出朋辈站,若出现以下情形,心理中心可予以辞退:

(一)因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行为对朋辈站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发表、传播不实言论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三)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学院朋辈心理站的建设、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6年4月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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