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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委文件

广海大纪〔2025〕6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关于打听过问干预案件工作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二级纪检组织:

《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关于打听过问干预案件工作登记备案办法》业经学校第四届纪委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


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机构

关于打听过问干预案件工作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保障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避免监督执纪工作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干扰,保障审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监督执纪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室对有打听、过问、干预案件工作的行为,按照本办法及时如实登记备案。

第三条 在校职工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或便利,非因履职需要、超越职责权限、违反工作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打听、过问、干预案件工作的行为:

(一)打听、过问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核立案、事实认定、处理意见、定性量纪、领导批示、审议讨论等执纪执法、审查调查情况以及尚未公开信息的;

(二)安排、介绍、协助与从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的人员见面,或私自转递材料、信息的;

(三)违规要求接触或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

(四)为被审查调查人说情打招呼、送钱送物等,请求给予特殊照顾或开脱、减轻责任的;

(五)为被谈话函询人、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分析案情、出谋划策,帮助规避或对抗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

(六)越级越权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干扰正常工作的;

(七)以利诱、威胁、恐吓等方式向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阻挠正常工作的;

(八)打听、过问、说情干预干部任职前廉政意见回复内容、签署意见、工作进展等情况的;

(九)授意、纵容亲属或他人打听案情、过问案情、说情干预案件的;

(十)其他经组织认定为打听案情、过问案情、说情干预案件的情形。

第四条 纪检监察室干部遇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时,应当予以拒绝,不得接受请托、跑风漏气、提供帮助,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纪检监察室领导和学校纪委书记报告并登记,情况特殊时,可先口头报告,再填写登记备案表。

第五条 学校切实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泄露报告人信息、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打听、过问、干预案件工作的人员包括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和校内外其他人员。

第七条 对打听、过问、说情干预案件等行为,纪检监察干部等人员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未及时、不如实登记备案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学校对打听、过问、干预案件的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打听过问干预案件工作情况登记备案表




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室

2025年1月2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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