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业经2026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6年7月10日
广东海洋大学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类别,均按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中国公民,在本校学习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博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且修满学分,并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
(三)已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四)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具体要求依照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当年入学时《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条 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总结报告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且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的撰写和印制应符合《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及书写规范》。学位申请人用于准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审由培养学院自行开展。预审应安排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交前完成(至少提前5日)。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导师审核定稿的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至培养学院,并提交答辩申请。培养学院应对申请人是否修完培养计划全部内容:包括成绩、学分、实践等,以及遵纪守法、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评阅环节。其中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培养学院还需审核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可行性论证、实践成果实施、实践成果总结报告。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评阅前须进行重复率检测,检测符合要求方可送审,检测要求见第六章。
(二)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采取“双盲”评审方式,由研究生院组织开展盲审工作。
(三)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由至少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具有博导资格的校外同行专家组成。
(四)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果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1.所有评阅专家的评分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
2.若一位评阅专家的评分低于70分,其余专家评分均高于70分(含70分),则由原送审部门再增加一名评阅人,如评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可参加答辩,否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延期半年后,学位申请人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
3.如两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的评分低于70分,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延期半年后,学位申请人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
4.如一位评阅专家评分高于60分(含60分)而低于70分,其他评阅专家评分均在90分(含90分)以上,可直接参加答辩。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组成
通过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培养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同一学科(类别)或研究方向(领域)组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名本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导组成(人员需单数),其中,校外博导不少于2名。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导担任。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不得担任答辩主席。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所指导博士生的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旁听答辩会,在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二)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具有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及以上人员担任,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程序
(一)答辩工作要求
1.按时召开并全体委员出席答辩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答辩会原则上以公开方式进行(涉密除外),校内有关人员可列席旁听,校外人员获批后可列席旁听。
2.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必须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3.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应逐一开展,保障学位授予质量。
4.答辩秘书须在答辩前5日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相关材料送达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需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二)答辩工作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导师介绍答辩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学位课程学习、从事课题工作、已取得的学术成果、思想政治表现等。
3.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人的陈述:着重阐述取得的成果和创新性。答辩人陈述过程一般不少于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意见。
5.委员和旁听者提问。答辩人应简明扼要地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及旁听者提出的有关学位论文研究的问题。答辩秘书应对相应的内容做详细的原始书面记录。其导师应不提问不回复不解释。
6.答辩评分及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主席根据答辩情况,征得其他成员同意后,宣告答辩告一段落。答辩人和旁听者退场。
(1)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按照《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与评分表》的评价项目和评价要素,对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和答辩情况作出评分。
(2)答辩委员会就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然后作出是否通过答辩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时,必要时可以作出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要求,并明确修改内容及其完成时间。
7.复会。答辩研究生、导师及其他人员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和投票结果。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9.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表决结果,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博士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年内申请答辩次数不超过2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且修满学分,并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
(三)已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四)学术学位申请人或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成果要求,依照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当年入学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且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的撰写和印制应符合《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及书写规范》。学位申请人用于准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审由培养学院自行开展。预审应安排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交前完成(至少提前5日)。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导师审核定稿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至培养学院,并提交答辩申请。培养学院应对申请人是否修完培养计划全部内容:包括成绩、学分、实践等,以及遵纪守法、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评阅环节。其中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培养学院还需审核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可行性论证、实践成果实施、实践成果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前须进行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方可送审,检测要求见第六章。
(二)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采取“双盲”评审方式,由培养学院在指定的送审平台完成委托盲审工作。
(三)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由至少2名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硕导资格的校外同行专家组成。专业学位硕士教指委若对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的条件有其他具体规定的按照其相应规定执行。
(四)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果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1.所有评阅专家的评分均在65分以上(含65分);
2.若一位评阅专家的评分低于65分,其余专家评分均高于65分(含65分),则由原送审部门再增加一名评阅人,如评分在65分(含65分)以上,可参加答辩,其他情况本次申请无效,延期半年后,学位申请人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
3.两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的评分低于65分,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延期半年后,学位申请人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
4.如一位评阅专家评分高于60分(含60分)而低于65分,其他评阅专家评分均在90分以上(含90分),可直接参加答辩。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组成
通过评阅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培养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同一学科(类别)或研究方向(领域)组织答辩会。
(一)答辩委员会委员至少由3名本学科或类别的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人员需单数,其中至少2人为硕导,至少1人为校外专家)。专业学位硕士教指委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组成有其他具体规定的按照其相应规定执行。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担任。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不得担任答辩主席。
导师不能担任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可旁听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在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二)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具有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及以上人员担任,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程序
(一)答辩工作要求
1.按时召开并全体委员出席的答辩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答辩会原则上以公开方式进行(涉密除外),校内有关人员可列席旁听,校外人员获批后可列席旁听。
2.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必须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3.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应逐一开展,保障学位授予质量。
4.答辩秘书须在答辩前5天将学位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达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需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二)答辩工作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导师介绍答辩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学位课程学习、从事课题工作、已取得的学术成果、思想政治表现等。
3.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人的陈述:着重阐述取得成果和创新性。答辩人陈述过程一般不少于20分钟。
4.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
5.委员和旁听者提问。答辩人应简明扼要地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及旁听者提出的有关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研究相关问题。答辩秘书应对相应的内容做详细的原始书面记录。其导师应不提问不回复不解释。
6.答辩评分及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主席根据答辩情况,征得其他成员同意后,宣告答辩告一段落。答辩人、指导教师、旁听者退场。
(1)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质量达到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按照《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与评分表》的评价项目和评价要素,对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和答辩情况作出评分。
(2)答辩委员会就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然后作出是否通过答辩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时,必要时可以作出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要求,并明确修改内容及其完成时间。
7.复会。答辩人、导师及其他人员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和投票结果。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9.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表决结果,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硕士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年内申请答辩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章 学位审定与授予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必须按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后正式定稿。定稿后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提交学校有关单位归档及对外交流,其中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申请表》。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学位申请审批表》(含: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记录、答辩决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一)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依据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
(二)依据答辩委员会意见做出同意授予学位、不同意授予学位或同意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建议不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做出充分论证。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应在学院内公示3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一)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召开全体会议,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决定。决定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二)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进行评议或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议;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与答辩委员会的学位授予意见不一致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学校公布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毕业而未获得学位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申请要求,可申请学位。逾期未提交申请者,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需为研究生配备品行端正、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遴选、考核、监督及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以身作则,承担起立德树人的使命,对学生充满关爱,引导学生进行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确保学生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从而提升其学术或专业能力。指导教师应恪尽职守,对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严格把控,全程提供有力指导,以提高培养质量。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致力于深入研究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确保其既符合学术规范,又具备创新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持续推动学位点布局的优化工作,强化博士学位点培育与建设。各博士培养单位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其他不适宜受理或授予学位申请的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如出现无法与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取得联系的情况,学校可通过学校官方网站,以适当形式对拟不授予或拟撤销学位事宜予以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由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所在培养学院负责送达当事人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各种原因无法签收的,可采取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且将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位被撤销的,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按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且将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二条 和本条中所提到30日从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之日算起。
第六章 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按时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重复率检查。凡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则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检测平台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
第三十六条 检测结果处理
(一)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检测结果处理
1.检测重复率≤15%,可直接进入评阅环节。
2.15%<检测重复率≤20%,修改后进行第二次检测。二检重复率仍高于15%的,须延期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答辩申请。
3.检测重复率>20%,须延期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答辩申请。
(二)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检测结果处理
1.检测重复率≤20%,可直接进入评阅环节。
2.20%<检测重复率≤25%,修改后进行第二次检测。二检重复率仍高于20%的,须延期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答辩申请。
3.检测重复率>25%,须延期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答辩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学校每年召开两次关于学位授予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因学位申请人造成学位授予工作延误的,由学位申请人本人承担责任,未能参加当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学位申请人,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重新申请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八条 已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培养学院需按时提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须提出学位论文定密申请。涉密管理办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开题后不受理涉密申请。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人的成果应以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成果。共同作者(不含通讯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仅限排名第一的作者作为申请学位的成果使用。
第四十一条 申请学位的境外人员,应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位论文撰写需符合AI学术规范。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研究生〔2025〕1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