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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研究生〔2023〕2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业经2023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3年1月8日


广东海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34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类别,均按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中国公民,在我校学习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学位。


第二章  博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

(一)课程:根据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相应学科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必修环节,取得规定学分,且成绩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

(二)考核:完成开题报告且中期考核合格。

(三)科研:学位申请者的科研量化指标参照相应学科培养计划执行。

博士研究生创新性代表成果包括: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国内外发明专利、或其它省级以上创新性评价证明。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申请者已掌握相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者独立完成,且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制应符合《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及书写规范》。

(三)博士生用于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培养学院自行开展。预答辩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前3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

申请博士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指导教师审核定稿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至培养学院,培养学院应对申请者是否修完培养计划全部内容、成绩、学分、教学实践环节,以及遵纪守法、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列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计划。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前须进行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符合要求方可送审,检测要求见第六章。

(二)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双盲”评审方式,由研究生院组织开展盲审工作。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不少于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同行专家组成。

(四)论文评阅结果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进入答辩阶段:

1.所有评阅专家的评分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

2.一位评阅专家的评分低于70且高于60分(含60分),则再增加一名评阅人,如评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可参加答辩,其他情况均须延期半年重新提交申请。

(五)所有评阅专家的评分,只要有低于60分的,需延期半年重新提交申请。

(六)有一名评阅专家评分低于60分,其他专家评分均不低于90分的博士学位论文,可在评阅结果反馈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经同意提交至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复核后,将原论文直接加送一名校外专家复审,专家评分高于70分(含70分)为通过,可参加答辩;否则,延期半年重新申请学位(申请提前毕业除外)。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通过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培养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同一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织论文答辩会。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名本学科内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博士生导师不少于2名。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我校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主席。

指导教师不能担任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旁听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在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二)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具有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及以上人员担任,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程序

(一)答辩工作要求

1.按时召开并全体出席论文答辩会,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原则上以公开方式进行(涉密除外),校内外有关人员可列席旁听。

2.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必须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坚持学术标准,维护学术声誉。

3.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答辩应逐一开展,保障监督质量。

4.答辩秘书须在答辩前5天将申请者的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需认真审阅学位论文。

(二)答辩工作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学位课程学习、从事课题工作、已取得的学术成果、思想政治表现等。

3.学位论文答辩人的陈述:着重阐述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答辩人对论文介绍一般不少于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

5.委员和与旁听者提问。学位论文答辩人应简明扼要地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及旁听者提出的有关问题。答辩秘书应对相应的内容做详细的原始书面记录。其指导教师应不提问不回复不解释。

6.答辩评分及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主席根据答辩进行情况,征得其他成员同意后,宣告答辩告一段落。答辩人和旁听者退席。

(1)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质量达到的学术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按照《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与评分表》的评价项目和评价要素,对答辩人的学位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评分。

(2)答辩委员会就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然后作出是否通过答辩和授予博士学位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时,必要时仍可以做出要求适当修改论文或进一步完善论文内容的补充决议,补充决议须对修改内容及其要求完成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7.复会。答辩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和投票结果。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9.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表决结果,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不授予学位。博士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年内申请答辩次数不超过2次)。若申请人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位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未通过,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

(一)课程: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相应学科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必修环节,取得规定学分,且成绩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

(二)考核:完成开题报告且中期考核合格。

(三)科研:学术学位申请者的科研量化指标参照相应学科培养计划执行。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创新性代表成果包括:学术论文、或国内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其它省级以上创新性评价证明。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创新性代表成果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者已掌握相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反映申请者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三)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者独立完成,且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制应符合《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及书写规范》。

(四)硕士研究生用于论文课题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培养学院自行开展。预答辩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前3个月内进行。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指导教师审核定稿的硕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至培养学院,培养学院应对申请者是否修完培养计划全部内容、成绩、学分、教学实践环节,以及遵纪守法、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列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计划。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前须进行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符合要求方可送审,检测要求见第六章。

(二)硕士学位论文采取“双盲”评审方式,由培养学院在指定的送审平台完成委托盲审工作。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2人,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高及以上职称校外专家担任。其中,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有1名须是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行业专家职称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专业学位硕士教指委若对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条件有其它具体规定的按照其相应规定执行。

(五)论文评阅结果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进入答辩阶段:

1.所有评阅专家的评分均在65分(含65分)以上;

2.一位评阅专家的评分低于65分并且高于60分(含60分)的,则再增加一名评阅人,如评分在65分(含65分)以上,可参加答辩,其他情况均须延期半年重新提交申请。

(六)所有评阅专家的评分,只要有低于60分的,需延期半年重新提交申请。

(七)有一名评阅专家评分低于60分,其他专家评分不低于90分的硕士学位论文,可在评阅结果反馈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经同意提交至学位办。学位办复核批准后,学院将原论文直接加送一名校外专家复审,专家评分高于65分(含65分)为通过,可参加答辩;否则,延期半年重新申请学位(申请提前毕业除外)。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通过评阅的硕士学位论文,培养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同一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织论文答辩会。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名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人为硕导,至少1人为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担任,我校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主席。

指导教师不能担任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旁听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在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二)专业学位硕士教指委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组成有其它具体规定的按照其相应规定执行。

(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具有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及以上人员担任,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程序

(一)答辩工作要求

1.按时召开并全体出席学位论文答辩会,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原则上以公开方式进行(涉密除外),校内外有关人员可列席旁听。

2.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必须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坚持学术标准,维护学术声誉。

3.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答辩应逐一开展,保障监督质量。

4.答辩秘书须在答辩前5天将申请者硕士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需认真审阅学位论文。

(二)答辩工作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学位课程学习、从事课题工作、已取得的学术成果、思想政治表现等。

3.学位论文答辩人的陈述:着重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以及其它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答辩人对论文介绍一般不少于20分钟。

4.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

5.委员和与旁听者提问。学位论文答辩人应简明扼要地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及旁听者提出的有关问题。答辩秘书应对相应的内容做详细的原始书面记录。其指导教师应不提问不回复不解释。

6.答辩评分及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主席根据答辩进行情况,征得其他成员同意后,宣告答辩告一段落。答辩人、指导教师、旁听者退席。

(1)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质量达到的学术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按照《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与评分表》的评价项目和评价要素,对答辩人的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评分。

(2)答辩委员会就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然后作出是否通过答辩和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时,必要时仍可以做出要求适当修改论文或进一步完善论文内容的补充决议,补充决议须对修改内容及其要求完成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7.复会。答辩人、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和投票结果。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9.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表决结果,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不授予学位。硕士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年内申请答辩次数不超过2次)。若申请人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位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未通过,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四章  学位审定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必须按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正式定稿。定稿后的学位论文须提交学校有关单位归档及对外交流,同时学位申请人须在指定的平台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学位者须提供的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二)《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学位申请审批表》(含: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记录、答辩决议、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一)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依据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

(二)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答辩委员会意见做出同意授予学位、不同意授予学位或同意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但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建议不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做出明确结论。

(三)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应在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下旬分别召开全体会议,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决定。决定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二)凡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进行评议或不予学位授予决定的学位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议;凡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与答辩委员会的学位授予意见不一致决议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学校公布授予学位名单,并颁发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毕业而未获得学位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申请的基本条件和科研成果要求,可申请学位。逾期未提交申请者,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章  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

第二十六条 检测对象

申请学位的所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均按时提交学位论文和《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导师审查意见表》,进行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查。凡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学位论文者,则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七条 检测方法

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进行。

第二十八条 检测结果处理

(一)博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处理

1.检测重复率≤15%,可直接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2.15%<检测重复率≤20%,由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由研究生院组织第二次检测。二检重复率仍高于15%的,则未通过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须延期半年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3.检测重复率>20%,则未通过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须延期半年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二)硕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处理

1.检测重复率≤20%,可直接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2.20%<检测重复率≤25%,由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由研究生院组织第二次检测。二检重复率仍高于20%的,则未通过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须延期半年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3.检测重复率>25%,则未通过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须延期半年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第七章  学位撤销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且已获得学位证书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如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

第三十一条 在做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有向学校申请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出现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情况,学校可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适当形式对拟撤销学位事宜予以公告,自公告当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仍未接收到当事人回应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学院负责送达当事人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各种原因无法签收的,可采取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相关部门应注销其注册信息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同时公开声明相应的学位证书无效。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因学位申请人造成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延误等情况,由学位申请人本人承担责任,如超期未能参加当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并纳入下一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六条 已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各培养学院应按时提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或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或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确需定密的,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必须向学校提出学位论文定密申请。涉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开题后不受理涉密申请。

第三十八条 申请者创新性成果应以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成果。共同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仅限排名第一的作者作为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高水平学术论文”为科技部认定“三类高质量论文”,即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港澳台及境外研究生、境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学位。

第四十一条 各培养学院制订各学科(类别)学位授予要求不能低于学校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研究生〔2021〕30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执行期间,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相关学位申请有新规定,则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有关最新规定办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3年1月1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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