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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研究生〔2022〕41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22年第3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2年10月28日


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申请暂缓报到,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报到。暂缓报到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批准或超过期限者,除因疫情防控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发现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材料与报考情况不符的或弄虚作假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入学体检时,发现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在校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二)女生已怀孕并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门诊部证明者;

(三)根据国家文件被选派支教、应征入伍等情形者,其中,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自主创新创业者;

(五)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经审查属实者。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3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者,方可在开学时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第八条 在研究生院招生办组织下,各学院开展研究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对新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前置学历、业务水平、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复查,撰写复查情况报告,对复查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其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退回生源地或原工作单位。

(一)入学后,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健康体检,或入学三个月内,在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在报考专业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无法康复者;

(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者;

(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违法违纪、学术道德等问题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道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八)拒绝缴纳或故意不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返校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当学年应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应缴费用或者有其他情形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交学费,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学院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将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书面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返校销假后应及时注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录取类别和培养方式不得更改。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凡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必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可以采用考试方式,也可以采用考查方式;实验、实践环节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考勤、实验等)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30%,期末考核成绩一般不低于70%;考试课程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分,博士生学位课70分(含)以上为及格,非学位课60分(含)以上为及格,硕士生课程60分(含)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录成绩或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课程考核结束后2周内完成评卷工作,成绩录入《研究生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单,签名后的成绩单连同试卷交课程所在学院保

存。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备注栏标注“补考”“重修”字样。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缺考可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3天办理缓考手续。

申请缓考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讲教师同意,公共课程报研究生院审批,专业课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补、缓考专业课由课程所属学院、公共课由研究生院组织,原则上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并将成绩报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旷考”科目必须重修。课程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同意,可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十八条 对于缺课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1/3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前,已随本校往届研究生修读培养计划所列的课程,经导师、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院同意,可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成绩和学分,3年内有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社会(教学)实践、生产实践和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实践环节的考核按照学校研究生实践活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术诚信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政治思想觉悟和科学道德、学术诚信意识,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学校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研究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

研究生如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或者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的,或者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等行为的,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按照《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等文件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导师、转专业及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导师、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三条 因导师工作调动、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学生的,研究生可申请转导师,转导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开题之后申请转导师的,应与新导师商定是否需要重新开题,重新开题的论文研究时长应符合学校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以下原因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校确认研究生有某种特长,经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博士毕业前两年、硕士毕业前一年的;

(二)跨学科门类的;

(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等学籍状态的;

(四)在校期间已办理过1次转专业的;

(五)通过破格录取招生方式录取的;

(六)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原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专业接收导师和学院同意;通过研究生院审核并在校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正式发文,并由研究生院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研究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不变,基本学制年限和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在原专业学习时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因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学生本人就近入读照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出我校:

(一)学习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当年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及其所在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或应予退学的;

(五)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我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转出学校、专业当年录取控制标准低于我校及拟转入专业的;

(四)跨学科门类的;

(五)处于休学或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曾受过处分的;

(七)生活不能自理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程序。

一、转出

(一)研究生备齐以下资料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1.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2.详细书面申请,须经导师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

3.因身体原因转学,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因家庭有特殊困难转学,需提供足以说明学生本人无法在本校学习的相关证明。

(二)研究生院审核后,将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公示无异议,经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

(三)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将该生的相关材料、公示情况及校长办公会讨论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寄送至拟转入学校。若为跨省转出,将相关材料寄送至拟转入学校的同时,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广东省教育厅公布备案结果后,转出研究生方可在我校办理离校手续。

二、转入

(一)研究生需向我校研究生院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2.详细书面申请;

3.原就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生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鉴定书,加盖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公章的学习成绩单;

4.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出的正式公函,原就读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5.因身体原因转学,需提供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家庭有特殊困难转学,需提供足以说明学生本人无法在原校学习的相关证明;

6.原就读学校提供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线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7.其他转学理由证明材料等。

(二)研究生院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者推荐拟接收学院和专业。

(三)拟同意接受学院组织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对申请转入研究生进行面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后将面试结果报送研究生院。申请转入学生同时还需到校门诊部进行体检。

(四)研究生院将通过面试、体检合格的学生信息在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读学校、专业、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现转入学院专业等。若公示无异议,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

(五)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为跨省转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确认结果后,转入研究生方可在我校办理就读手续。

第三十三条 转学研究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受理转学申请的时间为每年4月份和10月份。研究生提供的转学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转学申请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休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特殊疾病(精神疾病、传染病等)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门诊部复核认定应当休学;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三)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

(四)女研究生妊娠生育;

(五)其他原因应当休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需要休养;

(二)在读期间因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等需要中断学习;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休学。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限和办理规定:

(一)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一学期期满仍不能复

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二)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需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属应当休学的,导师和辅导员要做好督促和协办工作。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助学金。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个人所购保险等有关规定执行。休学的研究生离校前应办理退宿手续,如因没办理手续而导致事实上继续占用床位,则学校应收取相应住宿费用。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接到休学通知或休学通知在学校公布之日起1周内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研究生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休学时间不计入学制,但计入学习年限(除特别说明外)。

第四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二条 休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研究生在接到复学通知或复学通知在学校公布后1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者,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学习的,方可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休学期满逾期不申请复学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办理复学手续,不得擅自听课,否则,所修课程成绩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研究生有严重违法乱纪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1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累计满2年仍不能复学;

(二)累计有6学分的学位课考试不及格,或有3学分的学位课考试不及格,且经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

(三)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毕业(学位)论文工作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不足;

(四)经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业;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以上,或离校学习、考察及进行科研工作结束后,逾期2周未返校且事先未向学校陈述理由;

(六)无故逾期4周未注册;

(七)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五条 凡因上述第(一)至(七)项原因给予退学处理的,由导师及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讨论;凡因上述第(八)项原因退学的,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附学院劝说证明(两名院领导签名),报研究生院核准,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人事档案关系、党组织关系、户口等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退回原工作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找到接收单位,学校按入学前的学历报广东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退学者须于处理决定送达本人或处理决定在学校公布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四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4年(含硕博连读博士阶段),直博研究生基本学制5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

第四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6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5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除特别说明外)。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研究生毕业时,学校对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政治思想觉悟、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以及学业完成情况。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毕业资格审查暂不予通过:

(一)受学校处分未解除;

(二)被司法机关调查暂无结论;

(三)学校正在调查处理其违纪违规行为;

(四)其他不符合毕业要求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思想政治表现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具备毕业资格的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结业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返校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可换发毕业证书和申请学位。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得再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换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时间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返校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后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十五条 在校就读满一年且取得培养计划总学分三分之二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准,可发给肄业证书。

在校就读满1学期而未满1年退学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准,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基本学制期满未能正常毕业,应以结业、退学等方式结束在校学习。如因毕业(学位)论文未完成的,可申请延期毕业,延期至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则予以清退。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延期毕业,应在基本学制期满前提出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再享受学校奖助学金待遇,其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但提前毕业时间不得超过1年。

博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优秀(课程平均成绩≥90分,单科成绩≥85分),无重修或补考记录,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至少在本领域TOP期刊发2篇与毕业(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优秀(课程平均成绩≥90分,单科成绩≥85分),无重修或补考记录,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学术学位研究生,人文社科类至少在北大核心或以上级别刊物发表2篇与毕业(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至少在中科院JCR分区3区或以上级别期刊发表2篇与毕业(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专业学位研究生至少取得1项与毕业(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发明专利或本学科认可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或实践创新成果奖或省级以上政府采用调查报告等。

所有成果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提交申请时学术论文应已经发表、专利应正式授权、成果已经应用。

申请提前毕业者应提前6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要如实做好毕业鉴定,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六十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核对、登记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需持《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遗失和损毁学校所发的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学历或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毕业(学位)论文严重弄虚作假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注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教育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病假、事假一般每个学期累计不超过1个月,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应休学。

第六十五条 请假手续:

(一)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需到外单位学习或进行实验的,应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离校;

(二)因病请假

研究生请病假必须持校门诊部或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请假时间在2周以内经导师批准,报学院(辅导员)备案;超过2周须经导师同意,辅导员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因事请假

对研究生请事假应严格控制。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突发事件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报学院(辅导员)备案;1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辅导员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1天内应到学院报到销假,因特殊原因需续假者,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校不受理其出国探亲、旅游等方面的请假申请。在读研究生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研究生申请自费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应当在办妥毕业离校手续后方可出行,人事档案转回生源地管理。

定向就业研究生各类出国(境)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人事档案所在工作单位办理,非假期出行的,应当请假或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按学校研究生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或学术不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5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纪律处分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9个月;留校察看为1年。

处分期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院讨论、研究生院审核,予以解除。

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内确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获得省部级(党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会)表彰奖励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不得少于3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不得少于6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受处分期间,取消研究生评定学校各种奖励及奖学金的资格。

第七十二条 对旷课研究生,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学期内,(一)旷课学时累计在16学时以下(不含16),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二)旷课学时累计在16至2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三)旷课学时累计在27至37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旷课学时累计在38至4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五)旷课学时累计在49至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旷课学时累计达到或超过60学时,作退学处理。(七)指使他人代替自己上课或代替他人上课,第一次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的,作退学处理。

研究生旷课1天的学时数,课程学习阶段按课程表实际授课学时计,非课程学习阶段按4学时计。非全日制研究生旷课的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第七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学院和教师组织的各种类型的考核,都应遵守考生规则和教师要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于考试违纪者,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及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于考试违纪且毁灭证据或谩骂、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下列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五)毕业(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八)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取研究生。

研究生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者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八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均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研究生出具处理或处分决定书。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达研究生本人,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或拒收的,学校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一)邮寄送达。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公告送达。在学校网站主页公告十个工作日,逾期视为送达。

第七十九条 研究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有其他规定外,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校研究生〔2017〕23号)《广东海洋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校研究生〔2011〕20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2年10月2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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