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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研究生〔2023〕25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业经2023年第17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3年6月28日


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的重要环节。为客观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和研究生学习效果,维护良好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课程考核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学风、考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研究生〔2022〕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我校开设研究生课程,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和考核;具备课程考核资格且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课程由研究生院培养科负责统筹,由开课单位落实教学任务及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开设;课程设置规范,课程名称必须与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一致。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基础课、主干课每门2-3学分,选修课每门1-2学分。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每1学分对应16个学时,实验课不限。公共英语、基础汉语课程每学分对应的学时数可适当提高。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前,已随本校往届研究生修读培养计划所列的课程,经导师、学院负责人和研究生院同意,可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3年内有效。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均应制定相对稳定和较为系统的教学大纲,每学期上课前需填写授课计划表,合理划分理论教学、实验、专题讨论的学时,并于该门课程开课前将授课计划表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含副高)职称,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由具有高级(含副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公共课及部分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第一次开课或者更换任课教师,必须填写开课审批表,经批准后由研究生院按培养计划下达开课任务。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应有相应教学参考书。教学参考书一般选用高水平、有特色的权威专业书籍。文献选读应选用国内外一流的学术期刊原文。如使用境外原版教材作为教材用书,任课教师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开课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或学生选定的选修课均应按时开出,并按时进行考核。原则上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培养学院须至少提前一学期向研究生院报批。

第十一条 每位专业课任课教师每学期主讲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得超过2门。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不得无故停课、缺课或减少课时。因故需调课时,需提前按规定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因调停课所缺课时应及时为研究生补上,并按规定在补课结束一周内及时上传补课凭证,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当掌握研究生的课堂考勤情况。对于缺勤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1/3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第三章  课程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质量评价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由开课单位、教学督导、选课研究生共同参与完成。

第十五条 建立研究生课程听课制度。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教学督导负责对课程教学进行随机检查、随堂听课,及时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并作出评价。研究生课程听课及抽查结果由研究生院反馈给开课单位或直接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十六条 研究生查询成绩前,须在研究生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所选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效果、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计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及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课程质量评价结果应作为设置和调整研究生课程、修订培养方案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课程,开课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课程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课程质量评价结果作为课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评优申报重要参考条件。


第四章 考核与命题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成立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学院党政一把手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导师代表、学科负责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生课程考核的命题,建立任课教师、课程组、学院三级命题质量审核机制,严把命题质量关。

(二)组织研究生专业课程考核、评卷及考后总结分析工作。

(三)督促教师做好成绩录入、成绩汇总、成绩分析等工作。

(四)组织学习课程考核及学籍管理规定等考试规章制度,加强考试纪律宣传教育,狠抓考风建设,协助学校及时处理违纪违规学生,严肃考纪,营造良好考试氛围。

(五)按规定选派考试课程的主考教师、监考人员和巡考人

员。

(六)做好课程考核期间的检查和巡考工作,及时处理作弊与违纪现象。

(七)建立试题库,组织课程考核改革工作。

(八)负责课程考核的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采用过程考核和终结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过程考核记录为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30%;终结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记录为期末考核成绩,比例一般不低于70%。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可以采用考试方式,也可以采用考查方式;实验、专业实践、社会实践等实践环节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考核方式须根据教学大纲确定。理论课程过程考核包括考勤、课堂表现、个人作业、团队作业、随堂测验、课堂讨论、专题讨论(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论文)、文献阅读报告、课程设计、实践实验、调查报告、期中测验等环节,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要求和特点选择以上考核形式或自行设计其他过程考核形式。理论课程终结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和口试结合以及答辩、撰写论文(设计/报告)、上机操作等。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有关课程,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验实习过程考核可包括基础知识和实验技能方法测试、实际操作、实验实习表现、实验实习报告(大作业)、总结(汇报交流)等环节。实践实习课程终结考核可采用实践实习日志或周记、专题报告(设计方案、论文)、专题讨论和专题交流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方法改革,课程考核的形式和环节,须列入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及时向该门课程听课的研究生公布教学大纲和课程考核形式和环节。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实行命题负责人制,命题负责人由课程组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同一学科的教师统一命题。课程考核(含考查)命题完成后,命题负责人须与同一课程组任课教师进行命题复核,并报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审批。整个命题过程应严格保密,以防泄题。对于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一般应采用同一份试卷或相同的考查命题,并在同一时间考核。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命题应当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内容和教学目标要求编制试题。为了使命题的难易程度和区分度达到规定的标准,保证考核的信度和效度,命题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重视知识掌握、综合应用和创新能力考核。考核内容要尽可能覆盖主要知识和技术,体现大纲对学生掌握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并根据记忆、认知、理解、领会、应用、创新等层次要求编制考查内容或考试试题,考查内容或考试试题要重点突出,难易适当,重视学生阐释、比较、分析、评判、综合、设计、应用及创新能力的考核。

(二)命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既要考查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水平,又要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开展创新实践的能力。命题类型及难度分布一般为:基础题占60%;综合应用题占30%;难题(如综合性、创造性思维题)占10%。命题难度应充分考虑学生考核成绩是否符合正态分布。

(三)命题格式和表述要严谨规范。同一命题中,同一类型命题的编写格式要统一。命题用字、用词应符合专业规范和国家汉(字)语规范,外语试题用字、用词应符合专业规范和外语规范,文字要简明,表达要严谨、准确,不产生歧义。

(四)考试课程的试题要多样。要根据课程教学特点,科学确定主观题和客观题类型,避免单一客观题或单一选择题(课程论文及设计除外)。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在区分上应有难度,但要避免雷同或暗示,正确答案应随机编排。试题应各自独立,各题之间不可互有关联和重复,一题的正文或答案表述不应构成对其它试题的提示。

(五)所编命题应尽可能避免与教材、参考资料中完全相同的文字表述。若采用开卷考试,命题应以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为出发点,所命试题不能让学生直接从教材、参考资料、笔记中抄得到现成答案。

(六)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题量应保证中等程度,学生可在100—110分钟内完成。

(七)开课单位应根据课程性质及实际情况,分别出内容有别、但广度、题量及难度相当的试题至少两套,试题内容不得雷同,且不得与往年试题雷同。学校从所命试题中抽取一套作考试用,其他试题留作备用。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考前应组织复习、辅导和答疑,帮助学生全面掌握和运用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发展学生的能力。不得划定考核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露或提示试题内容。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业课程试卷命题及审批完成后,由培养学院交付学校统一印制,公共学位课程考试课程由研究生院交付学校统一印制。试题付印由各主考教师或任课教师填写《试卷印刷审批表》《命题审批表》,经开课单位批准后,交开课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统一或自行在考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送学校印制部门付印试卷,手续不全一律不予付印;公共学位课程考试试题,课程组负责人须至少在考前15个工作日送研究生院培养科。

第二十九条 开课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所用试卷,本单位教学秘书须于考前1天到试卷印制部门统一领取发放或由监考员自行前往领取;研究生院组织的公共学位课程统考,监考员须在考试当天规定的时间凭监考任务单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

第三十条 在命题、审题、印刷、保管过程中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注意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违者以教学事故处理。严格禁止由学生送印或领取试卷,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保证考核公平。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所有的试卷(包括多余的)和答题纸(卡)均须当场收回。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二条 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或开考后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处理,旷考科目必须重修,开考15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3天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公共学位课程报研究生院审批,专业课程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试可安排在上午、下午、晚上3个时间段进行。课程考试的日期、考场必须严格按研究生院或开课单位编排的课程考核安排表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考核进行期间不安排休息,未经研究生院同意监考人员不得延长或缩短时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考试实行巡考制度,由研究生院负责统筹相关巡考组织工作。

第三十六条 开课单位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由本单位安排考试时间及地点,并会同学生所在培养学院共同选派监考人员。研究生院组织的公共学位课程统考,一般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各研究生培养学院须在统考前三周按要求报送本学院参加统考的监考人员,并在公共学位课程统考开考前一周领取监考任务书,确保按时发放给监考人员。监考人员接到监考任务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监考人员或缺席监考,应按规定按时完成监考任务,未到场监考或监考迟到者,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所有考试(免监考考场除外)均须安排人员负责监考,每个考场(试室)应安排2名监考人员,如因考试人数需要,可安排容纳人数较多的大教室进行考试。除任课教师外,我校在职教辅、管理岗位熟悉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担任监考人员,研究生课程监考工作量为2课时/人/门,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监考劳务费。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试同排相邻考生必须间隔一个座位,采用同一教室混排不同课程考核,不同课程考生要交叉错开安排。考生要对号入座,不得随意调换位置。主考和监考可根据需要,科学安排考场考生座位。开课单位组织的考试,考场由开课单位具体安排,研究生院组织的公共学位课程统考,考场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须认真执行《监考守则》的要求,组织学生进入考场并安排座位;组织清理考场并维护考场秩序;组织发放和回收试卷;制止考生违纪或作弊行为,并如实填写考试违纪或作弊情况记录表;妥善保存并及时移交违纪或作弊试卷和相关资料;考核完毕,监考人员须清点试卷,将试卷装入试卷袋,并填写试卷袋封面内容及《考场情况登记表》,在签名后交主考教师或开课单位;监考人员要确保发放试卷和回收试卷数目一致。


第七章  成绩记录与管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记录可分为百分制和五级制两种形式。其中考试课程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分,博士生学位课70分(含)以上为及格,非学位课60分(含)以上为及格;硕士生课程60分(含)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录成绩或百分制计分,考核成绩归入研究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十一条 五级制和百分制对应关系为:优≥90分,80分≤良<90分,70分≤中<80分,60分≤及格<70分,不及格<60分。从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分数时,按照优计90分、良计80分、中计70分、及格计60分、不及格计40分进行换算。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核结束后2周内完成评卷工作,成绩录入《研究生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单,签名后的成绩单连同试卷答题纸(卡)、评分标准、教学记录表、出题审批表交课程开课学院保存。原则上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须完成成绩记录及教学材料提交工作,逾时提交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各门研究生课程考核材料应归类整理,及时妥善存放以备查,待研究生毕业后1年以上方可将其销毁。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一经审核后原则上不得再次更改,如因成绩统分有误等原因确需更正课程成绩的,须由课程任课教师提交成绩更正书面说明,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更正。

第四十四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缺考可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每门课程有两次重修机会,两次重修仍不合格者,不能授予学位。补、缓考专业课程由课程所属学院组织,补、缓考公共学位课程由研究生院组织,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备注栏标注“补考”“重修”字样。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研究生学习过程的监控,并于考核前1周将不符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到学生本人,同时保管好相关考勤记录。任课教师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以0分,并备注为“重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来华留学研究生)。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校研究生〔2017〕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等级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表

      2.研究生授课计划

      3.研究生课程开课审批表

      4.研究生出题审批表

      5.研究生试卷印刷审批表

      6.研究生试卷格式

      7.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格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3年6月2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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