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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研究生〔2022〕48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业经2022年第3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2年11月4日


广东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和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海洋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行使学位授予及学位制度的建立、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广东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教学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超过30人,委员人数应为单数,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4人,由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从事教学或科研的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每届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在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熟悉学位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三)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办事公正,原则性强;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不少于7人,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任职条件参照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提名(涵盖各专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六条 阳江校区成立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组长由阳江校区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担任,成员不少于7人,成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涵盖各二级招生学院),成员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和阳江校区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组长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兼任秘书长,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秘书长。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博士、硕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阳江校区学士学位日常管理工作由阳江校区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负责。

第九条 在换届之前,因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进行部分调整。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确定,并向本级委员会通报。担任领导职务的委员在任职期内调离、退休或离校1年以上者,自动取消委员身份,由该工作岗位接任人员接替担任委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二)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审查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检查与评估等;

(五)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审定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七)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相关事项;

(九)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资格;

(二)提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审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评选和推荐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七)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八)协助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相关事项。

(九)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举行2-3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主席可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会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主席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如未回避,一经查实,宣布其投票无效。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均应自觉维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审议学位授予时,应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存在学术不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本章程及学校其他规定等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校研究生〔201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2年11月17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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